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家保护生物医学和行为研究人类受试者委员会(National Commiss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Services of Biomedical and Behavioral Research),一家由美国政府资助的机构,于1978年召开会议,讨论规范人类受试者研究的新规则。因为塔斯基吉梅毒实验造成的问题,委员会成员想确保新规则能防止这样的实验再次发生。人类研究是科学发展的重要部分,随着医学上的新发现越来越多,研究者有必要对将来需要遵循的学术道德准则达成基本认识。
会议在贝尔蒙会议中心举行,发表的报告因此被命名为《贝尔蒙报告(The Belmont Report)》,它一直是规范人类受试者研究的一个重要的道德基础。会议发表了很多报告,例如,如何以罪犯、精神病患者、残疾人、文盲等自主性削弱群体为对象进行研究。
历经了数月的讨论和四天的研讨后,《贝尔蒙报告》出炉。虽然讨论时间很长,但是报告本身短得惊人,只有20页,简短明晰。报告专注于哲学理念而非具体细节。报告模仿前哲然而专注于人类受试者研究的实际操作。
《贝尔蒙报告》分为三部分,分别是:尊重、有利、公正。让我们依次讨论它们:
6.1.1 尊重
报告特别提出“自主性”,这是一个人基于自身利益做出决定的能力。在了解某个程序或研究的相关事实和其他信息后,潜在的人类受试者就能在完全理解了风险和好处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参加研究。科学家绝对不可以隐瞒信息、编造谎言、夸大风险或好处胁迫他人参与研究。科学家必须尊重个人的权利和自主能力,不能强制他人参与可能影响健康的研究。科学家不仅需要告知信息,而且还必须保证人类受试者理解在研究期间会发生什么,以及他们有拒绝参与的权利。
那如果研究对象的自主性被削弱了呢?他们可能是没有正常生活能力的人、病人,或是他们正在接受的治疗使他们无法向科学家表达知情、同意。如果这样的人是有价值的研究对象,最高原则就是科学家必须尊重他们并保护他们免受伤害。(www.xing528.com)
6.1.2 有利
“有利”这个词的意思是“友善”或“好处”,也可以指对某人的慈善。《贝尔蒙报告》从两方面定义了它:第一方面是科学家不得伤害研究对象,第二方面是科学家必须尽可能降低研究对象面临的风险,而为其寻求最大化的利益。研究有时面临风险,如果研究对象将受到巨大伤害,科学家必须停止研究,另寻方式得到研究需要的结果。没有什么科学结果值得拿研究对象的生命或健康冒险。
6.1.3 公正
《贝尔蒙报告》将“公正”定义为病人或研究对象受到的公平待遇,以及研究对象从研究中获益的重要权利。在西方,过去某些研究往往以医院里的穷人、囚犯、少数族裔和其他容易找到并胁迫参加科学研究的群体为受试者。富有和受良好教育的人通常不被当作研究对象,虽然他们从科学进步中获益最多。科学家必须公正:在选择研究对象时,必须超越经济、地理和种族界限,这样,每个人都作为研究对象做出贡献,每个人都从研究中获益。
《贝尔蒙报告》是给进行人类受试者研究的科学家制定的准则。通过遵循报告中的原则,如塔斯基吉梅毒实验或二战期间德国政府对囚犯的野蛮待遇这样的研究将不再发生。然而,报告承认没有哲学可以预见所有可能的境况,科学的进步可能会导致没有适用准则的道德问题产生。报告也声明科学家需要定期会面商讨科学的新发展,并确定是否做了必要的道德伦理决议。
历代哲学家试图通过把他们的推理浓缩成最少的文字来做出合乎道德的选择。《贝尔蒙报告》试图用一种简单的哲学解决复杂的问题。在未来科学研究出现不可预见的新问题时,只有时间能判断这种哲学会长久适用抑或被某种新的思想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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