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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环境协定遵守机制对国际环境法与解决争端有重要意义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 研究意义多边环境协定的遵守机制是国际环境法实施体系的一部分。遵守机制也是国际环境争端多元解决途径的有益探索, 对其进行研究, 有助于完善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法, 并进而促进国际环境法以及国际法实施理论的发展。

多边环境协定遵守机制对国际环境法与解决争端有重要意义

(一) 理论创新

概括地说, 本书的理论创新点有如下两方面:

首先, 本书在归纳、 分析了有关多边环境协定遵约的大量实证材料的基础上, 在第四章提出了多边环境协定遵守机制的主要内容, 即遵守机制的法律规则体系: 遵约基本规则体系、 遵约判定体系和不遵约反应体系。 这种法律规则的体系结构为以后环境条约遵守机制的设计、 制定以及调整勾勒了清晰的理论模块。

其次, 本书对多边环境协定中颇具代表性的两个条约体系, 即臭氧层保护体系、 气候变化条约体系的遵守机制进行了详细分析和系统总结, 并从中提炼出环境条约遵守机制的主要特征和未来发展方向。

(二) 研究意义

多边环境协定的遵守机制是国际环境法实施体系的一部分。 对遵守机制进行研究, 除了可以对国际环境法领域出现的这一新现象增加认识, 并对现在正在进行的遵守机制的谈判和以后将要出现的遵守机制有所启示外, 最重要的是可以从一个相对较新的角度拓展国际环境法实施方面的理论。(www.xing528.com)

在国际上, 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国家本身, 依靠国家自觉的行动。 同样, 国际环境法的实施主要也是依靠其主体, 特别是国家的自觉执行。 但是, 世界各国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地理社会等方面的原因, 对于环境保护的认识并不相同, 尤其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在解决环境问题上存在着巨大分歧。 此外, 国际环境法的许多法律渊源都是一般性原则居多, 缺少具体的实施规则, 这也造成了国际环境法抽象而难以实施的问题。

综合国内外有关理论, 国际环境法的实施思路大体有三: 一是要考虑到各个国家, 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国家与国家之间, 地区与地区之间,在适用法律规定方面存在差异。 同时考虑国内经济和技术的可能, 给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技术、 财政和其他援助, 帮助它们改善履约能力。 二是应该拓宽在国际上正式享有认定违约或违法行为和采取救济措施的法律主体的范围, 尤其是应该强调非政府行为者的法律地位。 三是应该努力探寻国际环境争端的多元解决途径。 遵守机制恰恰包含了上述三点思路: 遵守机制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倾向于通过资金、 技术援助等增强发展中缔约国的遵约能力。 遵守机制的启动和运行都考虑到了非政府行为体的参与作用, 虽然非政府组织目前尚未拥有同国家一样的权能, 但可以寻求通过对条约机构的影响来达到其参与目的; 并且从长远看, 遵守机制中非政府组织的影响会有强化的趋势。 遵守机制也是国际环境争端多元解决途径的有益探索, 对其进行研究, 有助于完善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法, 并进而促进国际环境法以及国际法实施理论的发展。

当然, 在承认多边环境协定遵守机制的重要作用和意义的同时, 我们也不否认遵守机制也有其局限性。 从遵守机制自身的缺陷着眼, 遵守机制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 机制的本义是权衡, 即对各种利益的规范之间进行权衡的结果。 因此, 妥协性是遵守机制本身固有的属性。 这种妥协性足以损伤遵守机制的权威性或有效性, 影响遵守机制作用的发挥。 其二, 现存遵守机制源自西方特别是美国的政治、 文化观念, 其基本原则、 规则、 规范乃至决策程序都主要是西方文化的产物, 与西方利益有着天然的联系。 西方长期垄断着遵守机制的制定权, 迄今为止的遵守机制在建构中仍然难以超越这些机制规则所奠定的思维框架。 其三, 就其本性而言, 遵守机制的发展是渐变而非突变。 由于国际关系的内容瞬息万变, 从某种相对稳定的局面中形成的遵守机制未必能及时地适应变化, 这就是所谓的遵守机制“时滞”。 “时滞” 的存在使得在某些特定时期既有的遵守机制与时代特征脱节, 无法确切地反映国际社会的现实。 因此, 我们认为遵守机制是国际环境合作中的一种独立变量, 但这并不意味着遵守机制无所不能。 遵守机制在新的国际局势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其独立性愈发突出; 与此同时, 由于内外条件的制约, 遵守机制的作用又受到相当的限制。 当遵守机制明显地显现出与国际环境合作不相符合、 不相协调的一面时, 也需要对其进行调整。

对国际遵守机制的研究, 对我国的多边环境协定遵约具有现实意义。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 正如 《21世纪议程》 所指出的: “《21世纪议程》 关于持续发展的国际法的提议重点在改进发展中国家的立法能力, 评价当前的国际性协议的功效, 并制定将来的重点。 有关持续性发展的国际法需要得到进一步发展, 特别要重视环境与发展之间微妙的平衡关系, 以及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 所有国家参与制定全球条约是不可缺少的。 目前许多在环境法领域里的国际法律文件和协议都是在发展中国家没有充分参与和作出贡献下制定的。 应该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经济的援助, 以提高他们参加国家和国际谈判的能力, 以及执行和监督国家和国际的有关持续发展的协议。 国际环境保护标准应该逐步推广, 考虑到国家的不同情况和能力, 因而不使单方面制定的标准成为贸易障碍。” 对遵守机制的相关研究, 有助于增强我国的履约能力建设, 完善国内的相关履约制度, 为我国在国际环境外交领域赢得更多主动权和更大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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