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基础,法律的庄严性要求我们认真对待法律的权威性。法律领域强调思维的逻辑性,不遵循逻辑的任何法律活动,推导出的结论都不具有可靠性,容易造成巨大危害。[81]通过对实证中案例的分析,构建批判性思维是确保法律正确适用的重要措施。
(一)强化重视和培养批判性思维的理念、原则、规则和技能
法治是知识、制度与方法的结合,[82]法治更是主体推导的结果,不同的主体使用不同的法律方法,得出的结论不尽相同。因此,方法想要发挥它的有效性,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一个有效判决书的形成必然是建立在正确逻辑思维基础上的,在逻辑推导过程中,批判性思维作为一种方法准则,其发展运用显得尤为重要。
1.培养批判性思维的基本准则
第一,要有明确辨析概念的能力。学会区别内涵概念和外延概念,要求区分专业用语与日常用语,准确把握概念是逻辑思维的基本要求。法律专业用语来源于日常生活用语,但又高于日常生活用语,由于法律考究精准,所以用语要求明晰不模糊。这与日常生活用语中经常产生歧义的词语是不同的。法律的内涵概念规定具有明确具体性,法律的适用要求对内涵法律概念精准掌握,如此才能在内涵的基础上确保外延的方向性,避免法律概念的混淆、模糊以及缺乏逻辑性。
第二,要有围绕论题证明的方向。每一个法律主张都会形成一个论题,无论是证明自己的主张还是反驳对方的主张都要围绕论题这个核心。明确对方论题的关键点,有针对性的组织自己的论据进行反驳,这样就可以避免论证不偏离方向,保证论题的正确性。
第三,要保证论题与论据的首尾一贯性。论题的提出要有论据作为支持,论据的总结与提炼,要紧紧围绕论题进行展开,确保论据与论题间的前后一致,并且多个论据间也要保持清晰有逻辑的关联,不能一概地肯定也不能任意地否定,避免逻辑错误的同时保持论据与论题以及论据之间的融贯性。
最后,要确保论证形式的正确性。广义的论证形式包括推理、论证、解释等,论证形式在论证的过程中是交织在一起的,不能割裂每个论证型式的联系,无论采取哪种论证形式都要遵循其特有的规则,确保论证间的前后逻辑性,大前提的真实性是有效论证的前提,进而围绕案件事实的真实判断,通过证据的前后逻辑性,使得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准确恰当性的连接在一起。结论在有效论证规则的保障下产生强有力的说服力,辩证思维的能力在论证型式的运用中逐渐培养。
2.建立“次优选择”思维——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
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法治思维,从逻辑上讲,法治思维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要条件。法治思维在立法、执法以及司法上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立法的科学与否取决于法治思维,取保所立之法符合最终要达到的社会价值;执法的实施需要有法治的保障,确保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执法行为,促使政府向真正的法治型政府转型。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法治思维的保障,法治思维的指导下,民众遵纪守法,良好的法制意识群体组成的社会团体有利于稳定和谐局面的产生。
新闻媒体陆续报道的一些冤假错案,继而引发冤假错案纠错机制关注与推进。在这些冤案的背后,一个针对案件的价值观导向性思维随之产生“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实际上这是一个选择性命题,如何看待这个命题是一个思维博弈的过程。首先,从价值观的角度来看,错判对一个人的人生影响力远远要大于错放,这个命题的背后也是对人权的保护。那么此命题的背后基础是经济学上的“次优选择”的理论。次优选择理论是经济学家理查德·李普西(R.C.Lipsey)和凯尔文·兰卡斯特(K.Lancaster)创立的。“帕累托最优标准”是此理论的起源。其内容主要包含了,资源配置是既定的不可改变的状态下,一个人的状况不因为某个事项的改变而变好,也不因为此改变而变坏,这就是帕累托最优的概念。也是次优理论产生的来源,经济与法学的相关领域是相通的,经济学领域内的理论在法学的某些部门是适用的。因此,此“次优选择”同样在刑事领域也讲得通。根本上来讲这个一个辩证性的思维,案件审查的三个阶段是互相制约的,因此在对证据进行调查、认定与分析的过程中,要选取最优证据,使最优证据发挥最大化的价值,在面对没有可用的关联性的证据的时候,要学会放弃,冷静地选择“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的次优标准。[83]“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这种理论在笔者看来,是无罪推定以及疑罪从无制度建设下的思维批判导向,可以很好的对公权力形成一定的制约。然而现实生活中,对此观点的看法也是各不相同的,有人认为案件定罪标准不一样;有人认为错放了以后再查证属实没法收场等,观点不一。笔者认为,这些看法总结为一点即“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的问题,新刑诉法规定的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即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84]并且又重申了如果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85],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从修订以来一直坚持“无罪推定”,严格的证明标准是判定案件事实以及定罪量刑的依据。达不到证明标准就要予以释放,等日后证明标准达到了,再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相应的刑事措施,是非常符合刑事法规定的程序性事项,冤假错案的预防机制就是严格证明标准的切实落实。
次优选择的理论是符合司法推理论证规律的,由于人类思维的局限性,加之技术、环境以及其他额外的因素的干扰,有些案件的部分犯罪真相确实在短时间内无法被认识到。如果短时间内无法采集足够的、关联性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话,对犯罪嫌疑人就只能采取释放策略。[86],在次优选择思维的导向下,非法的暴力型的强制措施是要被严格遏制的。这种批判性思维的背后是对人权的保护,在没有更好的措施可用之时,所采用的次优即是最好的措施。十全十美的政策在错综复杂的案件面前表现得是非常无力的,经济学原理讲究效率最大化,公平分配合理化,因此,次优选择的思维是刑事诉讼领域证明标准的严格化、办案制度的正义化。
审判机关的职能定位是中立的,然而通过冤假错案中呈现出来的谬误,我们可以发现,在程序正义缺失的同时,更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不到位。赵作海案件有当地政法委的干预,佘祥林案件也由于当地政法委的协调。因此确保司法独立,侦审分离,建立冤案惩治机制,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确保公检法三部门真地做到互相制衡、互相监督。
我国早在1996年就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2012年刑诉法修改的时候,继续坚持并加以完善,但实践中疑罪从无的原则并没有真正贯彻落实,“留有余地的判决”就是一个例证,最根本的原因是批判性思维的缺失。无罪推定原则在现代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是重大的,是基础性的磐石,在国际司法上的影响力也很重大。无罪推定原则,面对程序上的瑕疵,证据上的欠缺,是不能作出有罪认定的,因此,要求法律工作者在司法的任何环节都不能掉以轻心,要严格公正司法。
综上所述,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必须要注重证据的严格规范运用,证据要从严要求,无论是有罪证据还是无罪证据,无论是实物证据还是人物证据都要严格审查,调查取证的过程更要严格遵守标准,不能违反程序非法获取证据。证据锁链是冤案形成的重要环节,因此,贯彻疑罪从无要更加注重证据的重要作用。
(二)制定法律批判性思维能力测试方案
中国历来的教学传统,就不重视批判性思维的教学,教师扮演的是一个传授知识的角色,但是这个角色与学生的主观互动性不大,采取的是填鸭式的教学方式,给学生提供模板,介绍常识,学生被动的接受所学知识,不锻炼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更无从创新。因此,中国的学生历来就不懂什么是批判性思维,更谈不上批判性思维能力的具备,演绎式的教学方式对学生产生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学生习惯了在沉默中被动接受,缺乏批判性思维的思维定势。正因为存在这样的局限性,所以正确引导学生开启批判性思维的闸门是非常重要的。
笔者看来,法律思维是一种能力,这种能力可以通过培养与训练获得,通过专业方式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那么,我们目前该怎样培养和提升法律人的法律批判性思维的能力和素质呢?作者认为,唯有制订法律批判性思维能力测试方案,才能能够很好的强化法律思维能力,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推进司法正义。为此,作者提出了以下草案:
1.法律人法律批判性思维能力测试宗旨与目标
最为直接的目标是培育高素质的法律批判性思维人才,掌握批判性思维的多项技能并能够在法律思维、法律适用和法律实践中加以有效运用,以增强法律人的论证说理、辨识谬误、减少谬误,增强法律人的良好判断力。批判性思维能力是法律人必须具备的基本素养,有助于汲取知识、自我调节和正确判断。批判性思维能力在我国的高等教育中研究得还很浅显,学生批判性思维的潜能也未能在教学中激发出来,因而影响了他们进入法律实务界之后的专业技能培养。法律人是否具备批判性思维能力是衡量其基本素养的重要标准之一,并且对法律人批判性思维能力的培养,已经成为相关法学教育培训的重要关注点。
2.法律批判性思维能力测试的内容与范围
批判性思维的核心技能包括:解释(interpretation)、分析(analysis)、评估(evaluation)、推论(inference)、说明(explanation)和自我校准(selfregulation)。
(1)解释(interpretation)。解释的意义很重要,能够对相关概念、场景、数据、经验法则等进行理解与分析。解释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使用范畴进行归类。通过分类对事物进行区分认识。例如,可以准确的对一个问题进行定义;找到分类的有用方法;在特定的分类框架内辨别思考等。第二,对意义进行解读。价值、目的、社会意义等都在考察的范围内。例如,可以揣测某人问题的目的;鉴定表情或手势的含义;洞察论辩中特殊诉讼技巧的使用。第三,对含义进行澄清。采取限定、特指的方式对行为、概念、图画、符号等进行辨别明晰,避免含义模糊、歧义或者混淆。
“在中国,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的裁判者普遍脱离,它被单列为一种权力,一种通过解释形成具有普遍效力的一般解释性规定的权力。”[87]在援用法律条款构建法律推理时,已经渗入了援用者对法律条款的理解成分,即其中涉及了法律解释的问题。法律解释是被解释而理解,被理解而适用,被适用而存在。但是这种理解与解释是否准确、是否合乎法律条款本身的立法真意或其合理意义,又往往要通过对法律适用结论的论证反应和表现出来。构建法律论证的活动中,适用者为了适应所要证明的论断的需要,常常有意、无意的误解甚至曲解所引用条款的立法真意或其合理意义而做出的论证,称为“曲解法律条款”的谬误,这种曲解法律条款的错误实际上就是一种解释的错误。所谓解释的错误,在普通思维中,是指对有歧义或者多解的语词或语句做任意解释。[88],在法律论证的构建活动中,特指进行法律解释时,对法律条文的文义做任意解释,或者完全离开法律条文的含义,不顾立法真意或其合理意义而做随心所欲地任意发挥。在法律论证过程中,容易犯“曲解法律条款”的谬误的主体不只是法官,公诉人以及律师也同样会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律师往往基于其自身的利益,更容易犯“曲解条款”谬误,更容易有意无意的对有关的法律条款作歪曲理解和任意解释。因此要想防范谬误的发生,法律解释必然要成为批判性思维构建的范围与内容之一。
(2)分析(analysis)。通过陈述中表达出来的意向,通过具体的逻辑推导关系,辨识相关的概念、描述以及其他的表现形式。分析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确定各表达主体的角色定位;对相关概念进行比较确定;辨析问题以及确定整体的组成部分,考察整体与部分的关联度。第二,对于提出的陈述,通过观察发现看是否在支持某项主张或者反驳某项观点,以此来有针对性的发表论证观点。第三,具体分析支持论证背后的理由、考察反驳论证背后的依据,通过辨识,观察论据与论题间的关联度,子论题与子论据间的关系链,论据支持论题的理由的充分性、真实性以及关联性,未表达因素在推理论证中所起的作用。第四,针对陈述推理之外的因素,其不参与论证的进行,但是要作为考察的对象,还有那些在整理之内的,但是在论证之外作为背景性因素的项目也是审查的对象。
分析的内容在法律论证构建活动中最鲜明的体现即为对证据的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支持是确定案件罪名的最关键因素,因此对证据进行准确、充分的分析是防止谬误的基础步骤。冤假错案之所以发生,证据分析不充分甚至对关键证据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是最为根本的原因。但是司法人员通过证据所认知的案件事实未必等同于客观发生的事实,因此就需要对证据进行有效的分析。比如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是司法人员必须要遵循的规则之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灵活性的特点,方便司法人员作出自由裁量权。案件的严重程度;非法手段的严重性;行为侵权的严重性;非法证据的价值性;主体的主观心态;非法行为对公正的影响性,这都是司法人员考虑的因素范围。这么多的因素、标准都是司法人员需要考量的内容,因此对证据的分析是批判性思维构建过程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
(3)评估(evaluation),是一种主观评价,评价论证各要素间的推论关系以及逻辑的关联。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否与评估信息有关联度以及可信度;相关问题、规则、程序等是否在语境范围内;相关判断、经验、意见等是否具有可接受性。第二,对于前提的可接受性,通过论证表达出的结论,是否是完全的真还是尽可能的逼真,演绎推理从一般到个别推导出来的信息具有一定可靠性,归纳过类比推理则具有一定的不完全性;论证中的质疑、辩驳是否被看做是论证中的弱项;论证中除了真实的前提之外,是否还存在虚假的前提或预设,这些是否能够影响到论证的效果;区别合理的是与非;真实与虚假是否会对证明力产生影响;增强或削弱论证的因素应该在什么范围内加入。
评估体现在法律论证中就是对谬误的识别,如何根据论证型式、论辩主题以及对话轮廓,识别出法律论证场域中不同的谬误是需要批判性思维贯穿于论证始终的。比如,随着科技的发展,科学证据在司法中的应用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像DNA遗传基因、笔迹鉴定等其他身体文理的鉴定等都逐渐进入司法证明的舞台,但是科学证据并不总是真理,也会出现误差,因此准确的对科学证据进行解读与评估是非常重要的,既要重视科学证据,又不能迷信科学证据,防止陷入不当解读的误区。在杜培武冤案中,侦查人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决定对杜培武进行测谎审查,测谎人员不断地让杜培武回答问题,其中既有与案件毫无关联的问题,也有与案件有关联的问题,最终通过杜培武的回答,与说谎的特征正好相符,所以给出的审查意见是杜培武对此案是知情的,把测谎得来的证据看做了科学证据。便开始对杜进行刑讯逼供。[89]那么以上的案件实例说明了对证据进行评估的重要性,论证前提是否具有可接受性,论证环节是否存在纰漏或者不能与案件事实相印证的地方,因此评估的环节也是批判性思维在法律论证场域测试的环节之一。
(4)推论(inference)。对得出结论所需要的因素进行推理论证;预设前提;多方面考量信息并进行逻辑推导。推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证据要有可靠前提作保障,并且为得到支持性的策略谋划方案;通常需要对问题的决定因素,比如:优点、相关性、合理性等作出一个初步判断,以便为获得探查策略做准备;例如,想要支持某人的观点,努力发展论证策略时,首先要对可利用信息做初步判断,形成一个合理计划,给出这些信息是否可利用的明确答案;准确地判断某项信息相比较而言有竞争力并且与论证主题的关系更密切以后,开始搜索可以利用的信息,确保有用性。第二,问题的多样选择性在推论的范围之内,对某项问题先假设推测,然后预设假说,筹划为达到目标的各种可行性计划方案;对计划的中各因素的出场顺序做预测。第三,为结论推导出合理的论证模式,并分析主体应该在问题上采取的主观立场、观点与意见;对不同的前提集,运用逻辑推理的方式推导出各自的关系以及在集合上预设的结论或假设;使用正确的论证型式,确保得出的结论是在最强有力的论据的支持下的结果,筛选可以留下的以及应当被排斥的。(www.xing528.com)
法律论证的构建过程,开始于确实、充分的论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发展于通过法律解释寻找法律条文的过程,结论于案件的裁决告终。这一活动的第一个阶段:构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与小前提,是准备阶段;接着开始法律的论证推理,是整个法律论证的核心焦点,也是论证活动的最终目的。法律论证结论的推导过程就是法律规范对案件事实的涵摄,以获取结论的过程,换言之即在演绎论证的技术手法下,把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紧密结合起来。[90]法官推导案件结论的过程,已经不再是单纯的单一、机械的形式演绎活动,[91]更多的是一种动态的、多维的论辩推理过程,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下的各法学家以及法律工作者都对此作出了一致认定,法官在遵循既有规则的基础上,面对复杂多样的案件事实,抽象的法律规范,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推理论证的过程必定是各种因素动态交互的过程。
(5)说明(论证)(explanation)。说明(论证)的内容包括:第一,对推理活动的结果进行分析陈述证明结果推论的效果。第二,程序要求是正当的,在正当性的前提下,对论证的方法、论证的规则以及论证对语境的考虑因素,进行分析、解释并作出评估,目的是能方便、准确地证明他人哪些行为是正当的,为查缺不足寻求补救措施。例如,面对耗时耗力的程序或者任务,记录任务的发展过程及走向;说明应用在数据上的特殊试验;对文献进行评价的时候应该使用什么标准;对关键概念的理解;对技术方法满意的先决感知的说明;报告策略的合理性以及合理方式;对证据解说进行图表分析。第三,论证可接受性的理由;对论证各因素的恰当性提出的异议进行分析评估。
论证的功能指向性很单一,就是为了证明主张或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合理性在相关联的法律规范之间得到保证。法律规范的应用,即考虑逻辑的关联,对对话修辞进行分析论证,一般意义上讲,研究论证可以从两方面展开,首先是在逻辑的基础上考察论证是否具有一致性;其次是验证论据的可信度与说服力。逻辑标准在法律论证中体现的是形式理性要求,对话或者修辞体现的是实践理性要求,确保形式与实质理性的相统一,司法裁判中的法律论证,要发挥其构建正当性判决的作用。例如,美国特别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最终判决书是程序正义战胜了实质正义,虽说警察调查的证据不少,但是法庭的论辩结果是,众多证据前后不严密,缺乏逻辑性,并且,警察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最终辛普森获得的是刑事上的无罪判决。针对判决结果,美国媒体的民意调查设置了两个问题,第一个是:你个人认为辛普森是有罪的吗?大部分回答“yes”。第二个问题是:你是否认为辛普森受到了公正的审判?大部分美国人的回答依然是“yes”。通过调查中民众的回答可以得知,凭借生活经验以及道德自觉的高度,能够推测出辛普森是杀人凶手;但是辛普森案件的庭审过程是严格按照程序一步一步走下来的,因此在程序正义的前提下,辛普森被无罪释放。这起案件中凸显的论证逻辑是比较严谨的,在众多证据都对辛普森不利的前提下,律师团利用严格的逻辑推理,采用形式与实践双重思维的结合,批判性地论证了辛普森无罪的理由。司法三段论的逻辑形式、价值导向以及实践理性都是论证中应该考虑的因素。
(6)检审(自我校准)(self-regulation)。检审是自省的过程,时刻提醒自己的言行,认识并且有力度的控制自己的行为活动。这种技能应用在自己身上的推论性审查,在不断质疑、反省的过程中达到校正、完善自己的结果。检审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自我审查,并校验结果;技能的运用情况;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评价;判断自己的思维受周边环境影响的程度;审查自己的价值观、行为目的,看是否公正、合理、透明,不偏私,并且预见未来的行为也是合理性的。第二,针对自己的不足,设计一套补救的程序。
检审的内容是法律论证中的最后把关因素,无论论证的内容是什么,也无论论证程序的长短,每一个论证阶段的完成都要进行自我校准,也即要经过自我批评的过程,最终的目的就是达到法律论证的融贯性。冤假错案之所以形成更大程度上是证据、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之间没有形成融贯性,对证据的选取以及认定的过程并没有及时的检审,及时校准了也是没有严格遵循程序的规则。最近,海口的陈满终于迎来了自己的无罪判决,是法治改革进行中又一件值得欣慰的冤案的平反,在陈满冤案[92]中,我们可以看到陈满的有罪供述是一直变化的,侦查阶段的供述,是这样一种梯度:不承认—承认—否认—承认的变化过程,而且每一次的供述内容有关于作案的重要情节,比如:时间、地点、作案工具、行为实施过程等都是前后矛盾,不合逻辑,并且与在案的实物证据,言词证据等也不相符,并且本案中除了陈满自己的有罪供述外,没有其他任何的证据指向陈满作案。整个案件的前后都是不符合逻辑的,都需要侦查机关乃至法院检察院检审,正是因为没有检审,甚至说是明知有错故意听之任之,从而导致案件谬误百出,酿成冤案。论证面对开放的体系,必然会受到外界其他因素的影响,因此,论证理由也会呈现多元化,多个理由的存在如何进行取舍,以及取舍对其他理由产生的影响,各个理由之间的网络交互关系都是需要考量的因素。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推导出一个有效的具有说服力的裁判结果。司法裁判过程的顺利进行需要各因素间的前后融贯,这是评价的标准更是衡量的因素。论据想要获得其作为理由的价值,那么唯一的途径就是论证推导,推导出具有合理、合法性质的理由。理由是推动论证前进的主要动力,没有理由论证就无法进行,法官应该尽可能的追求理由的锁链长度,长度越长,关系支持度越高,同时结论能够得到更加有力度的证明;那么理由的先后顺序更是要结合个案。所以,理由的融贯性支撑了论证的持续性,各理由之间更应该具有逻辑关联性。
3.法律批判性能力测试的实施
思维本身是抽象的,这就决定了测评具有较大的难度,要让测评达到较高的准确性则难度更大。因此,国内对批判性思维的研究较少,而对批判性思维的测评则更是凤毛麟角。正因为这样,才凸显出批判性思维能力的重要性,有其在法律论证的复杂场域中作用更加有为明显。
(1)实施对象:所有参与法律实务的法律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律师、刑事侦查警官、律师;纳入司法考试的内容;纳入从事法律实务的公务员入门考试;纳入常规性法律工作者法律批判性思维能力测试。
(2)测试时间:
①针对从事法律工作的实务人员可纳入常规性考核,一年一次对案件证据、事实与法律分析的实证考核,或者两年一次荣誉考核(评选能力优秀者,颁发荣誉证书)。
②针对司法考试的知识点加强批判性思维考核的内容,单独拿出一个模块来作为试题的一部分。
(3)命题方式:
①寻找案件真相的具体思路的命题。
②分析案件事实思路过程的命题。
③对证据的认定如何形成系统化的模式的命题。
④如何培养批判性思维能力的自信心的命题。
(4)考试方式:
①通过写作的形式看言语行为的表述逻辑性。
②通过对话交流的形式看思维的反应灵敏度,以及随时应变性。
③两者紧密结合,各占考试的一半分值,促使严肃对待。
④按照知识点形成表格化或者层次化。
(5)培训方式:
①批判性思维专门课程的开设。实务部门在本单位内部自己开设,专门聘请专家教授讲授。高校开设专门的课程,作为必修课,供法学科班的学生系统学习法律批判性思维。
②案例教学法。实务部门针对自己审理过的疑难案件以及有代表性的案件进行培训教学。高校部门讲授理论知识的同时更要结合具体案例,并且要定期展开案件的模拟训练,让学生更加直观的、在实战案例中运用批判性思维。古希腊著名的“半费之讼”的案例[93]是批判性思维的经典体现,“半费之讼”的案例是批判性思维教学法中最为引经据典的案例,主要从二难推理的结构层面以及一致性的标准层面分析此案例。此案例的综合性以及其中的思维转化,可以引导学生思维的不断转换以及思考的层层深入,在化繁为简以及化简为繁不断循环往复的过程中,锻炼自己多角度、多层次的思维方式,是一个培养批判性思维很好的实践案例。
③论辩教学法。不管是实务部门还是在校的法学科班学生,都要有自由表达自己观点的意识,采取对话讨论的模式,在语用论辩的过程中学习以及运用思维逻辑。言语论辩以角度及视野的不同得出不同的结论,并对不同的结论进行探究,经历了哲学历程上辩证否定的过程,因此,言语论辩的场域是一个动态培养逻辑思维的过程,批判性思考方式的形成,是挑战自我,挑战权威的过程,理性素养得到了提升,批判性思维能力得到锻炼,个人综合能力也得到加强。
④课外实践。实务部门定期到基层走访,发现案件,分析案件,深入到案件发生的环境中直观的、具体的对案件进行针对性的分析。并且定期与其他的同行部门开展交流学习,互相交流经验,派遣逻辑思维能力强的优秀者进行案例指导。哈贝马斯认为:“真理并不为个人所有,而是存在于交往理性的对话视域中。”[94]因此,高校在教授理论课程的同时,应开展诸如论辩赛、案例讨论、学术座谈等课外实践,让书本上的知识真正的在实践中得到运用。这些实践活动,是培养与提高批判性思维能力的良好有效途径,在独立思考,沟通交流、答疑解惑中面对批判,接受批判,不断的吸取经验,反躬自省,使自己的人格以及价值观等不断得到完善。
谬误的分析是法律逻辑思维在法律论证领域开展运用的过程。批判性思维在法律论证领域的构建,对谬误的识别、分析、评价提供思维动向的作用。因此,批判性思维的构建措施是谬误规避的重要措施,强化批判性思维能力的理念、原则、规则与技能的同时,更加要注重对批判性思维能力的培养,因此培养方案的制定与实施是我们在日后的研究中需要继续研究探讨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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