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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环境协定的遵守与实施机制研究:国内适用关系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遵守机制主要是国际条约的国际实施或国际适用方式的表现。当然, 遵守机制也有其独立于国内适用理论的情境, 如汇总、 审查缔约国提交的履约报告等。[3] 参见段涛: 《国际条约在国内的效力及其适用考察——以WTO协定的实施为例》, 载 《理论探索》 2006年第4期。

多边环境协定的遵守与实施机制研究:国内适用关系

遵守机制主要是国际条约的国际实施或国际适用方式的表现。 从系统论的观点来看, 无论是国内实施还是国际实施, 都属于国际条约实施的综合内容。 虽然大多数时候, 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与遵守机制的运行各自遵循其既定轨道和既定范围, 但二者存在一个无法忽视的交叉点, 即国际条约本身。 这也注定了遵守机制与条约的国内适用是息息相通的。 一般来说, 在法律规则发生效力、 影响现实行为的时间上, 国内法是先于国际机制的。 在国内法的施行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 如导致一国已经签署或生效的条约在国内形同虚设, 并因此招致其他缔约国的反对、 抗议声音之时, 遵守机制的功能就凸显出来了。 当然, 遵守机制也有其独立于国内适用理论的情境, 如汇总、 审查缔约国提交的履约报告等。 上述情形充分体现了国际法和国内法两种法律体系的互补作用。

[1] 参见江国青: 《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几个问题》, 载 《外交学院学报》 2000年第3期。

[2] 肖冰: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研究》, 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第214~217页。(www.xing528.com)

[3] 参见段涛: 《国际条约在国内的效力及其适用考察——以WTO协定的实施为例》, 载 《理论探索》 2006年第4期。

[4] 在美国, 自执行条约与非自执行条约的区别是由联邦最高法院在福斯特诉尼尔森一案中引进到美国司法程序中的。 在该案的判决中, 法院认为, 条约本质上讲是两国间的契约, 而不是立法行为。 宪法宣告条约是国家的法律, 因此, 当条约能够不需要任何立法规定的辅助而自动发挥作用时, 在法院中就应被视为立法行为的等同物。 但是当条约规定的文字意含一个契约, 当任一缔约方承诺履行某一特定行为时, 那么条约是针对政治部门, 而不是针对司法部门的。 在它能成为法院适用的规则前, 要先有执行这一契约的立法行为。 也就是说, 条约规定只有是自执行的, 才能在国内具有直接的效力,为法院直接适用, 而非自执行的条约则须有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 法院只能直接适用立法机关的立法。 转引自段涛: 《国际条约在国内的效力及其适用考察——以WTO协定的实施为例》, 载 《理论探索》 2006年第4期, 第147~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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