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主权与效率之矛盾引致的条约难生效问题
多边条约在制定与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因各国主权而造成的自我利益保护与国际法需要的高效率的统一行动之间的冲突。 这种冲突在多边环境协定中表现得更为典型。 “平心而论, 多边环境公约 (MEAs) 的出现,特别是以通常所谓 ‘公约——议定书’ 模式出现的公约的增长, 很大程度上要归于试图克服主权与效率之间的紧张关系的努力。 由于这种紧张关系,国际环境法的立法过程麻烦不断。”[1]根据1969年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 多边条约需要参与谈判的各个国际法主体 (主要是国家) 的谈判代表同意并在条约约文上签字、 交换组成条约的各种文本和文书、 缔约国的权力机关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进行批准、 赞同或加入等繁琐程序方能达成。 其中, 参与多边条约的国家数目越多, 各个参与国家之间彼此的利益交叉和冲突也越多, 条约谈判结束后面临的拖延批准、 迟延生效甚至退出等风险就越大。 根据联合国训练研究所 (UNITAR) 1971年的一项研究, 在接受条约的过程中, 确实存在着一定的阻碍机制。 一般来说, 达成多边条约正式协议2—12年后, 条约才生效。 多边条约的平均接受速度大约是5年。 因此, 李浩培先生曾在其著作中有感而发: “一个多边条约在经过长时间的准备和谈判而签署后, 往往还须经过一二十年, 才能得到一定数目国家的批准或核准程序而生效。”[2]这种状况与全球环境恶化亟需采取共同行动保护相关资源的迫切现实背道而驰。 即使最终旨在解决该问题的国际条约顺利通过了, 但宝贵的时间已经流逝, 也许已经丧失了解决该环境问题的黄金时间,或无数珍稀的自然资源、 生物资源已经被白白消耗。 实践中不乏这样的例子。 如1973年的 《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 是在国际自然保护联盟 (IUCN) 首次倡议需要通过国际努力来管制濒危物种的出口、 运输和进口之后10年才得以签署。 在这10年当中, 许多动植物物种已然遭到破坏。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在谈判签署后, 生效时日也久拖不定, 大量的海洋生物资源在这种拖延中被疯狂捕捞、 消耗。 这在客观上需要国际条约的制定方式要具有灵活性。
(二) “明确同意” 表达方式引致的低参与度问题
多边条约在签署时一般需要各国谈判代表明确表示同意愿受该条约约束, 如此方能视为该国接受条约的内容。 “条约是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意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产生、 改变或废止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一致。”[3]关于缔约方的全权代表表达同意的方式,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第11条是这样规定的: “一国承认条约拘束之同意得以签署、 交换构成条约之文书、批准、 接受、 赞同或加入, 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4]这就要求缔约方全权代表 “明确同意” 条约约文的内容, 这是条约对缔约方产生约束力的最重要根源, 也是条约对缔约方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最有力证据。 但在实践中, 有时候这种 “明确同意” 的要求会使缔约方犹豫不决甚至踌躇不前。 盖因多边条约的谈判与签署本身就是一种博弈, 不仅是各国之间的博弈, 也是缔约国国内不同政治势力之间的博弈。 尤其是在多边环境协定的谈判中, 因环境问题波及领域众多, 所牵涉的各种政治力量、 利益团体也不在少数, 有的乐见多边环境协定签署成功, 有的则暗中掣肘, 也有的会对多边环境协定的实施后果无法预测, 左右摇摆。 这在客观上促进了条约制定过程中表达各方同意意见的其他方式的出现。(www.xing528.com)
(三) 科学不确定性引致的条约约文不好确定问题
有时候国际社会会面对这样一个棘手困境: 某个环境问题严重恶化, 亟需采取共同措施应对, 但这个环境问题的成因以及拟采取措施的长远后果如何, 科学界尚无定论。 此时, 制定一个什么样的多边环境协定, 该多边环境协定的条约内容应如何规定就成了一个不易解决的问题。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及其 《京都议定书》 的制定即面临这样的问题。 虽然早在1979年世界气象组织召开的第一届世界气候大会上, 各国的科学家和政府代表就对以地球大气层迅速变暖为特征的气候变化予以高度重视, 并在1988年成立了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家小组”(IPCC), 各国随后在1988年联合国大会及1990年第二届世界气候大会和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达成如下共识: 人类活动排放的空气污染物使大气层中温室气体的浓度大为增加, 这将增强自然的温室效应, 导致地球表面平均温度的额外上升。 如对人类活动的温室气体的排放不加控制, 在21世纪地球温度将升高2~5摄氏度。 此系地球在过去一万年内所没有过的变化, 它将导致地球海平面在21世纪末升高65公分 (正负35公分)。[5]但西方一些国家一直坚称, 气候变暖是否现实存在以及是否由人类排放温室气体引起的气候变暖尚缺乏足够的科学证据。 美国官方也一直以此为借口对 《京都议定书》 多有说辞, 甚至最终退出了 《京都议定书》。 但气候变化问题的严峻现实是无法否认的, 若等到科学证据足够支撑这个现实的时候, 国际社会再采取措施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 已经太迟了。 这也是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及其 《京都议定书》制定并通过的原因之一。 不仅在气候变化领域, 在生物多样性保护、 臭氧层保护、 两极地区环境保护等问题上均存在类似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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