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保健食品在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名称,虽然各国对保健食品的定义不尽相同,但有一点是一致的,即这类食品除了具备一般食品皆具备的营养功能和感官功能(色、香、味、形)外,还具有一般食品所没有的调节人体生理活动的功能,故称之为保健食品或功能食品。
我国国家技术监督局在1997年颁布的《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GB 16740—1997)对保健食品定义为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共性,能调节人体机能,适合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1)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
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是指保健食品特定保健功能的物质基础和起关键作用的成分,又称为功能因子、活性成分、有效成分等。保健食品必须标注明确的功效成分或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目前已明确的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有十余类、一百多种,主要有多糖类、功能性甜味剂类、功能性油脂(脂肪酸)类、自由基清除剂类、维生素类、活性肽与活性蛋白质类、活性菌类、微量元素类、其他活性物质如植物甾醇、黄酮、褪黑素等。
2)保健食品的管理
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我国卫生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并于1996年6月1日起实施。
(1)保健食品的审批(www.xing528.com)
我国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以及保健食品的生产实行审批制度,对市售的保健食品实行标志管理。
(2)保健食品的基本要求
①安全无毒,即保健食品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及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及慢性危害。
②功能确切,即经功能实验证实具有肯定的调节人体生理活动的功能。
③配方科学,即保健食品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现有的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
(3)保健食品的原料要求
为了保证保健食品安全无害,2002年我国卫生部发出了《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的管理)》的通知,确定了人参等114种“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丁香等87种“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对保健食品的原料取用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还列出了八角莲等59种“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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