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判性思维的内涵
“批判性”(critical)一词源于希腊语,包括“判断”(kriticos)和“标准”(kriterion)两个词根。因此,从其语言源头来看,“批判性”最基本的含义是建立在一定标准上的有认识辨别能力的判断。批判性与思维的结合,是选择一种恰当的标准对事物的价值进行评判,使之具有充分根据性。批判性思维(Critical thinking)的概念具有丰富的内涵并且是根据条件随时处于变化中的。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此提出不同的看法。其中美国批判性思维运动的开拓者罗伯特·恩尼斯(Robert Ennis)站在实用主义的角度,指出“批判性思维是面对指向性的决定,进行的一种反思式的思维,这种思维是具有合理性的”。[1]但约翰逊(R.H.Johnson)则从非形式逻辑的角度主张:所谓批判性思维是指人们借助一定的标尺为基础,对主张、论证、批评讨论等智力产品进行判断,看其是否建立在一定的规范或者适恰的标准之上。[2]沃德(Robin Wood)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所谓批判性思维无非是使用推理判断命题真伪的过程,包括熟悉逻辑和逻辑谬误的过程。其核心主旨是未经过严格地审查任何东西不得逃脱合理的价值判断;每个事物都要经历考察环节;在公正的基础上以一种开放式的视角对自己和他人提出合理的质疑。费舍尔(Alec Fisher)和斯克里文(Michael Scriven)强调批判性思维的技能性,就此提出:批判性思维就是一种“熟练地、能动地解释和评估观察、交流、信息和论辩”[3]的技能。罗普尔(Kees De Glopper)对此持肯定的观点,但他认为仍可以用特定的能力补充该定义,其中包括交流能力(批判地表达)、解释能力(对语境以及内容的解释,对概念以及意义的澄清)以及技能的批判(合理全面的考虑、综合的论证分析,以及整体性的评估考量)。其中技能占据批判性思维的重心位置。塞格尔(Harvey Siegel)认为“一个批判性思维者必须能够分析辨别理由并具有对其主张、行动证明恰当性的能力。美国哲学学会采纳德尔菲(Delphi)提出:解释、说明、分析、推论、自我校准和评估应该是批判性思维最为核心的技能”。[4]接着,美国哲学学会1990年运用Delphi方法得出的关于批判性思维和理想的批判性思维者的综述是比较权威而且全面的:批判性思维是有针对性的且可以自我调节的判断。通过解释、论证、评价、推论以及对情境的说明表现出来。批判性思维是一种必不可少的论证研究工具,目前对于批判性思维含义的说法虽然不尽相同,但是较为统一的看法是:批判性思维是面对主张观点做出的反思与判断。批判性思维能力的培养至关重要,能力的背后体现的是一种批判的、思考的、探索的精神。面对事物对象,善于从思维的角度做出考量,具有一定的说服力。思维通过语言表现出来,批判性思维的背后更是语言能力的展现,通过思维训练可以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由上述定义可知,尽管人们对“批判性思维”理解不一,但这并不妨碍存在某些共识性的认识。即批判性思维蕴含论证思维,旨在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读问题、分析问题、评价问题以及论证问题的思维活动。断言(claims)、论题(issues)和论证(arguments)是构成批判性思维的基本要素。识别、分析和评价这些构成要素是批判性思维的关键。批判性思维面对的对象是信息、知识、信念以及行为等,对于这些对象所进行的合理的反思以及论证的思维活动。批判者为了达到自己的心里预期同时也是为了达到一个合理的判断,思维方式以有形、或者无形的反应方式展现出来,从而达到科学根据与日常根据相符合。
(二)批判性思维的特质
有学者认为批判性思维倾向性包含7个特质,即寻找真相、开放思想、分析能力、系统化能力、批判性思维的自信心、求知欲和认知成熟度。那么结合我们的研究,认为批判性思维的显著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批判性思维是问题性、反思性、辨审性思维
批判性思维来源于对问题本身的指向性,这就需要针对问题本身进行思考,在不断反思中提出针对问题本质的解决方案。批判性思维是一种主观能动的反思倾向和能力。批判性思维从反省的角度来讲是一种技能:“全面、细致、辩证的思考任何被预想的知识表现形式或者思想信念,知悉它的缘由以及它所指向的对象结论。反思性思维并非直接从正面抽取、识别、分析、重建论证、评价论证,而是习惯性以找出其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为先导进行思考。麦克派克(Mac Peck)将这一思想简洁地表述为:“反思的倾向和技巧。”[5]故用思维学中的一句话就是反向思维。而这种反向思维正是法律推理中所需的思维技巧。比如关于法律推理的自身属性,有些人凭直觉断定法律推理应该是一种必然性推理。当我们进入批判性思维模式,我们就开始一系列的提问反思。人们有什么理由支持法律推理是必然性推理这一主张?既有的法律推理的概念界定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将一个三段论或一个假言推理不假思索地理解为法律推理的全部类型的情况?法律推理应该是怎样的?仅仅提出上述问题还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对如下问题进一步反思:法律推理不是必然性推理的主张有没有足够的理由支持?对法律推理的这一界定是否准确?如果主张法律推理不是必然性推理将会带来怎样的后果?只有作出上述提问后才会发现问题的症结,明确不同观点的分歧。也只有作出上述提问才能说已经进入批判性思维的运行模式。
批判性思维,可能会被认为是舶来品。但事实并非如此,中国悠久的历史文明历来强调怀疑与批判的思维精神,同时强调要通过学习达到批判性思维的培养。先秦时期,《礼记·中庸》中的名句,“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这句话,“审”有提出问题的意思,“慎”则说明思考要思虑周全,“辨”包含了建立在逻辑基础上的推理论证的意思,蕴含了丰富的批判性思维,这是中国历史上较早提出类似批判性思维的记载。紧接着,批判性思维得到了宋、明、清时期思想家的进一步发挥与阐释。因此,从批判性思维在我国发展的历程来看,在古代就有了辩审、明辨的认识。
2.批判性思维是一种“大逻辑观”视域中的逻辑思维:是形式逻辑思维和非形式逻辑思维的统一(www.xing528.com)
通过以上对批判性思维内涵的分析,可以得知,批判性思维的主要思维方式是一种推崇逻辑论证和辨别谬误以及逻辑重建的思维过程。在此思维过程中为了达到预期的目的,就需要正确地面对提出的问题运用逻辑论证的方式进行分析、论证、评判。支持驱逐符号的某些批判性思维的倡导者,强调批判性思维是可以独立于逻辑思维。其中非形式逻辑学家理查德·保罗(Richard Paul)认为生活的复杂性不会容许借助于形式逻辑技巧来进行分析,推荐用“论辩分析法”来取代论证分析的形式方法。[6]然而,批判性思维的发展需要建立在形式逻辑的逻辑基础之上,不能与形式逻辑孤立开来。批判性思维从根源上讲是一种逻辑思维,逻辑思维中的同一律、矛盾律以及排中律这些基本规律在批判性思维能力的形成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逻辑与批判性思维之间的关系在塞尔蒙(Merrilee Salmon)的《逻辑导论与批判性思维》一书中得到了系统而全面的介绍。书中他把论证做了三种分类:演绎论证、归纳论证和谬误论证。论证的背后所代表的是三种不同的逻辑:演绎逻辑、归纳逻辑以及非形式逻辑,是批判性思维创建的逻辑基础。[7]因此,形式逻辑在批判性思维的形成过程中起着重要的理论基础的作用。[8]
3.批判性思维是一种关注自然语言下的论证思维、论辩思维和语用论辩思维
批判性思维着眼于论证的各方面,包括类型、结构创建、评估标准、构建方法等方面,不只是局限于形式上的逻辑推理。图尔敏的论证模型是批判性思维研究中备受推崇的,数据(Data)或者根据(Ground)、断言(Claim)、保证(Warrant)、支撑(Backing)、辩驳(Rebuttal)和限定(Qualifier)六部分共同构成了其论证模型的基本结构。[9]此论证模型在法律论证中的运用,根据(Ground)或数据(Data)来源于法律事实,断言(Claim)是根据法律事实判断后的结果。研究从数据到断言的过程,就是对法律事实进行判断,对有关概念进行准确的评估界定,多方面考量各种因素:理由是否真实、推理是否有效、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相关以及是否能充分的证明案件事实,都是论证架构中需要考量的事件。整个过程不单单是形式逻辑有效的断定,更加凸显的是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紧密结合、充分论证的过程[10]。并且论证结构在批判性思维领域的构建,将其应用到法律论证场域中的价值是普适的。批判性思维研究的范围是传统逻辑研究的一个升华:“研究对象并不仅仅是逻辑蕴涵而更多的是论证”[11];批判性思维以准确性、充分性、相关性、清晰性、深度、广度和精确度等为标准衡量法律论证的好坏。当然法律论证的重构和评估也必须符合充分性、合理性、可靠性、相关性等标准。由此可见,通过运用批判性思维来对法律论证进行必要的重构和评估,将有利于提高法律论证的可靠性和可接受性。
语用学理论精髓对论证和论辩研究的影响是全方位、多角度、多层面的,它深入到各个具体细节当中。可以说语用学对非形式逻辑的影响在于,它实现了从深度上广度上突破了传统逻辑,实现了逻辑思维的语用学转向。哈贝马斯认为:“交往只有进行语用学分析才是适宜的。”[12]“在语言的相互作用式运用中,言说者自我表明了去提供正当性这样的言语性内在的义务。”[13]论辩就是对相反意见论证,语用辩证的逻辑就是对非形式逻辑的贡献。它把论证的评价放在对话里面,一有对话就有不同意见。有了对话框架才有这种反论证。所以传统逻辑整个框架上对于论辩是不适用的。非形式逻辑学家道格拉斯·沃尔顿[14]提出论证不应当被抽象的理解,论证是言语行为使用过程中的一种构建,言语交际的过程需要双方有目的的参与,这是一种互动性的论辩,对话交流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一些成文的以及隐含的标准。提出的主张诉求哪些是可接受的,哪些是不被许可的,规则起着必不可少的作用。与此同时,在言语交流的过程中,违背规则的那些行为就被定义为谬误,因此,谬误的形成是与即成以及隐含规则相挂钩的,遵守规则即是有效的对话交流活动,违背规则的行为即为谬误。
4.批判性思维是一种分析、辨识、综合和整合相统一的思维方式
在美国学者格拉泽(Edward Glaser)看来,他认为“批判性思维是集态度、知识以及技能于一体的综合体,体现在人行为中就是要有怀疑的态度、正确的逻辑分析能力、合理的推理论证以及全面综合的评价考量”。[15]批判性思维具有整合有价值因素的能力,在整合的过程中,贯穿辨审的能力,首先把依据即现有的能够利用上的知识聚拢到一起,然后就是论证模型中的断言步骤,断言的对象要面对事物的全方面,整体上进行反思考量,从而得出具有能动性的、合理的结论。那么应用在法律领域中,批判性思维要求法律工作者面对案件事实,要有批判性的对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全面性进行核查,在此基础上作出合理的判断,并且倡导存疑精神,面对案件事实要敢于利用现有知识进行大胆的质疑探索,在探索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要对理论知识进行及时的反思,在理论知识与实证研究的结合中做到辩证的考量与认证。一个批判性思维者不仅仅是单纯的对事件进行质疑判断,同时这种判断是建立在固有的知识以及合理的分析基础之上,力求保证目的的正当性,因此这种是对现有知识辨识的过程。同时这个过程也具有建设性的。通过批判性思维的培养,我们认识到这个世界中行为、事物、信念以及社会结构等以一种多样性的状态呈现出来,我们通过对这些多样性的目标状态以及行为方式的分析,认识到批判性思维的价值性,通过批判性思维反思的过程,使得对目标对象的认识、分析以及评价都处在一种时刻警醒、自我指示的状态,这种思辨性的思维方式可以促使行为人的独立自主的,较少受外界影响地作出判断。因此在建设性以及创造性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行为规则,规则标准保障行为的指向性,不至于偏离论证的方向,而且一个有思辨性以及创造力的思维方式更应该知道在特定的情形中如何更好的利用规则从而让规则发挥现有功能的最大化。因此需要发挥智力的最大化,从而使得分析、创造、建设以及对信息的加工达到一种平衡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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