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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行政法:内在关系与正当需求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次,在具体境况和事实中,可以依据执法目的在这些价值中做出优先选择。最后,警察法的根本目的,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正当需求。警察法的本质由上述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且还时有冲突的六个方面构成。这是当前警察行政关系日益复杂化、多样化的现实在法律上的反映。

警察行政法:内在关系与正当需求

上述警察法本质的各个方面,均可在我国警察法中找到其存的依据。如何理解本质中各个方面之间的关系是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在安全与稳定或正义与秩序或公平与自由等之间,不一而足,相互之间是否会发生冲突?为何会发生冲突?发生了冲突怎么办?这些问题迄今为止还没有令人满意的答案,对这类疑问我们作出以下解释:

首先,上述六个方面的价值,从普遍性、长期性的角度看,警察行政法理应全面促进其发展,因为它们有益于社会进步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但我们无力在这些价值中做出规范的排列组合,不能确定一种价值就一定优先于另一种价值,它们之间是相对的关系而不是绝对的关系。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满足程序公正的要求。

其次,在具体境况和事实中,可以依据执法目的在这些价值中做出优先选择。例如北京过去在“两会”期间,为保证会议车辆安全快速通过,在长安街时有临时交通管制,这是以会议代表的“安全”和“自由”为优先,在临时管制之下,正常的交通秩序因此出现波动,“稳定”“秩序”都受到影响,同时社会车辆的“自由”也受到压缩,社会车辆驾驶员在“公平”上亦有不平之感,但人们仍然认为管制是“正义”的。近年来改变了往年的做法,不再为会议车辆搞交通管制,这又是以日常“秩序”“稳定”为优先,以牺牲会议车辆的“安全”“自由”为代价,同时人们认为这是“公平”的,也是“正义”的。由此可见,在具体境况下,安全、稳定、秩序、自由及公平和正义,只要有一项优先就会有各种情形的冲突,警察执法无论作出怎样的抉择,都可能有益于一方而有损于另一方。警察法的关键是如何做到受损方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仍然能够同意接受警察的执法决定。(www.xing528.com)

最后,警察法的根本目的,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正当需求。自由扩大,秩序也会改变,但秩序改变可能会引起波动也可能引起公平问题。如何在具体事实中确定优先目标又能将各种冲突控制在社会秩序可接受的范围内,是警察法面临的主要挑战。警察法本质中涉及的安全、稳定、秩序、自由及公平和正义是一套概念工具的集合,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应当利用这些工具来澄清法律追求的各种价值到底何者优先,以这种方式平衡思想多元化背后不同利益群体的需求,更容易提高警察执法结果的可接受性,能够比使用强制力更好的增强警察法的权威性。

警察法的本质由上述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且还时有冲突的六个方面构成。这是当前警察行政关系日益复杂化、多样化的现实在法律上的反映。警察法并不是万能的,但复杂的现实需要警察法具备这种对立统一的本质结构,才能满足不同利益群体的各种正当需求,才能不断自我优化的扩展适应性、包容性和权威性,才能将国家意志贯彻于社会全体成员。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警察法应当为转型期的平稳过渡提供制度上的保证;在社会出现危机和极端的情况下,警察法应当有办法化解冲突,为社会生存和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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