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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墓葬信仰及文书分类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国道教学者索安在研究汉代宗教时将各种类型的丧葬文献统称为“葬仪文书”,并将之分为四类,即买地券、镇墓文、衣物券和符、咒、印等小而庞杂的文书。买地券原是东汉以来随葬的一种反映地下土地所有权的文书,随葬死者于地下,也带有镇墓的性质。

汉代墓葬信仰及文书分类

法国道教学者索安在研究汉代宗教时将各种类型的丧葬文献统称为“葬仪文书”,并将之分为四类,即买地券、镇墓文、衣物券和符、咒、印等小而庞杂的文书。[76]她认为,这些葬仪文书在置于棺木旁、封存于坟墓后已不具备其现实世界所有权的世俗功能,而是属于土地之神和阴间世界,在本质上有宗教性质。买地券是埋葬资料中最为著名的一种,它用以证明死者对其葬身之处有土地所有权;镇墓文辟邪于墓外,由最高天神颁发,将死者介绍到阴间管理系统,严格隔离死者与生者,保护死者家庭成员免遭更大的灾难;衣物券是最古老的向地下之神致辞的墓葬文书,是死者拥有的全部随葬品的清单;符、咒、印等则是葬仪文书中的小类。

葬仪文书的存在是生死转换过程最直接的文字交代,对认识汉代墓葬信仰有很大帮助。从广义上说,所有置于墓中用以厌镇死者亡魂和鬼神的文字都可称为镇墓文,它们多书写于镇墓瓶、买地券上,其中带有解注文字的器物称为解注瓶、文字称为解注文,除文字外,部分器物还画有神符,用于交通鬼神、解除咎殃,是民间信仰的产物,具有宗教性质。买地券原是东汉以来随葬的一种反映地下土地所有权的文书,随葬死者于地下,也带有镇墓的性质。解注文和买地券在广义上都是镇墓文的一种,三者在作用和意义上互有交叉。解注文多写在陶瓶上,买地券写在铅质或铁质券板上,但它们在墓中都起镇墓作用,使死者在墓中安于其位,不再与生者互相牵涉,同时在可能的情况下护佑生人。

在早期的研究中,学者们常常误以为买地券就是现实里的真实的土地交易契书,它们的格式极为相似,但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同时考虑到买地券出土于墓葬,不可能是现实土地买卖的反映,不然生者不会将如此重要的契约交由死者带往地下。实际上,买地券是东汉以来的一种随葬文书,它以文字方式镇墓,一是象征死者对阴间土地的所有权,二是要为死人解适,为生人祈福,断绝死人与生人的联系,在广义上讲也是一种镇墓文。

罗振玉“以传世诸券考之,殆有二种:一为买之于人,如建宁、建初二券是也;一为买之于鬼神,则术家假托之辞”,并将买之于人者称为地券,买之于鬼神者称之为镇墓券,[77]治史者多以此为出发点,认为汉代的买地券是真实的土地文书,并以之研究汉代的土地关系。随着研究的深入,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对买地券的研究深入到当时的信仰领域。李寿冈认为土地买卖契约不会刻写在铅制的券上,因此所有汉代的地券,包括买地券和镇墓券都是明器。[78]吴天颖将地券分为甲乙两种,早期的为甲种,它们模仿实在的土地文书,记有买卖双方的姓名、土地来历、位置、四至、面积、地价、钱地交割过程及证人的报酬,真实性较强,史料价值较高,晚期的买地券则为乙种,宣称土地是买之于鬼神,带有浓厚的迷信色彩。[79]韩森认为,汉代人之所以要将买地券埋入地下是他们相信地下土地所有权属于神明,挖地修墓侵犯了神的领土从而招致神怒,因此死者家属要为死者向地神购买土地,并解谢土神。[80]鲁西奇在肯定韩森的观点后认为买地券虽非实在的土地买卖文书,却是实在的冥世土地买卖契约,强调墓地归亡人所有,通过向鬼神购买葬地的方式求得地下鬼神的接纳与护佑。[81]

如果说买地券是真实的现世土地买卖契约,此一说法似乎有一个死结:既是真实的土地文书,为什么要埋入地下?对此问题的追问,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买地券的真实目的。如果卖地人是依然现存于世的人,那么他何以不忌讳死亡而愿意将其真实名姓附于墓主的买地券中并随买地券葬于墓内?考建宁四年(171)孙成买地铅券载“田中若有尸死,男即当为奴,女即当为婢,皆当为孙成趋走给使”[82]文句,生者又如何将田地中的伏尸亡魂卖与墓主?光和二年(179)王当地券“买谷郏亭部三陌西袁田十亩以为宅,贾直万钱”,“四角封界,界至九天上,九地下”,[83]其土地价格及其土地四至已有明显的夸张成分,表明它是亡人与鬼神之间订立的契约,其买地人已亡故,卖地人及见证人也是早已亡故之人,亦即鬼魂,不是生人。如果我们怀疑买地券的见证人为生人,就不能理解武昌任家湾113号墓出土黄武六年(227)铅地券之卖地人为地下主吏的“主县”,见证人为“东王公、西王母”了。[84]以上种种暗含的含义即为,卖地者是先于墓主死亡之人。买地券所涉及的买卖双方、见证人均为亡人,他们所买卖的是冥世土地所有权,其田亩的面积与价格仅具冥世意义,交易双方所用的钱也是冥钱而不是现世的钱,不可能与现世亩数一一对应,与现世土地价格并无直接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买地券是冥世土地买卖契约,是文字性质的随葬明器,如果有其他亡人的魂灵也来争夺该地所有权,亡人可持买地券作为法律凭证进行抗诉。

买地券的出现是对汉代人相信另一个地下世界的存在的一个有力证明,它真实地反映汉代民间宗教信仰。出现在买地券中的地下鬼神名号繁多,计有墓上、墓下、墓皇、墓伯、魂门亭长、地下二千石、中都二千石、主墓犾吏、上游徼、冢侯司马、蒿里父老等。根据黄景春的研究,巫觋道士作法分为口章和书章,口章用于念诵,转瞬即逝不可保留,书章则书写于简牍器物上,现在考古所见的东汉墓葬中镇墓陶瓶、镇墓铅券、买地券等应是当时遗留下来的书章,[85]方诗铭也认为镇墓文书用朱书写在陶瓶上,陶瓶本身即成为巫师作法的法器之一。[86]因此,买地券、镇墓文、解注文是自古以来就存在的驱鬼辟邪巫术,在东汉天灾人祸不断、疾疫带来巨大痛苦和大量死亡的情况下,巫觋道士为解除百姓的困苦和死亡而施行法术时遗留下来的文字材料。这些材料是东汉道教活动留下来的明确证据。

给死者买地是为了死者在地下得到安居之所,不再返回阳间祟扰生者。时间发展到东汉,买地券镇墓性文字增加,其内容和镇墓的目的合在一处,买地券作为镇墓文的作用更加明确。

狭义上的镇墓文是指东汉中后期出现的用朱砂写在镇墓陶瓶陶罐上的解殃文辞,其目的是为生人除殃祈福,为死者解适祛过,免受罚劳之苦;同时隔绝死者与其在世亲人的关系,使之不得侵扰牵连生人。镇墓文和买地券性质不同,镇墓文的前身是买地券,两者的作用和功能有一定的重合,它们都是随葬明器,某些买地券也带有镇墓的性质,前文引用的王当买地券,券文中“无得劳苦苛止易,勿繇使,无责生人、父母、兄弟、妻子、家室,生人无责,各令死者无适负”一句就是如此。[87]

按道教的说法,世上之人无论身份如何显赫,都是鬼的潜在谋害对象,因此死者家属在墓中放置镇墓文的目的,一是为死者解适,为生人除殃。二是要向地下鬼神说明自此以后生死异路,死者归冥府接受地下鬼神的管辖,若有任何灾殃和生人无关。三是假人代形与“神药厌镇”。四是要在镇墓文中说一些利生人或后世子孙的吉祥话,最后多以“如律令”或“急急如律令”结束。镇墓文书写时大体上有一定的格式,现在所见的镇墓文几乎未见相同者。

镇墓文的厌镇对象有两种:死者和地下的鬼神。对死者的厌镇是分别生死,告诫死者不得侵扰生者,强调“生人属阳,死人属阴”,“生人属西长安,死人属东泰山”,“生死异途,不得相见”,同时要求死者保佑后世子孙,如张湾汉墓镇墓文云:

天帝使者谨为杨氏之家镇安冢墓。谨以铅人金玉为死者解适,生人除罪过。瓶到之后,令母人为安。宗君自食地租,岁二千万,令后世子子孙孙士宦,位至公侯,富贵将相不绝。移墓□□当用者。如律令。[88]

另如:

光和二年二月乙亥朔十一日乙酉直破厌,天帝神师黄神越章谨为段氏甲□家通东南□□土□,□王四方当生者。死者直□□□□□□□土□道神□。东方起土,大白□之。南方起土,辰星威之。西方起土,营惑□之。北方起土,填星□之。甲乙庭坐冥收左旁趣召□己辰先恐□丑末,封状急还土央。段氏移央去咎,远行千里;移咎去央,更到他乡。故礜石厌直,□曾青厌东南人辰上土气。辟祸达志,远行千里。如律令。[89]

在这两段镇墓文中,施术者自称天帝使者或天帝神师,在举行一定的仪式、念完咒语后,以“如律令”和“黄神越章”对墓葬进行厌镇,达到隔绝死者与生者的目的。《抱朴子内篇》对黄神越章解说为:“古之人入山者皆佩黄神越章之印,其广四寸,其字一百二十,以封泥著所住之四方各百步,则虎狼不敢近其内也。行见新虎迹,以印顺印之,虎即去;以印逆印之,虎即还。带此印以行山林,亦不畏虎狼也。不但只辟虎狼,若有山川社庙血食恶神能作福祸者,以印封泥,断其道路,则不复能神矣!”[90]由此可见,在对墓葬实施的法术中,黄神越章所起的作用是厌镇死者和护佑生者。

对地下鬼神的厌镇相较前者为少。初平四年(193)王氏朱书陶瓶镇墓文曰:

初平四年十二月己卯朔十八日丙申,直危。天帝使者,谨为王氏之家,后死黄母,当归旧阅。慈告丘丞莫(墓)伯(栢)、地下二千石、蒿里君、莫(墓)黄(皇)、莫(墓)主,莫(墓)故夫人决曹尚书令王氏冢中。先人无惊无恐,安隐(稳)如故。令后曾(增)财益口,千秋万岁,无有央咎,谨奉黄金千斤两,用填(镇)冢门。地下死籍削除,文(无)他央咎。转要道中人,和以五石之精,安冢莫(墓),利子孙,故以神瓶震(镇)郭(椁)门,如律令。[91]

买地券的内容从大的方面来说包括买地和镇墓两个方面。东汉多只述买地的内容,镇墓的作用较少提及,魏晋时其则多侧重于镇墓的内容而较少涉及买地(图25;图26),如下列三种敦煌祁家湾镇墓文:[92](www.xing528.com)

泰熙元年四月庚寅朔六日乙未直平吕阿丰之身死今下斗瓶五谷铅人用当复地上生人青乌子北辰诏令死者自受其央罚不加尔移央传咎远与他乡如律令(M321:24)。

天注去,地注去,月注去,日注去,如律令(M218:19)。

建兴十八年六月丙寅朔三日戊未直定西郭□子之身汝自薄命早终□□尽寿□汝自生□img莫□辰□莫相死别无令死□注仵生人千秋万岁如律令(M328:2)。

图25 敦煌祁家湾M321:24镇墓文摹本

(采自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祁家湾西晋十六国墓葬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1994年,第103页)

图26 敦煌祁家湾M218:19镇墓文摹本

(采自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祁家湾西晋十六国墓葬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1994年,第111页)

镇墓文的主要目的是分别生死,强调生死异路,厌镇死者不得重回人间作祟,保佑生者子孙。买地券模仿现世地契的形式,有的买地券甚至没有一句镇墓文字,这也是后人将之与真实的土地买卖文书混而为一的原因,如建初六年武孟子男靡婴买地玉券即是如此。粗看起来,这个文书似乎是真正的土地买卖文书,但实际上仍是为了在阴间作为墓地之凭证使用:

建初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乙酉,武孟子男靡婴买马起img、朱大弟少卿冢田。南广九十四步,西长六十八步,北广六十五步,东长七十九步,为田廿三亩奇百六十四步,直钱十万二千。东,陈田比分,北、西、南朱少比分。时知券约赵满、何非。沽酒各二千。[93]

建宁二年八月庚午朔廿五日甲午,河内怀男子王末卿从河南街邮部男子袁叔威买皋门亭部什三陌西袁田三亩,亩贾钱三千一百,并直九千三百。钱即日毕。时约者袁叔威。沽酒各半。即日丹书铁券为约。[94]

这也就是吴天颖所说建初买地券尚未渗入迷信色彩,更接近实在的土地文书原因之所在。[95]再往后发展,镇墓文的宗教作用更加明显,发展到晚期,买地券和镇墓文的内容有合而为一的趋势,很难说应该把它划分到何处,如著名的王当买地券:

光和二年十月辛未朔三日癸酉,告墓上墓下中央主士,敢告墓伯、魂门亭长、墓主、墓皇、墓臽:青骨死人王当、弟img偷及父元兴□,从河南□□□□□子孙等,买谷郏亭部三陌袁田十亩以为宅。贾直万钱,即日毕。田有丈尺,券书明白。故立四角封界,界至九天上、九地下。死人归蒿里地下,□□何□姓□□□佑富贵,利子孙。王当、当弟img偷及父元兴等,当来入藏,无得劳苦苛 ,勿繇使,无责生人、父母、兄弟、妻子家室。生人无责,各令死者无适负。即欲有所为,等焦大豆生、铅券华荣、鸡子之鸣,乃与□神相听。何以为真?铅券尺六为真。千秋万岁,后无死者。如律令。券成。田本曹奉祖田,卖与左仲敬等,仲敬转卖□□□、弟img偷、父元兴。约文□□,时知黄唯留登胜。[96]

整个券文买地和镇墓合而为一,全文可分三个部分。第一段从开头到“九地下”,向地下神祇报告,这块土地已由王当之弟img偷买下,并作为王当等人在阴间所用之宅,作为凭证的铅券由王当亲自带到地下,其上写有买地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物、土地亩数、成交价格、土地四界等;第二段接上到“如律令”,主要是镇墓内容,写死人魂归蒿里,地下官吏不得喝止,他姓不得占有墓宅,王当的后人来葬,也不得劳苦、喝止或役使,要求死人“佑富贵、利子孙”,不要责怪生人亲属,死人与生人永远不相往来,并以铅券为厌胜;第三段,写田地转卖情况和券约证人。

随着买地券中镇墓成分的增加,买地券中原先暗含的镇墓成分更加突出,买地券转化为镇墓文成为事实上的存在。这其中的原因在于随着早期道教的传播,越来越多的民众接受了这一理论。主持葬仪的道士以天帝使者自命,将天帝的令旨传达给地府的各路神祇。这个买地券虽然没有明确写出地价、田亩四至等内容,但它却注明地下主的存在,央告他们对死者网开一面,镇墓内容明确。

概括说来,一篇完整的镇墓文应有两个基本功能,一是为生者除殃祈福,为死者解适祛过,免除再次受罚作之苦;二是隔绝死者与其在世上亲人的关系,使之不再侵扰牵连生人。在这两个基本功能中,第二点在东汉镇墓文中尤为突出,南北朝以后,类似主题的镇墓文相对来说少见出土,这一变化反映了人们对生死观看法的改变。[97]同样,王仲殊认为镇墓瓶的作用在于以天帝使者的名义为生人解罪,使生人家宅安宁,死者冢墓稳定,从其上的文字来看,镇墓瓶的出现与巫术有关。[98]

镇墓文以铅人、金玉奉献给地下土神,以解除丧葬动土对地下神的侵犯,买地券则通过向地下鬼神购买葬地得到地下鬼神的护佑,合法获得阴阳宅使用权,二者本质上相同。[99]倘若未经此种程序就不能赶走其他占地的凶神恶煞,寓居于阴界的祖先或阳界中的生人都将不得安宁。质言之,这种信仰是人们建立阴阳两界的良性交流模式的理性尝试,代表着人神之间合法化的交易,无论生者还是死者,由此也消解了潜在的威胁。现存诸券没有一种说明买地是为了耕种,而是要建立阴间的冢宅并祈求地下神护佑,制作材料大都是铅、陶、石、砖等不易朽坏的东西,其所隐含的象征是持久、永恒和不朽,总之是一种独立于时间的存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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