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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环境协定的遵守与实施机制研究成果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后, 多边环境协定的发展进入一个飞跃期。大量迄今仍在有效实施的多边环境协定都是在这一时期缔结的。这一时期, 多边环境协定发展迅猛, 不仅数量快速增加, 且调整范围扩大。

多边环境协定的遵守与实施机制研究成果

多边环境协定 (Multination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MEAs) 是指由各国政府以及国际组织主导或推动, 国际法主体经过协商谈判制定出来的、旨在保护全球自然资源、 保护环境和解决环境问题并要求缔约国承担一定国际义务的国际性或区域性条约、 公约、 协定、 议定书、 协议书及其附件、 附录等国际法律文件的总称。 它是在国际社会普遍认识到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单独解决本国乃至全球环境问题而需要各国间的紧密合作的情况下, 共同寻求解决方案的产物。

在20世纪50年代以前, 国际法上也出现过少量保护环境、 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多边条约。 如: 以保护渔业资源为目的的 《北海过量捕鱼公约》(1882年)、 《关于保护和利用多瑙河渔业资源的公约》(1902年), 以保护海豹鲸鱼为主旨的 《保护海豹公约》(1911年) 和 《捕鲸管制公约》(1931年); 以保护野生动物和鸟类资源为目标的 《保护生活于非洲自然中的有益于人类的各类野生动物的公约》(1900年)、 《保留自然状态中的动植物公约》(1933年)、 《保护农业益鸟公约》(1902年)、 《西半球自然和野生生物保护公约》(1940年); 以防治有害有毒物质污染国际水道为目标的 《莱茵河沿岸各国关于腐蚀性和有毒物质运输管理的公约》(1900年) 等。 这一阶段的多边环境协定, 数量少, 条款简单, 管制目标相对低, 强制性义务也不多, 所涉及的环境因素和环境问题与现在的多边环境协定相比, 也少得多。(www.xing528.com)

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后, 多边环境协定的发展进入一个飞跃期。 大量迄今仍在有效实施的多边环境协定都是在这一时期缔结的。如: 1972年的 《伦敦倾倒公约》、 1973年 《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 及其1978年议定书、 1973年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1973年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1980年 《保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公约》、1982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5年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及其1987年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1989年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等。 1992年在巴西的里约热内卢召开了全球环境与发展大会, 这次会议把全球环境保护的热潮提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会上及会后又出现了一大批对各国影响深远的多边环境协定。如: 1992年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及其1997年 《京都议定书》[2]、1992年 《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 及其2001年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3]、 1997年 《国际水道非航行利用法公约》、 1993年 《促进公海捕鱼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 1993 年 《南方蓝鳍金枪鱼养护协定》、1994年 《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简称 《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4]、 1996年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1998年 《关于公众在环境领域获得信息、 参与决策和诉诸司法的奥胡斯公约》、 1998年 《通过刑法保护环境公约》、 1999年 《关于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所造成损害的责任与赔偿问题巴塞尔议定书》、 2001年《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 2001年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5]等。 这一时期, 多边环境协定发展迅猛, 不仅数量快速增加, 且调整范围扩大。 一些在国内环境法中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制度也被吸收到了多边环境协定中, 如1991年 《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公约》 的主要内容就是肇始于美国、 后来被多国环境法采纳和使用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最为重要的是, 这一时期出现的条约的实施机制更加进步和完善。[6]多边环境协定在颁布之初, 就设立了条约的执行和实施机构, 有的协定甚至还有专门的资金机构。 虽然这些协定的实施机构大多表现为执行力度相对较弱的条约秘书处或执行局之类, 但和以前没有太关注实施问题的多边环境协定相比, 已是非常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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