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九条规定:“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根据规定,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收支统一管理。
收支统一管理是指行政单位应当将全部收入和全部支出统一编入预算,逐级报请财政部门核定;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行政单位工作目标和计划、行政单位资产状况等,核定行政单位年度预算收支规模;行政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或上级预算单位核批的预算,统一组织实施。
(2)定额、定项拨款。
定额、定项拨款是指财政部门确定行政单位财政预算拨款的具体方法。定额拨款是指财政部门根据行政单位的性质和特点,结合财力状况,按照相应标准确定一个总的拨款数额,如对纳入基本支出定员定额试点范围的行政单位实行财政定额拨款。定项拨款是指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专门安排的经费拨款,如对行政单位安排的专项业务费、专项修缮费、专项会议费和专项设备购置费等,具体项目因各行政单位情况不同而有所区别。目前,行政单位基本上采取基本支出按定额、项目支出按定项的拨款方式。(www.xing528.com)
(3)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
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是指行政单位预算经法定程序核定以后,除特殊因素外,超预算发生的支出,主管预算单位或财政部门不再追加预算;如形成结转和结余资金,应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与原《规则》相比,此次修订将“结余留用”改为“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原《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规定的预算“结余留用”管理办法,可以有效地调动行政单位加强管理、节约支出的积极性,但是随着行政单位经费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部门预算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范围不断扩大,行政单位结转和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问题逐渐显现,尤其是大量财政资金在当年不能形成实际支出,有的甚至长期沉淀,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为解决这一问题,财政部和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由于结转和结余资金形成的原因比较复杂,各地管理的要求也不尽一致,因此,《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原则性规定“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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