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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服务跨系统协同组织在国家创新发展中确立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目前的信息资源“系统、部门”体制变革,从总体上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目前信息资源系统仍然具有系统和部门界限,其隶属关系比较明确,从中央到地方的管理结构层次清楚。原有的各部门信息资源服务机构、事业体制信息服务机构以及各系统的信息服务机构,其运作方式与原有的体制密不可分,在体制上体现为对系统、部门的依赖。

信息服务跨系统协同组织在国家创新发展中确立

信息资源体系构建不仅建立在制度创新的基础上,而且需要相应的体制作保障。一方面,我国创新型国家的制度建设和国家发展方式的转型,提出了与此相适应的信息资源体系社会重构要求;另一方面,国家创新发展为信息服务的组织提出了新的发展基础和条件。这两方面的作用决定了信息资源协同配置的社会实现和新的资源体系构建。

(1)知识创新协同发展中的信息资源社会化体制建设

国家制度主导下的信息资源建设体制,随着国家的改革发展而变化,我国的信息服务体制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革过程。我国目前的信息资源“系统、部门”体制变革,从总体上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目前信息资源系统仍然具有系统和部门界限,其隶属关系比较明确,从中央到地方的管理结构层次清楚。与此相对应,信息资源配置从组织结构和隶属关系上,区分为图书馆、档案馆、国家经济信息机构、科技信息机构和管理支持信息机构的资源配置。其中,经济信息机构以综合为主,由国家信息中心等机构构成,面向各行业进行保障服务;科技信息机构由综合性全国、地方服务机构和各部委属行业科技信息机构构成;管理支持信息机构则直接由国务院部委和地方厅局管理。

从全局上看,我国基于系统的信息资源建设由政府部门主导,承担面向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面向系统内用户的信息资源保障任务;信息资源机构属于部门所有的事业机构,由政府投资建设,区分为经济信息机构、科技信息机构和管理支持信息机构;信息服务所面向的用户结构单一,在体制上具有经济所有制的同构性。在这种体制下,信息资源难以实现面向跨系统知识创新的协同开放与利用,机构之间的协同程度不高,跨部门和系统的服务合作有限。

从体制变革角度看,信息服务的社会化体制应以资源建设的体制变革为先导,从而打破信息资源条块分割和相对封闭的系统、部门界限,在面向跨系统创新的开放化服务中确立社会化服务体制。另外,进行新的资源配置组织定位和服务定位,形成多元关系的信息资源组织和服务结构体系。

首先,信息资源配置应由政府主导发展,在市场经济制度下,承担面向不同所有制关系的组织、机构和部门开展信息服务和保障。例如,在企业服务中,其用户不仅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而且包括外企和合资企业;这些用户在服务利用上,应具有同等权利、享受同一内容的服务,这就需要进行相应的体制变革。

其次,国家信息服务机构应进行分类改制,经济信息服务和公共信息服务应由政府投入资源建设作保障,其行业配置也应有相应的投入产出。同时,信息资源配置体制是一种开放的体制,信息资源配置应具有跨系统的社会化组织特征。在服务配置上虽然有分工,然而服务的社会化协同已成为资源配置的必然趋势,因此需要确立开放服务中的协同配置体制。

(2)社会化知识创新发展中信息资源建设与服务体制改革的深化

在信息资源配置与服务体制变革中,可以作出如下分析:一方面沿着原有的路径和既定方向的体制变革,比另辟新径要方便,至少可以节省体制设计成本和实施成本;另一方面,在一种体制形成后就会产生在该体制下的既得利益集团,它们因此有可能采取多种手段来维持这一体制,从而妨碍体制变革。显然,这两方面的作用具有相矛盾的两极性。这说明,在体制变革中,既要借鉴成功的路径和方式,又要避免原有体制下的利益集团对体制变革的负面影响。这就要求顺应趋势,在利益调整中寻求最合理的方式。

原有的各部门信息资源服务机构、事业体制信息服务机构以及各系统的信息服务机构,其运作方式与原有的体制密不可分,在体制上体现为对系统、部门的依赖。这说明,对于与原有体制相适应的信息服务机构而言,维护原有的制度无疑可以减少改革中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然而,基于原有制度的信息资源配置服务体制变革只能延续以往形成的基本利益关系,体制改革只可能是局部的结构调整和变化,难以实现新环境下的体制变革目标。如果从制度视角看待信息服务体制变革,必须面对制度演变所带来的体制不适应性和缺陷,从中找出体制变革的核心问题,以便在新的制度框架下对信息服务体制进行实质性变革。

我国信息资源配置与服务体制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www.xing528.com)

市场化运行问题。目前,我国公众的信息需求主要是由政府和公共部门予以保障。我国体制改革中,一些国有信息服务机构开始走产业化的道路,民营信息服务机构开始成长。然而,受传统信息服务机构运行体制的影响,在市场化过程中,信息服务机构尚未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未能形成良好的市场化管理模式或完整的产业链,信息商品化开发利用程度有限、产业资本投入不足、信息服务市场规模有限,对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缺乏及时的应对措施,因而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尚不明显。因此,在大力发展信息服务业的今天,信息服务业自我发展能力有待加强。

社会化管理问题。我国信息服务管理体系是分部门、分系统的管理。这种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存在着管理机构多元、体系分散、协调不够、职责不清等问题,因而影响了信息服务的效率和绩效。此外,在缺乏内部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的管理环境中,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相对较弱。这种状况在信息服务转型期应得到及时改善。

资源的重新配置问题。在信息服务事业制中,政府部门负责信息资源的分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在很大程度上属于部门、系统所有,除公共信息资源外,社会化开放共享受到限制。随着系统的开放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进,需要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进行资源的协同配置和深度开发。从总体上看,我国现有的社会化资源体系构建和资源开发水平滞后于信息的社会转型发展。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信息资源建设基础还比较薄弱,对国民经济的支持作用还比较欠缺,资源利用的部门障碍还未能完全消除,因而需要从体制上解决资源的重新配置和重构问题。

深化我国信息服务的体制变革,应从管理体制、法律体制、监督体制、保障体制和运行体制的变革着手,以此出发解决服务转型等一系列发展问题。

①从管理体制上看,信息服务行业管理机构有待组建。我国信息服务业的协调发展,虽然由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大部制实施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然而在信息服务的组织管理上,却由各部门分头负责实施,即国家发改委、科技部文化部教育部、统计局、档案局等分别管理各自的系统,以至于条块分割的问题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信息服务业的转型发展中,其中暴露出来的矛盾,需要国家部门通过创新管理体制来解决,以利于服务的持续发展。在管理中,必须形成跨部门的协力,在国家创新发展的全局上,从大产业的角度来协调,因此,管理体制创新是推进信息服务体制变革与发展的首要问题。在国务院机构的大部制改革中,将原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职责并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其下的相应司来承办原来的工作。其改革总体上有利于加强信息服务业在国家宏观层面上跨行业、跨部门的管理与协调,然而,规划、协调体制和管理、监督体制有待完善。

②从法律体制上看,专项法规有待健全。信息服务和社会信息活动在宏观上依赖于国家信息政策与法律的指导和约束,在微观上依赖于一定政策下的信息资源法律和具体的管理规则。不可否认,信息服务为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同时,由于其服务中的不规范行为也会对信息环境产生负面影响,如信息资源服务市场的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侵权等。信息资源管理、数据和软件保护及信息咨询服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尚存在一定的缺失,创新型国家建设中的信息服务发展政策比较宏观。因此,在服务的社会转型中,应从微观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改革中的法律法规。

③从监管体制上看,信息资源组织与服务的社会监督体制有待完善。传统信息服务监督是以单位、部门和系统为主体的监督。如科技信息服务监督由国家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即通过部门按照管理要求进行服务质量、资源利用等方面的监督;经济信息服务的监督由国家计划与经济管理部门在系统内实现,主要对经济信息的来源、数据可靠性和信息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其他专门性信息服务,则有各专业部门负责业务监督。其分散监督体制显然无法对开放化的信息服务进行有力的监督控制。其监督分散、监督机构不健全等问题仍没有有效解决,随着信息服务领域的不断拓展和新的技术手段的应用,往往导致了监督空白的出现。因此,亟待建立完善的信息服务监督体制。

④从保障与运行体制上看,在创新过程中,围绕创新信息资源的存储、开发、组织、传播和利用的信息保障,其公益性、社会性以及在国家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决定了其在国家创新发展中的地位。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基础性保障,信息服务只有在科学合理的框架之下,才能为国家创新发展提供必要的、有效的支持。因此,信息保障需要建立与国家创新发展相适应的组织实施体制,推进跨系统信息服务平台的协调建设。信息资源配置与服务机构隶属关系和运行关系有待理顺。

面向跨系统创新的社会化信息服务的推进,不仅改变了信息资源配置的组织关系和结构,而且提出了在国家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建立信息服务协同配置体系的问题。当前,信息资源协同配置应由政府主管转变为政府主导发展的体制。在体制变革中,一是完善行业体系,二是实现公益与市场的双轨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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