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机制在国际法中并不鲜见。 它们散见于国际法其他领域的一些条约体系中。 例如: 国际劳工组织 (ILO) 的代表上诉机制, 国际人权保护领域的常规审查和起诉机制, 国际裁军和军控领域的检查、 评审机制,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 的审查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 (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和商业政策审查机制等。 我们选择国际劳工组织框架下 “公约群” 的遵守机制作一简述。
国际劳工组织 (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ILO) 在劳动者利益保护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国际法律制度的创制和管理过程中占有核心地位。 它有一个颇为独特的三方结构 (Triparties Composition): 政府、 雇主和劳工组织共同构成了国际劳工组织的整体结构。 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组成机构包括:成员国代表大会 (The Conference of State Members, 以下简称 “国际劳工大会), 劳工管理局 (The Governing Body)、 国际劳工办公室 (International Labor Office)。
国际劳工组织的遵守机制是统一适用于所有国际劳工组织框架下的国际公约群的。 这一点有别于一般的条约, 因为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条约一般都有各自的遵约程序。 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规定: 遵约程序由一般监督措施和特殊程序两部分构成。 该遵守机制包含由独立专家进行的技术评估, 以及由三方组织进行的进一步评估程序。 成员国必须定期报告其为实施既有的国际劳工条约而采取的措施。[6]提交报告的时间从一年一次到五年一次不等, 视所报告问题的性质而定。 由两个机构负责审查履约报告: 一个是公约履行和建议专家委员会 (The Committee of Experts on the Application of Convention and Recommendation, 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另一个是公约适用标准会议委员会 (The Conference Committee on the Application of Standards, 以下简称会议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来自世界各地的20个独立专家组成。 这些专家在劳动、社会和国际法领域各有所长。 专家的人员名单由国际劳工组织的主席提名,并由国际劳工管理局任命。 专家委员会 (其实质是一个准司法性的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对已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的遵约情况作出客观、 详细的评价。 此外, 它还审查成员国提交的对未批准公约的履约报告, 同时接受国际劳工管理局提出的相关建议。(www.xing528.com)
国际劳工办公室对各国报告和其他相关信息进行分析, 协助专家委员会的工作。 专家委员会同时还会考虑雇主和劳工组织针对不遵约提起的相关信息。 若缔约国同意, 国际劳工组织的代表可以直接到有关成员国境内收集相关信息, 这被称为 “直接联系”(Direct Contacts) 方法。
专家委员会的报告会被呈送给会议委员会, 而后者的组成很好地反映了国际劳工组织的三方组成原则。 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大会审议专家委员会报告中所提出的最为严重的、 且持续时间较长的不遵约案件。 会议委员会将在大会上要求有关国家的政府代表解释其不遵约原因, 并对本国的不遵约行为作出说明。 会议委员会的审议结果会形成一份完整报告, 在该报告中将充分反映出雇主、 劳工和政府代表三方的意见。 该报告随后被呈送给国际劳工大会, 并在大会上予以讨论, 最终会作为 “国际劳工大会进程”(Proceedings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r Conference) 的一个组成部分公开出版。
已生效国际劳工公约的缔约国, 或者国际劳工管理局本身, 或者国际劳工大会的代表, 均可对其他缔约国未能 “忠实、 有效地履行已生效公约”提出调查状。[7]为了处理这些调查状所提出的问题, 可以建立临时性的调查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由三名德高望重的委员组成, 三人必须具有高超的专业能力, 并经国际劳工组织主席推荐, 由国际劳工管理局任命。 在审理提交的有关案件时, 调查委员会可要求相关缔约国或其代表提供其所拥有的所有信息。 除了该国政府提供的信息, 调查委员会还可以听取其他缔约国的信息,进行取证, 甚至在必要时, 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调查委员会还应起草案件的处理报告, 并通过国际劳工组织的主席向各缔约国和国际劳工管理局转达。报告中应当包括如何确保遵约的建议, 并由国际劳工组织的正式公报予以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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