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原则应当体现在警察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其中如何衡量结果公正、如何处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个案公正和社会公正的关系尤为重要。
从理论而言,结果公正一般要求警察处理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关系:一方面,对待相对人应当公平对待,一视同仁,相同情况同样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另一方面,还要正确把握公正的判断标准,在作出具体行为时,要充分考虑千差万别的具体情况、具体细节和背景,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以求执法结果适当、公正,确保执法质量。当然这就涉及判断方法问题。执法实践中比较的方法、普通人认知和是否避免了偏私和偏见是三种常见的有效方法。比较方法通常有横向和纵向两种。横向比较是不同地区、不同执法主体相同执法行为之间的比较;纵向比较方法,即在同一地区同一执法主体的不同执法行为之间进行比较。由于不同地区执法者素养、具体情形差异较大,因此普遍认为使用纵向比较方法较为科学。运用普通人认知标准,是指当多数具有普通认知标准的公众认为一个执法行为的结果不公平时,这个执法结果就是不公平的。如何避免偏私和偏见两种情形?多数人认为,偏私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中的回避制度有效避免,但偏见问题在法律程序制度设计上尚无有效方式。执法实践中,地域之间的偏见、阶层之间的偏见还时有发生。
此外,如何处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个案公正和社会公正的关系在警察执法实践中也十分重要。一般而言,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因此,警察行政执法实践中,要避免“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开展警察行政执法,但也要避免矫枉过正的情况,机械走程序来敷衍程序的公正要求。在处理个案公正和社会公正方面,众所周知的是,社会公正属于一般公正,个案公正属于个别公正,社会公正反映了立法活动的意志,个案公正是执法活动的具体追求,通常两者是统一的。但由于法律自身的局限性,个别公正与社会公正有时也可能存在冲突。因此,警察执法活动中,首先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得以一般公正去否定法律。如果法律确实有违一般公正,从而导致执法过程中个案的不公正,应当通过立法活动来纠正,而不应当通过执法活动来纠正。因为,公正具有抽象性难以把握,容易因执法者的差异而产生争论。如果每个人都用一般公正来否定法律,法治就会失去秩序。(www.xing528.com)
之所以将公正原则作为警察行政法的一项原则,主要是由于警察权行使对象的特殊复杂性。当前社会治安形势日益复杂,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形式也不断出现。面对复杂的治安形势,立法机关已很难有足够的时间和经验来制定详尽、周密的法律,不得不在法律上和事实上承认警察机关有一定程度的行为选择权。一方面是实现警察职权的目的,必须允许一定程度的行为选择权,另一方面对警察行为选择权又不能不加以适当地约束,否则这种行为选择权就会被滥用。正是这种需要,公正原则得以产生。在面临行为选择时,必须使其行为内容符合立法目的,遵守警察权运行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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