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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警察法研究对象和范围呈狭义事态,即警察法多指狭义的警察法,即警察行政法。从广义警察法学视角而言,警察行政法的研究对象是警察行政法律规范以及相应的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也有人认为,警察行政法是以警察行政法律、法规和警察工作实践为研究对象的科学。警察行政关系是指国家警察机关在行使警察行政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警察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

由于警察同时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与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双重任务与双重职权,广义的警察法自然也应当包括警察行政法与警察刑事法两大部分。[1]随着行政法与刑事法学科体系、研究对象和范围逐渐成熟和确定,加之警察预防和惩治犯罪的职权与刑事法学中刑事侦查、刑事诉讼程序多个环节密切关联,因此,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比较重视警察法研究的国家和地区,大多将警察刑事法划归刑事法领域。警察法研究对象和范围呈狭义事态,即警察法多指狭义的警察法,即警察行政法。

从广义警察法学视角而言,警察行政法的研究对象是警察行政法律规范以及相应的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但在具体范围上有一些分歧。比如,有人认为,警察行政法不仅要研究警察行政法的本质、特征、作用、制定、实施等方面的问题,而且还要涉及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多个方面。也有人认为,警察行政法是以警察行政法律、法规和警察工作实践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它包括法律形态,即国家制定或颁布的与警察行政职能相关的法律、法规;实践形态,即警察行政执法实践中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警察行政法的研究对象则是法律形态和实践形态的有机结合。

我们认为,警察行政法的研究对象肯定应包括警察行政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规定,但绝不能仅限于法律条文本身,否则就变成了注释警察行政法学。除警察行政法律、法规外,还应研究实践中产生的各种警察行政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使学科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为我国警察行政立法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改变理论落后于实践的状况。此外,我们还认为,警察行政法学注重研究与其他部门法学或其他学科的联系固然十分重要,但绝不能搞成若干法学学科或其他社会科学的简单拼凑,这种“杂烩”式的研究体例,不利于对警察行政法学自身规律性的认识,并且否定了警察行政法自身的地位。(www.xing528.com)

综上,我们认为,警察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警察行政关系。警察行政关系是指国家警察机关在行使警察行政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警察行政关系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警察行政关系产生的核心是警察权的运用;第二,警察行政关系必须有警察机关或者授权的警察主体参与其间并起主导作用;第三,警察机关与相对一方当事人发生的关系不一定都是警察行政关系,他们之间也可能发生其他关系,如民事关系等。

总之,警察行政法是一个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一个由不同内容的法律规范组成的、相互之间存在着统一的、有机联系的系统。在我国,警察行政法律体系作为行政法律体系和警察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是以人民警察法为核心,由有关警察行政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有机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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