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律的渊源是指食品法律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主要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食品法律文件组成。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和调整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最根本的全局性问题。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中有关食品安全的内容是我国食品法的基本渊源,是制定食品法律、法规的来源和基本纲领依据。
2)食品法律
食品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
中国食品法律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主导、辅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中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的相关规定构成的规范整体。
3)食品行政法规
食品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等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国家食品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等法律,如《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4)地方性食品法规
地方性食品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其管辖区城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卫生的规范性文件,如《上海市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地方性食品法规和地方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宪法、食品法律和食品行政法规相抵触,否则无效。(www.xing528.com)
5)食品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食品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由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食品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6)食品规章
食品规章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食品部门规章,由国务院行政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如卫生部发布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还有一种是食品地方性规章,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食品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地区食品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在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有效。
7)食品标准
相关食品标准、食品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是食品法律法规渊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不仅在食品的生产与经营中充当技术规范,同时也发挥了法律控制的作用,如《粮食卫生标准》《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等。
8)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或者我国加入并生效的国际规范性文件。这种与食品有关的国际条约虽不属于我国国内法的范畴,但其一旦生效,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也与我国国内法一样对我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具有约束力。
以上各种食品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有机地构成了我国食品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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