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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肉卫生管理 | 营养卫生与安全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肉尸与内脏统一编号,以便发现问题后及时查出进行卫生处理。此外,2016年国务院颁布了最新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颁布及执行,能保证消费者食用安全可靠的生猪产品。

畜肉卫生管理 | 营养卫生与安全

1)屠宰场的卫生要求

根据《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 12694—2016)的规定:屠宰场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厂区主要道路应硬化(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等),路面平整,易冲洗,不积水。厂区应设有废弃物、垃圾暂存或处理设施,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或处理,避免对厂区环境造成污染。厂区内不应堆放废弃设备和其他杂物。

厂区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活畜禽、废弃物运送与成品出厂不得共用一扇大门,场内不得共用一条通道。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车间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分隔。屠宰车间、分割车间的建筑面积与建筑设施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人流、物流互不干扰,并符合工艺、卫生及检疫检验要求。屠宰企业应设有待宰圈(区)、隔离间、急宰间、实验(化验)室、官方兽医室、化学品存放间和无害化处理间。屠宰企业的厂区应设有畜禽和产品运输车辆和工具清洗、消毒的专门区域。对没有设立无害化处理间的屠宰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实施无害化处理,应分别设立专门的可食用和非食用副产品加工处理间。食用副产品加工车间的面积应与屠宰加工能力相适应,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要求,工艺布局应做到不同加工处理区分隔,避免交叉污染。

2)屠宰的卫生要求

屠宰前,牲畜应停食12~24小时,宰前3小时充分喂水,以防屠宰时牲畜胃肠内容物污染肉尸;测量体温(正常猪体温为38~40℃,牛为37.8~39.8℃),体温异常应予隔离。屠宰程序为淋浴,电麻,宰杀,倒挂放血,热烫刮毛或剥皮,剖腹,取出全部内脏(肛门连同周围组织一起挖除),修割剔除甲状腺肾上腺及明显病变的淋巴结。肉尸与内脏统一编号,以便发现问题后及时查出进行卫生处理。经检验合格的肉尸及时冷却入库,冻肉入冷冻库,温度应低于-18℃。(www.xing528.com)

3)运输销售的卫生要求

肉类食品的合理运输是保证肉品卫生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运输新鲜肉和冻肉应有密闭冷藏车,车上有防尘、防蝇、防晒设备,鲜肉应挂放,冻肉可在车内堆放。合格肉与病畜肉、鲜肉与熟肉不得同车运输,肉尸和内脏不得混放。卸车时,应有铺垫。

熟肉制品必须盒装,专车运输,盒子不能落地。每次运输后,车辆、工具必须洗刷消毒。肉类零售点应有防蝇、防尘设备,刀、砧板要专用,当天售不完的肉应冷藏保存,次日重新彻底加热后再销售。

此外,2016年国务院颁布了最新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定点屠宰厂(场)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审查、确定,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除外。《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还规定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对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放行出厂(场)。从事生猪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销售或者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颁布及执行,能保证消费者食用安全可靠的生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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