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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创新发展中信息服务跨系统协同组织的利益保障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目前跨系统的信息平台服务主要是出于对宏观层面上的国家利益的考虑,因此,考虑由国家提供协同服务建设经费是合适的。跨系统信息平台的建设常常需要与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合作。它们共同对跨系统的协同信息服务实施控制和影响,代表着整体的利益,反映着各自的诉求。

国家创新发展中信息服务跨系统协同组织的利益保障

对跨系统信息保障平台而言,在建设和运行中存在多方面利益相关者。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其利益要求存在差异,而且几乎可以肯定地说,部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是相互冲突的。这是因为每个利益相关者都是从自身的角度出发对跨系统信息平台提出利益要求,如商业机构希望能以最高的价格将资源出售给跨系统信息平台服务组织,显然,这与参与协同的信息服务机构和用户利益是相冲突的。甚至,同一类利益相关者之间往往也存在着利益要求的冲突,如协同信息服务常常涉及多个部门的参与,各部门都希望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对跨系统信息平台而言,如果只是认识到其周围存在多种利益相关者,而没有意识到利益相关者利益要求的冲突性,那么就无法真正做到对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均衡”管理,也就无法开展基于平台的协同信息服务。

政府部门由于隶属关系和服务系统架构上的不同,服务流程和标准存在着差别,为了实现统一的平台化管理,在平台的建设中也会有各自的投入,因此,对信息平台的建设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

另外,政府规划下的跨系统的信息平台建设,也是有成本的,资金的充足和合理的提供是跨系统平台服务得以可持续发展关键。在初始建设成本上,一方面鉴于目前并没有合适的标准对建设成本进行分担划分,因此从外部获取建设经费是较好的办法。而目前跨系统的信息平台服务主要是出于对宏观层面上的国家利益的考虑,因此,考虑由国家提供协同服务建设经费是合适的。如美国Science.gov就先后得到电子政府计划FirstGov项目和美国能源部小企业发展基金会的资助。另一方面,应建立以“信任”为基础的平台协同建设经费投入机制。在西方发达国家,这种机制较为完善,如美国能源部承担了Science.gov的日常维护经费,各参与部门分担了平台的启动资金。当然,这一切都是以服务贡献和收益的明晰划分为前提的。

在跨系统信息保障平台建设中,存在着信息服务商与公益性机构的合作问题。服务提供商与信息服务机构似乎很难找到一个令双方满意的方案。服务提供商最首要的利益要求是“获取高额利润或资本回报”,而公益性信息服务机构的首要利益是力求使公益效果最好,因此两者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利益博弈。服务提供商追逐利润的天性使得其不断测试信息服务机构的承受底线,不断抬高信息资源价格,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公然超越这种底线,使得信息服务机构不得不大量削减其他必备的资源和服务购买,从而造成信息资源保障力度和服务质量的下降。

对此,可采用博弈论中的动态博弈分析方法对服务提供商与公益性信息服务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及其阶段方案进行分析。然而无论何种情况,信息服务机构与服务提供商的利益冲突是存在的,在与服务提供商的博弈中,协同是有效的对抗策略。尽管冲突十分明显,信息服务机构与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利益依赖关系依然是根本的。对信息服务机构而言,其服务实现依赖于服务提供商的及时供给;而对服务提供商而言,与信息服务机构的交易是其价值实现的最根本途径;两者的生存都有赖于对方,缺一不可。因此,找到两者的均衡点是关键,而协同则是找到均衡点的有效途径。

建立创新信息资源的“国家许可”(National Licensing)制度是协调服务提供商与公益性信息服务机构之间矛盾的有效途径。国家许可也称为国家站点许可(National Site License),是由政府授权,服务提供商与非营利性组织之间通过签订国家许可证,允许其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信息产品或服务,提供非营利性信息服务[34]。目前,国家许可分为三种类型,统购型,由国家统一购买信息资源,信息保障平台机构免费提供访问服务;补贴型,政府支付一部分资源费用,另外一部分则由各个服务机构来支付;“平台”型,政府投资建立一个统一的资源采购与访问平台,对资源采购进行集中管理。国家许可制度的实施,可以避免各地区、各系统平台的信息资源购买重复,可以有效地协调和解决非营利性组织与经营商之间的争议[35]

目前,许多国家都建立了信息资源购买的国家许可制度,如芬兰的数字图书馆计划(FinELIB)就对ISI等15个数据库实施了国家许可,瑞典、丹麦、冰岛、挪威等国也都实现了国家许可制度。此外,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也都推行了这一制度。我国NSTL由国家授权,以“国家许可”方式一次性投入购买了斯普林格(Springer)、牛津大学出版社(OUP)、英国皇家物理学会期刊(IOP)、期刊回溯数据库(Turpion)和自然(Nature)等共530余种期刊,通过NSTL平台为符合“国家许可”规定的近600个学术型、非营利机构提供免费的永久使用服务[36]。实践证明,这一方式具有普遍意义。

跨系统平台信息服务不是某一个信息服务机构能解决好的问题,也不是某一政府职能部门能完全解决的。从跨系统信息平台协同服务的本质属性上看,需要信息服务机构、服务提供商、用户和政府部门的统筹协调合作。跨系统信息平台的建设常常需要与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合作。这说明,合作是跨系统协同信息服务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跨系统信息平台服务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目标并不是完全一致的,甚至某些利益相关者的目标冲突非常剧烈,如信息服务机构与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利益目标冲突在近几年愈演愈烈,这就需要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治理。事实上,将利益相关者纳入平台服务治理的轨道可以有效改善利益相关者的冲突,降低因目标冲突所带来的不良影响。

由于共同治理使跨系统平台信息服务体与信息服务机构、服务提供商、用户、政府部门等利益相关者之间有了一份隐形保险合约,这样必然有利于对利益相关者实现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有利于保持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均衡和长期合作关系,从而保证利益相关者的长远利益最大化[37]

跨系统平台信息服务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①主体突出原则。跨系统协同信息服务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既不由服务提供商垄断治理,也不是完全由信息服务机构治理,其治理主体来自于参与平台协同的各信息服务机构、服务提供商、用户和政府部门。它们共同对跨系统的协同信息服务实施控制和影响,代表着整体的利益,反映着各自的诉求。尽管如此,在利益分化和利益相关者主体多元化的跨系统协同信息服务建设中,应在众多的利益主体中突出相对重要的主体,对重要的利益相关者给予优先考虑和更多的重视。

②收益均衡原则。按意大利古典经济学家帕累托提出的理论,当没有谁可能在不损害他人福利的前提下进一步改善自己的福利时,此时群体的利益将达到帕累托最优,也就是处于一般均衡状态。现实的跨系统信息平台服务中,利益相关者的博弈均衡并不一定是帕累托最优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可能存在着矛盾和冲突,进而引发利益相关者之间的非合作博弈。对于协同服务的发展,帕累托最优指的是跨系统协同信息服务利益相关者总福利最大,当其中一方想获得更多的福利时,必然会损害其他方的利益。为尽可能减少跨系统信息平台建设中的各种利益矛盾和冲突,应遵循收益均衡原则,努力寻找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行动方案。

③动态调整原则。跨系统协同信息服务治理的动态调整体现了共同治理与相机治理的有机结合。所谓相机治理,是指除必要的法律规定外,对利益的分配必须依靠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谈判来解决。跨系统协同信息服务治理绝不仅是一个静态的制度安排,而是一个监督引导的动态过程。平台协同服务利益相关者不仅各自的利益要求不同,而且其利益要求会不断变化,因此,必须根据利益相关者的实际状态和具体情况来调整治理架构,以实现最佳的治理效率

跨系统的信息平台服务共同治理机制是一个在迭代中不断积累经验、不断完善的治理结构变迁机制。这种迭代的过程适于用原型化方法进行设计。原型化方法的基点是在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之前,在形成一组基本需求之后,利用快速分析方法,开发出一个可实际运行的原型系统。在原型系统运行过程中,用户不断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治理人员可以根据用户意见不断完善原型,使其逐渐满足用户的要求。原型化方法带给我们如下启示:即在现实条件有限或者无法明确运行机制的情况下不苛求构建一个一步到位的系统,相反,通过构建相对条件下的最优系统或基本系统,根据治理需要有步骤地引入其他要素,最终构建行之有效的治理机制[38]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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