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跨系统协同信息服务绩效评价的指标时要注意有评价的主体性,要用定性结合定量,既要体现服务过程,也要体现协同绩效。具体依据如下:
①主体性。跨系统协同知识信息服务评价的指标体系应建立在服务的关系之上,在这种服务与服务对象的关系中,服务人员是实施服务的主体,用户是接受服务的客体;而从评价的角度来说,用户(包括绩效相关用户和绩效非相关用户)是对服务进行评价的主体,服务人员则是接受评价的客体。因此,在跨系统协同知识信息服务评价指标的设计中必须遵循主体性思想,以跨系统协同知识信息服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评价的主要指标,同时充分认识服务人员和用户两方面的主体作用。
②定性结合定量。所谓定性就是在评价中确定事物的性质,定量则是确定事物的量。任何事物都有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定性和定量二者缺一不可,不能偏废。在跨系统协同知识信息服务评价指标的具体操作中,对于无法量化的事物,可采取具体描述的方法,即把指标定得比较具体,使人能够理解、便于衡量,并用具体的语言加以描述。采取描述与量化相结合的方法,把跨系统协同知识信息服务中的可测性目标与非可测性目标有机地统一起来,使跨系统协同知识信息服务的评价机制进一步完善。(www.xing528.com)
③过程评价结合绩效体现。信息服务是一个由业务人员通过利用知识信息资源,采用一定的服务方式,在一定的协同服务平台满足用户知识信息需求的行为过程。这个过程是一个多种主观和客观因素参与的复杂过程,所以对跨系统协同知识信息服务评价指标的设计应把结果和过程结合起来,既要反映服务绩效,又要反映服务的全过程。通过分析去认识形成结果的原因。此外,跨系统协同知识信息服务的绩效(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体现了知识信息服务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因此应该关注知识信息服务的绩效与投入比[15]。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