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机制的含义
机制 (Mechanism), 本意指机械装置, 即按照一定方式组织起来共同起作用以产生某种效果的若干工作零件的组织。[11]一般指成套的暗示或明示的原则、 准则、 规则和决策制定程序, 围绕着它们, 行为体的预期在一个特定领域内得以聚合。
(二) 遵守机制的含义与类型
遵守机制是针对环境问题的特点, 在多边环境协定框架内, 通过缔约方之间及缔约方与条约内设机构之间的合作, 加强缔约方履约能力, 以促进遵约, 并处理不遵约的一种新型的避免争端的履约保障程序和机制。 这一机制强调预防、 促进遵约, 是针对全球环境问题和环境公约的特点, 对避免争端机制的有益探索。
多边环境协定遵守机制是多边环境协定实施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根据实施的主体和范围的不同, 多边环境协定的实施可分为国际实施和国内实施两方面。 国际实施主要是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实施多边环境协定的行为, 也包括有关主体对不遵守或者未履行环境条约义务的国家或其他行为体的申诉以及国际司法、 仲裁和条约机构对申诉行为的处理。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 多边环境协定遵守机制可以视为多边环境协定国际实施机制的一个组成部分。
谈到遵守机制, 也要谈及国际条约遵守的不同类型。 一项国际条约缔结后, 在评价其遵守情况时, 有必要区分程序遵守、 实体遵守和遵守条约的宗旨。 从学理上说, 程序遵守是指国家是否拥有归档报告、 是否设立专门的政府主管部门或是否遵守了协定的其他程序义务。 实体遵守是国家是否遵守对该国或其企业等主体的实际行为的一些约束, 如限制排放特定污染物的目标和时间表的义务、 保护特定场所的义务以及提供技术和财政援助的义务的遵守。 一个国家可能遵守了其程序义务, 但没有遵守其实体义务; 反之亦然。国家可能遵守其实体义务, 因为在该国加入条约之前, 条约要求的活动就已经到位了, 因此该国可能不会采取必要的附加措施去遵守其程序义务, 例如及时编制国家履约报告并提交国际条约的秘书处等。 此外, 还有一种特殊的遵守情况也不容忽视。 缔约国可能会遵守国际协定的具体义务, 但却没有遵守协定或条约的宗旨。 一些多边环境协定有时候会以缔约国开始削减污染物的特定比例作为条约义务, 来判断该国是否遵守了环境条约。 这种比例削减在保护全球大气环境的一些多边环境协定中很常见。 如果一个工业发达国家在成为 《京都议定书》 的缔约国之后, 在规定的削减期限之前明显增加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 这种行为为本国赢得了更多的削减空间。 从国际法的效果来看, 从技术标准判断, 它可能没有违反该协定, 但这样显然违反了其宗旨。 这种情形是国际条约遵守的 “技术漏洞”。
现行多边环境协定的遵守机制的重点大多放在对遵约机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 遵约具体步骤、 国家需完成的程序性义务、 确定不遵约情形后应采取的调整性措施等规定上。 因此, 虽然有时候也伴随着某些实体遵守要求, 遵守机制更多是一种程序遵守机制。 遵守机制目前在约束缔约国遵守国际协定的宗旨方面还很欠缺。 为了堵塞国际条约遵守方面的 “技术漏洞”, 即缔约国表面看似遵守了条约的程序义务甚至实体义务, 但通过特定期限之前的突击增加排放量而赢得更多削减空间这种特殊的 “条约遵守” 现象, 一些学者已经开始讨论遵守机制的周密性, 从长远看, 这也是遵守机制发展的一种趋势, 需要各国加以注意。
(三) 国际机制视角下的分析
遵守机制属于国际机制的一种。 何谓国际机制呢? 简单地说, 国际机制(International Regime) 是一系列隐含的或明确的原则、 规范、 规则和决策程序。 围绕着该概念的界定, 也有几种不同的看法。 美国国际政治家斯蒂芬·哈格德与贝斯·西蒙斯概括说有三种关于国际机制的定义。 第一种是 “模式化的行为”。[12]第二种定义认为, 机制等同于 “明确的指令”, 更具体地说,国际机制被定义为国家间旨在一定问题领域中调节国家行为的多边协议。 目前被最广泛接受的是第三种定义, 即 “汇聚的规范和预期”。 在这一类中, 国际机制的定义最为权威的是美国的克莱斯在1983年提出来的。 他认为国际机制是: “一系列隐含的或明确的原则、 规范、 规则以及决策程序, 行为者对某个既定国际关系领域 (问题) 的预期围绕着他们而汇聚在一起。 所谓原则, 指的是对事实、 因果关系和诚实的信仰; 所谓规范, 是指以权利和义务的方式确立的行为标准; 所谓规则, 是指对行动的专门规定和禁止; 所谓决策程序, 是指流行的决定和执行集体选择政策的习惯。”[13]这在西方被公认为是迄今为止最为权威的定义, 但决非尽善尽美, 对其的批评很多, 主要集中在其中各组成部分的区分和相互关系上。 批评者认为, 原则、 规范、 规则以及决策程序的异同关系无法区别, 有损于概念的科学性。
很多学者都承认, 国际机制是促进国际合作的一种相对独立变量。 国际机制的作用可以体现在下列方面: 首先, 国际机制可以向成员国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信息交流的渠道, 加快信息流通, 解决信息不确定性。 其次, 国际机制可以对国家形成一定的制约作用。 当国家将国际机制的约束视为战略需要时, 它们确实同意相互限制。 这样, 国际机制就确定了对国家如何行为的期望, 如果国家不这样做将遭受困难或付出代价。 再次, 国际机制的关联效应使其能够奖励遵守国际机制的行为, 惩罚违反国际机制的行为, 从而确立国家的国际机制活动空间。 此外, 国际机制可以提供示范, 给国际行为体带来新的相互主观认知和互动关系, 帮助克服国家的自私行为, 其主要途径是鼓励国家放弃唾手可得的短期利益, 而追求长期合作带来的巨大收益。 国际机制的上述功能上的特征, 在多边环境协定遵守机制中都可以看到。
[1] 该定义是目前较为权威的关于国际条约的定义, 主要根据1969年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和1986年 《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首章 “对条约的定义” 作出。
[2] 参见江国青: 《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几个问题》, 载 《外交学院学报》 2000年第3期。(www.xing528.com)
[3] 参见江国青: 《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几个问题》, 载 《外交学院学报》 2000年第3期。
[4] 参见江国青: 《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几个问题》, 载 《外交学院学报》 2000年第3期。
[5] [美] 萨利·马丁等编: 《国际制度》, 黄仁伟、 蔡鹏鸿等译,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 第108页。
[6] Ronald Mitchell,International Oil Pollution at Sea:Environmental Policy and Treaty Compliance,MIT Press,2001,p.123.
[7] 在本章中, 因分析需要, 有关定义可能比传统概念更宽泛。
[8] [美] 艾迪·布朗·维丝: 《理解国际环境协定的遵守: 十三个似是而非的观念》, 秦天宝译, 载王曦主编: 《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评论》(第1卷), 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第107~139页。
[9] [美] 艾迪·布朗·维丝: 《理解国际环境协定的遵守: 十三个似是而非的观念》, 秦天宝译, 载王曦主编: 《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评论》(第1卷), 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第107~139页。
[10] [美] 艾迪·布朗·维丝: 《理解国际环境协定的遵守: 十三个似是而非的观念》, 秦天宝译, 载王曦主编: 《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评论》(第1卷), 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第107~139页。
[11] 王同亿编译: 《英汉辞海》(中册), 国防工业出版社1990年版, 第3228页。
[12] [美] 萨利·马丁等编: 《国际制度》, 黄仁伟、 蔡鹏鸿等译,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 第201页。
[13] Chris Brown, Understanding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Houndmills: Mac Millian Press LTD.,1997,p.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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