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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环境协定遵守机制研究:现已处理不遵约案例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条约授权, 通过缔约方会议的谈判形成遵守机制, 逐渐成为多边环境协定的一种典型现象。[1]依此模式,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于1990 年建立了第一个遵守机制, 现已处理了一些不遵约案例。

多边环境协定遵守机制研究:现已处理不遵约案例

由于遵约问题的复杂性和政治敏感性, 在多边环境协定谈判过程中确定遵守机制极具难度。 为推动谈判, 并保证条约得以履行, 多数多边环境协定本身并未详细规定处理遵约问题的制度, 而是授权缔约方会议制订相关的机制和程序。 根据条约授权, 通过缔约方会议的谈判形成遵守机制, 逐渐成为多边环境协定的一种典型现象。[1]

依此模式,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于1990 年建立了第一个遵守机制, 现已处理了一些不遵约案例。 其后,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于2002 年、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及《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于2005年建立了遵守机制。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 1996年议定书以及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 正在根据有关条约的授权进行遵守机制的谈判。[2](www.xing528.com)

建立了遵守机制和正在谈判建立遵守机制的环境条约, 大多是缔约国数目众多且国际影响力较大的环境条约, 如, 截至2005年12月,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的缔约国为189个, 《京都议定书》 的缔约国也超过了150个。 另外 《关于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和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的缔约国数目也相当庞大。 这些条约的遵守无法参照缔约国数目较少的双边环境条约或者区域性环境条约, 而是需要一套良好的遵约监督和促进工具, 即遵守机制。 遵守机制是为了弥补争端解决、 责任与赔偿等传统履约保障制度对促进多边环境协定履约的不足而发展出来的, 表现出与传统履约保障制度不同的一些新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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