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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理论下实践态度的异向性源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实践中刑事司法机关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持的态度存在异向,之所以出现如此状况,其根源在于刑事司法机关等实务部门对于该制度的认知存在差异,也在于理论界对于该制度的观点众说纷纭。目前学界所广泛探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试点、立法、实施均是基于前述政策及法律文件之规定。由此可见,对于刑事诉讼法中的认罪认罚从宽之规定,我国虽在法律上已经予以明确,但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此均存在众多分歧。

多元理论下实践态度的异向性源

司法实践中刑事司法机关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持的态度存在异向,之所以出现如此状况,其根源在于刑事司法机关等实务部门对于该制度的认知存在差异,也在于理论界对于该制度的观点众说纷纭。目前学界所广泛探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试点、立法、实施均是基于前述政策及法律文件之规定。与此同时,由于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明确性,理论界对于该制度的理解和实务界对于该制度之适用呈现差异化。由此可见,对于刑事诉讼法中的认罪认罚从宽之规定,我国虽在法律上已经予以明确,但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此均存在众多分歧。对于其究竟应该是一个原则还是一种制度乃至一个制度体系,目前尚存在不同理解。

首先,具体到对其概念的把握,则多将其作为一种制度予以界定。学者汪海燕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界定为“被追诉人自愿承认自己的罪行并接受相应的处罚,进而案件得以适用简化、快速的诉讼程序,被追诉人获得实体上宽大处理的制度”。[14]此界定凸显了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之后所产生的程序和实体后果,而在动因以及“所认之内容”方面则更倾向于被追诉人之主动性。学者陈明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界定为“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对其所提起的指控并愿意接受刑事处罚,进而与国家追诉力量达成一致,最终获得相对较轻惩罚的一种制度安排”,并将其特征归纳为:一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二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种融认罪确认、快速办理、激励机制等要件于一体的制度;三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合作型司法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重要体现;四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该体现一定的经济性。[15]此界定在动因与“所认之内容”方面倾向于采取国家之视角,在后果方面则更强调实体层面,但是其注意到了被追诉人与国家之间“合意”的问题。学者顾永忠则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界定为“在刑事诉讼中从实体上和程序上鼓励、引导、保障确实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予以从宽处理、处罚的由一系列具体法律制度、诉讼程序组成的法律制度的总称”。[16]并将其特征归纳为:其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个集合性的法律制度。其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个集实体与程序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制度。其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旨在鼓励、引导、保障确实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因而获得从宽处理和处罚的法律制度,而不是一项无条件地追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制度。[17]此界定同样关注到了认罪认罚从宽实体与程序价值,并在动因方面凸显国家视角之积极引导性,但是对其最终的把握却视为一个集合性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体系,这就为把握认罪认罚从宽提供了一个更广层面的视角。

其次,关于制度之目的价值定位的把握存在差异。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目的价值的理解,“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刑事诉讼效率、降低刑事诉讼成本、缓解案多人少现实”这一目的价值似乎已成为学界和实务界之共识。学者陈卫东认为,从试点前文件的表述上看,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偏重于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考虑问题,其目的主要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而优化的基本方式是构建被告人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的分流机制,通过构建多元化的诉讼程序和诉讼体系,让认罪认罚案件按照简化程序加速处理,“不认罪案件精雕细琢”,实现刑事司法资源配置上的“二八规则”。[18]他进一步认为作为一项司法体制改革举措,其出台的原因包括: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犯罪的轻刑化、与员额制改革相配套等。[19]而对于制度出台之原因,学者魏晓娜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庭审实质化,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以及醉驾入刑等导致犯罪圈扩大,均为该项改革举措的出台提供了必要性依据。从司法实践的现状来看,缓解“案多人少”带来的困境是该项改革举措出台的主要原因。[20]学者沈德咏同样认为,在刑事诉讼中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为了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从而提高司法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同时,该制度“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对公正与效率、惩罚与教育、打击与保护的统筹兼顾,也是当今各国的通行做法”。[21]而以上观点则统统是对制度之“效率价值”的认可。学者秦宗文更是将效率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认为该制度的本质是权力主导的程序加速机制。[22]

对此,学者张泽涛则认为,由于这项改革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性,大部分改革举措都是在实践中摸索并予以完善的,故而立法目的也存在波动,总体趋势是从注重效率转向兼顾实体。[23]其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价值并不局限于效率方面,并进一步谈到制度价值从注重效率进而兼顾实体发展之转向。学者董坤则直接将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两个价值目标归纳为:一个是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另一个则是减少社会对抗,化解社会矛盾、提升社会治理能力。[24]而这一价值目标的归纳则实现了制度价值之效率和实体两个方面的关注。学者陈瑞华等则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主要内容就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的案件,依法在实体上从宽处理和在程序上从简处理。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创新,其价值和意义主要体现在:第一,它强调“认罪认罚”能够得到实体上的从宽处理,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好案件。第二,它强调“认罪认罚”能够得到程序上的从快处理,减少不必要的羁押和诉讼延迟,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第三,它强调诉辩双方协商和当事人双方和解,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25]而学者左卫民不仅将制度价值扩展到对于实体价值的关注,而且以实体价值为重,效率价值成为附属。其认为从宽处罚这一实体的权利供给才是该制度的核心关怀,至于效率只是改革的附随效果,至多是一个从属的目标。[26]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对于制度之目的价值的把握主要包含了两个视角,即效率和实体。效率之核心关注是司法资源之高效利用,实体之核心是社会关系之修复与稳定,而这种效率与实体价值的理解则更多地倾向于国家层面的考虑,对于个人层面显然存在一定的忽视。即使学者会强调这一价值理解自身内含对于个人层面利益之考量,但毕竟未像国家层面利益那样予以明显昭示。而目的价值的确定则直接影响到了整个制度实施之正当性,这就要求必须对制度之目的价值有一种全面综合之考量。与此同时,目的价值的确定未必能够与实践价值保持完全一致,而实践价值则是衡量制度价值之最终依据。因此,目的价值的确定在某种程度上带有一定的“前瞻性”,最终必须依据实践价值予以修正。总而言之,无论是目的价值之确定还是实践价值之终显,都会成为制度存在之正当性的核心。

【注释】

[1]“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发挥主导作用”,载《检察日报》2019 年5 月20 日。

[2]郭璐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订: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被害人权益保障”,载《检察日报》2019年12月30日。

[3]“检察认罪认罚适用率持续上升达82.9%”,载《法制日报》2020 年1 月20 日。

[4]闵春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困境及理论反思”,载《法学杂志》2019 年第12 期。

[5]宋宝莲、李永航:“公正和效率维度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

[6]导致无罪判决的原因很多,目前实务界存在以结果论英雄,倒查司法责任的倾向。

[7]孙锐、张剑:“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制度的本质区别及其对检察官角色的影响”,载《中国检察官》2020年第6期。

[8]孙锐、张剑:“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制度的本质区别及其对检察官角色的影响”,载《中国检察官》2020年第6期。

[9]孙锐、张剑:“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制度的本质区别及其对检察官角色的影响”,载《中国检察官》2020年第6期。

[10]孙锐、张剑:“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制度的本质区别及其对检察官角色的影响”,载《中国检察官》2020年第6期。

[11]韩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检察机关应注意避免的几种倾向”,载《法治研究》2020年第3期。(www.xing528.com)

[12]孙锐、张剑:“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制度的本质区别及其对检察官角色的影响”,载《中国检察官》2020年第6期。

[13]孙锐、张剑:“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制度的本质区别及其对检察官角色的影响”,载《中国检察官》2020年第6期。

[14]汪海燕、付奇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研究”,载《人民检察》2016年第15期。

[15]陈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探究”,载《犯罪研究》2016 年第4期。

[16]顾永忠、肖沛权:“‘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亲历观察与思考、建议——基于福清市等地刑事速裁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调研”,载《法治研究》2017年第1期。

[17]顾永忠:“关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理论问题”,载《当代法学》2016年第6期。

[18]理想目标是80%的刑事案件依照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快速合意处理,20%的刑事案件进入庭审实质化程序,使司法资源得以合理地调整和使用。

[19]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

[20]魏晓娜:“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语境下的关键词展开”,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4期。

[21]沈德咏:“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载《中国法学》2015 年第3 期。

[22]秦宗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率实质及其实现机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 年第4期。

[23]张泽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立法目的的波动化及其定位回归”,载《法学杂志》2019年第10期。

[24]董坤:“审判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问题研究”,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

[25]庄永廉等:“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与程序完善”,载《人民检察》2016年第9期。

[26]左卫民:“认罪认罚何以从宽:误区与正解——反思效率优先的改革主张”,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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