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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环境协定遵约机制的研究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一般愿意履行其国际条约义务, 因为谈判过程中国家已经将其国家利益体现在条约中。国家实际履约能力不足就是造成不遵约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 遵守机制的设计必须针对那些导致不遵约行为出现的原因。遵约措施应当针对不遵约的原因、 类型、 程度和频率而定。

多边环境协定遵约机制的研究

在总结上述程序和机制在实践中如何发挥作用的基础上, 国际法发展出了一种关于遵约的新方法, 其中在国际环境法中已经有一些著作对其进行研究, 该机制也在联合国的有关实践中得到了应用。 这种机制可以被称为 “合作机制”(Cooperative Approach)、 “条约管理”(Treaty Management) 或“伙伴方式”(Partnership Method)。

该机制的理论前提是: 国家的有意不遵约行为只是多边环境协定实施中的例外情形, 而非常态。 国家一般愿意履行其国际条约义务, 因为谈判过程中国家已经将其国家利益体现在条约中。 应当承认, 条约通常是妥协的结果, 但条约也很少和其缔约国的意愿完全违背。 如果国家是愿意或准备履行其条约义务的, 那么必然是其他方面的不足导致其不能遵约。 在大多数情况下, 不遵约往往不是因为国家精确计算了遵约成本和收益从而决定不遵约,而是计划之外的情形导致其不遵约。 国家实际履约能力不足就是造成不遵约的主要原因之一。 现代的多边环境条约不仅致力于影响国家的行为, 也希望能影响个人、 公司和其他亚国家实体的行为。 其结果是政府必须千方百计采取各种措施实施国际条约, 并进行监督。 这就给政府造成了行政、 技术和资金方面的重负。 最终结果是, 政府有心实施条约, 却力不从心。

因此, 遵守机制的设计必须针对那些导致不遵约行为出现的原因。 这种合作机制不仅和遵约能力不足有密切关联, 也试图消除造成遵约能力不足的深层次原因。 遵约措施应当针对不遵约的原因、 类型、 程度和频率而定。 如果是能力不足造成不遵约, 则强制实施和制裁等方法都不合适, 提供遵约帮助以及能力建设才是可行措施。

[1] 参见王铁崖主编: 《国际法》, 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第151~158页。

[2] Catherine Redgwell,Non-compliance Procedures and the Climate Change Convention, see W.Bradnee,Inter-linkages:The Kyoto Protocol and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Investment Regime,United Nations University Press,2001,p.43.

[3] 周洪钧等编: 《国际公约与惯例》,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第11页。(www.xing528.com)

[4] 王铁崖主编: 《国际法》, 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第458页。

[5] 参见金慧华: 《试论蒙特利尔议定书的遵守控制程序》, 载 《法商研究》 2004年第2期。

[6] 参见 《国际劳工组织章程》 第22条。

[7] 《国际劳工组织章程》 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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