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式有两种可能选择: 一是直接适用; 二是间接适用。 其中, 直接适用又可以分为无条件的直接适用与有条件的直接适用两种, 即两大类三种形式。
无条件的直接适用可以界定为是缔约国立法机关对生效条约保持不作为姿态, 完全听任国内适用机关如同适用国内生效法律一样直接适用条约规则, 不存在任何国内法, 包括宪法或其他国内法的中间环节作用。 严格地说, 这基本上不是一种选择, 而是对选择放弃所产生的效果, 或者说是一种被动的直接适用, 是条约本身的效力直接作用于国内的结果。
有条件的直接适用是一种积极的直接适用, 虽然国内适用机关也直接援引条约规则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但前提是由国家宪法规定其在国内的效力或宣示条约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使之得以直接适用。 这种方式在国际法上被称之为 “采纳”(Adoption) 或 “接受”(Reception)。(www.xing528.com)
间接适用方式是指条约规则必须依赖于国内立法机关的再次立法行动:或者是把条约规则变成相应的国内法规范, 或者是经由国内补充立法, 或者是颁布条约后, 由国内适用机关加以适用, 以实现国际条约的要求。[2]这在国际法上被称为 “转化”(Transformation)。
实践中, 在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问题上, 各国法律一般都承认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效力。 如在英国, 条约是由英王缔结的, 而国内立法是国会的职权。 如果一个条约期望以某种方式在国内得到遵守, 那么该条约就必须由国会来 “实施”, 即通过立法将需要的规范纳入到国内法中。 因而, 国内司法官员实行的是由条约转化而来的国内法, 而不是条约本身。 在意大利, 议会可以授权总统批准条约和命令执行条约。 条约经议会许可和总统批准后,发生国际法上的效力。 这种已发生国际法上效力的条约必须再经议会命令执行, 才被接受为意大利的国内法。[3]而在美国, 条约的国内适用是由联邦宪法加以保障的。 根据美国宪法第2条第2项, 美国总统有权在参议院的建议或同意下缔结条约, 但这种建议或同意应得到出席参议员的2/3多数赞成。第6条第2项规定, 美国宪法以及依据宪法制定的美国法律和在美国的权威下缔结或将要缔结的一切条约是美国的最高法律, 而且各州的法官要受其约束, 即使任何州的宪法和法律与之抵触。 同时, 条约在美国国内的适用, 须经总统公告程序, 因为公告是使有关的国家机关和个人知悉条约, 而知悉条约显然是执行条约的前提条件。 所以当条约生效时, 美国总统就予以公告,并要求按约执行。 可以看出, 世界主要国家均以宪法或宪法性规范的形式,明确规定国际法在国内法中的效力问题, 并且采用不同的方法, 将国际法或采纳或转变为国内法。 虽然在效力层次上有所差别, 但基本上大部分国家都承认国际法在国内法中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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