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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宜原则在警察行政执法中的适用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德国,便宜原则已被普遍接受并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便宜原则作为警察行政法特别原则的理论基础在于: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它要求警察机关在实施治安管理时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基于合理行政的要求,在治安行政处罚法上应当承认便宜原则。因此,警察行政法中引入便宜原则有其必要性。

权宜原则在警察行政执法中的适用

权宜原则是针对机械执法可能会带来的偏差而设置的一个有力的纠偏渠道,它使得执法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针对个案的特点,作出实事求是的处理,从而避免了机械执法可能带来的个案不公正,以提升警察行政决定的可接受性,因此权益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必要补充。目前,大陆法系行政法中一般都规定了便宜原则。在德国,便宜原则已被普遍接受并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德国《违反秩序罚法》第47条第1项前段规定:“违反秩序之追诉,属追诉官署本于合义务之裁量。”[17]在我国台湾地区,基于便宜原则,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要件的违法行为是否加以追诉及处罚,属于行政机关裁量权的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衡量具体情况审酌决定对违法行为人不予追诉及处罚。[18]在美国,关于金钱上的处罚很多也是通过和解的方式加以解决的。

权益原则在我国警察行政法中的体现主要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第14条:“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此外,《行政强制法》第16条第2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便宜原则作为警察行政法特别原则的理论基础在于: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它要求警察机关在实施治安管理时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基于合理行政的要求,在治安行政处罚法上应当承认便宜原则。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治安行政处罚所针对的违法行为属于违法较为轻微的行为,其对于法律秩序的侵害较少,仅具有较小的不法内涵。在特别的情形下,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此微不足道,以至于加以追诉及处罚是不必要的,也是不适当的,故应例外地不予追诉及处罚。

其次,实施治安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然而,行政处罚仅系实现这一目的的一种手段,倘若用其他的行政手段进行管制效能更高,成本更低,因而也更有利于行政目的的达成,或者采取较为缓和的,更能为当事人接受的其他手段,亦不影响这一行政目的的达成时,行政处罚即非必要、适当的手段。(www.xing528.com)

再次,在公安机关对于违法行为之调查与处理上面临巨大的困难,必须付出很高的行政成本,甚至超过践行该程序预期能够产生的利益时,基于程序经济效率的理性考量,行政机关应可斟酌不予处罚或者改用其他较为适当的手段。

最后,违法行为对社会秩序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往往在个别的专业领域中有所不同,对于特定领域的违法行为的制裁,须加强或者减少,并不完全一致。因此,考虑到个别领域的特殊情况,有时行政处罚亦不再是必要、适当的手段。

在我国,警察行政执法的便宜原则一方面可以缓和由于法定原则过于苛刻而带来的不利后果;另一方面也可以较为务实地达到治安行政管理特别是特定治安违法行为,如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行为等的行政处罚目的。因此,警察行政法中引入便宜原则有其必要性。毕竟,“行政机关若严守法定原则而完全无视便宜原则适用的可能,除使行政机关之做法陷于僵化之外,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干涉有时亦显得过苛。”[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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