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上看待论辩的话,论证参与者在对话框架中使用错误的论证型式,导致对话目标最终没有得到实现,这是谬误的主要形式。同时,论辩者随意转移话题的方式,也是谬误产生的原因。对谬误的评估是建立在批判性讨论对话模式下的,这是一种语用的评价标准。谬误的一种言语行为论辩,因此对谬误的认定要结合言语行为论辩的语境、对话模式以及面向的听众,对话的辩证转移是谬误批判性认定的评估因素,更是主要因素,一种论辩策略在这种对话语境中,比如说,说服型的对话模式内是有效的,然而换到另外一个语境内,比如说批评性的对话模式内就是无效的,无效即为谬误。对谬误的分析过程就是论证逻辑的实操过程,论证逻辑与法律场域是紧密结合的,甚至说是与法律模式共同成长起来。法律论证要注重法律逻辑,论证的过程是逻辑思维运用的过程,思维的运用同时又是推动论证前进的过程。如此,法律论证与逻辑是紧密相连的,并且针对法律场域的特殊性,我们更多的是采用不同于形式逻辑的非形式逻辑,注重对话语境、对话框架以及论证型式的批判性思维的逻辑形式。
法律逻辑既是论证的手段同时也是评估的标准。逻辑作为一条主线贯穿于论证的始末,同时论证过程中展现出来的合理与谬误,逻辑在此项下的作用就变成了评估,因此法律是逻辑研究起始点,非形式逻辑应该作为分析评价标准研究法律论证的辩证性。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都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如何在此开放系统内娴熟、紧密的运用逻辑,是我们研究的衔接点更是创新点。[66]
法律活动的最大核心即是论证,非形式逻辑、语用-辩证法是研究法律论证的三个主要方向,法律论证就是一个交往理性的过程,在不同的对话商谈领域来回的往返与话题的转换。同时由于法律论证的可废止性,因此论证中的谬误是相伴而行的。对谬误的识别、分析与评价是法律论证中的辩证思维的融贯运用。
法律证明具有双面性,即论证过程又是创造产品的过程。结合论辩实践的功能性,体会静态与动态的结合。同时论证活动也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在对话语境里,双方当事人针对对方提出的观点采取应对策略,要么是说服性的对话框架,要么是批判性的对话模式,结合语境采取最恰当的论证型式。在语用论辩的策略下,最终达到消除双方的意见分歧的目标。
在批判性思维方法指导下,论证逻辑是与法律论证相结合的关键制约点,在论证逻辑的框架内,思维方法与思维方式是指导论证的前提,法律论证是一个产品运作的过程,此过程中各种有效性标准、相关性联合、推理是否合情等都是批判性对话模式下的影响因素以及推动力。刑事诉讼法中侦查环节是谬误发生的主要源头,谬误的主要存在是因为对证据的认定缺少批判性思维,无法达到证据的三性:关联性、真实性与合法性。通过两则案例具体分析一下证据谬误认定中的批判性思维。
案例一:“黑龙江省伊春市友谊林场的凶杀案”[67]、本案犯罪嫌疑人“石东玉”,因为侦查人员的思维定式,没有对证据进行严格的把控,造就其冤屈的一段历史。案件事实审查的关键点是:死者“关传生”被害的刀口。刀口位置的关键点在被害人大衣后面正中,此刀口经过法医的鉴定,推断出是军用刺刀等双刃刀具所致;尸体其他部位的伤口的鉴定是单刃刀具所致。因此关于作案工具的认定是本案重要的证据点。(www.xing528.com)
侦查人员在石东玉家提取到的带有血迹的军衣和一把黑塑料把的单刃水果刀。法医对血衣上的血迹进行鉴定,存在A型与O型两种血型,A型血正好吻合了石东玉与死者“关传生”的血型;石东玉弟弟的血型为O型,这与石东玉之前供述的与其弟弟打架留下的血迹相吻合,但是侦查人员认为石东玉的供述为狡辩,更是忽略了血衣上的O型血。另外,针对在石东玉家提取的单刃水果刀,侦查以此断定为杀人凶器,但是后背上的双刃刀口是怎么来的侦查人员并没有就此作出解释。
分析:侦查人员这种先入为主的犯罪嫌疑人就是杀人凶手的错误的思维导向是导致此案成为冤案的关键要素,面对有疑问的证据,侦查人员没有对重要证据进行分析批判,仅靠单一的思维就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如此在对证据的认定上缺少批判性的思维。
案例二:“浙江张氏叔侄冤案”[68]。此案主要是对重要关联证据的忽视,甚至说是想当然就认为此证据既然没有检测到自己想要的结果就认为与本案事实无关,如此荒谬以及简单的思维导致本该是本案关键证据的证据反而被废弃。当年的关键证据是被害人王某指甲缝中提取到的微量人体组织,被发现时“新鲜”度很高,而且在被害人的八个指甲缝中都有存在,这是与本案犯罪事实联系比较密切甚至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也就是说当时被害人存在反抗行为,与犯罪人进行了肢体接触。侦査人员首先也意识到这些证据的重要性,并且首请法医专家进行DNA图谱比对,起先是选取两名嫌疑人的DNA样本比对,结论是否定的。接着又选取被害人和嫌疑人的家乡一些人的DNA样本比对,结果也没有找到相匹配的人,由于最终结果的不理想,于是,侦查人员便认定该生物物证“与本案犯罪事实并无关联”,划归为“无效证据”的分析认定,很明显是一种错误的思维。人体组织具有专属性,DNA元素更具无可替代性,没能找到吻合的相关人员,就证明这些人体组织另属他人,这“他人”很可能就是与本案关联最密切的人员,证据要求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虽然表面上这些人体组织没有找到与之相匹配的人员,看似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但是这些人体组织的来源更应该值得寻找,通过此我们会判定出被害人生前都跟谁在一起,发生了什么,是不是本案的关键人物,这些都是很重要的关键证据。如此重要的物证,侦查人员没有辩证地看待,甚至没有更深入地去调查,导致关键证据被弃之不用,没有用批判性的思维看待案件的关联证据,从而酿造了冤案的发生。
以上两个案情有助于我们探讨证据在冤案发生中的重要作用,冤案之所以出现,首先在于证据不充分,侦查以至初审中的瑕疵未得到充分的重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有收集证据的法定义务,[69]这一规定要求侦查人员调查取证要客观全面,有罪证据以及无罪证据都要仔细侦查。实践中,法官往往会带有主观思维性的“有罪推定”,导致重要证据被遗弃,由于先入为主的片面思维观念加之追求办案效率的主观能动性,对于抓到的犯罪嫌疑人办案人员往往主观的就认定是实施该犯罪行为的人,调查取证就仅局限于有罪证据,而忽略无罪证据。[70]然而认定证据是思维辩证的过程,要反复推敲、来回论证形成一个有条理的逻辑运作过程,这种批判性的思维才能使证据论证充分,从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形成一个思辨的过程。
贵州杨明“故意杀人”案件[71],因为没有充足的证据,无法证实杨明就是王氏女子的杀害者,然而杨雪梅的一则口供却成了让杨明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唯一证据,侦查人员也就是仅凭这一则口供,还有一条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被害人的被扔在杨明家楼房楼道的内裤就证实杨明是“杀人凶手”,这些都无法相互印证,然而在被告人申请证人出庭做证的时候,却因种种因素没有实现。证人出庭做证本应该是正当的司法程序,然而本案最关键的证据就是证人杨雪梅的证词,证人不出庭做证,导致这唯一的证据都没有调查清楚,反而导致被告人被草草地定罪。中国司法论证中,冤假错案是谬误的典型,除去冤假错案,其他的案件中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谬误的出现,最根本的原因就是认定证据程序的缺失,认定证据的过程并没有达到主观思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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