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的谬误主要与“怎么想的”和“怎么说的”直接地联系在一起。因此,说者的主观心理因素和语言表达的多样性容易导致谬误。此外,说者的理智和道德也有可能会影响着谬误的产生。
(一)论证者主观因素的影响
第一,认识能力是指人类对事物构成与他物发展动力及其把握基本规律的能力,是通过大脑存储加工及提取相关信息的一种能力。想象、注意、思维、记忆、和知觉的能力,被称为人类认知的能力,它是人类完成活动之重要心理要素。虽然人的认知能力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地增强,但人的认知能力是受限制的。这也造成了人们对客观事物规律认识的不全面,在这个过程中容易产生谬误。第二,群体或个人利益也会影响认识的精准度。如意大利著名科学家布鲁诺提出的宇宙无限思想,虽这个学说的科学依据充足,但如果承认其为正确,经院哲学和神学会成错误,教会的存在理论根基就失去意义,会动摇教皇神父等群体思想的统治,利益也会被损害。因此教会把布鲁诺当作了极其十恶的人,最后将其烧死。这也反映了有些主体为其自身利益,常常会认同对自己有利的认识,而使得这种认识变为错误。除此之外,个人好恶的情绪也会造成在认识上偏差,也容易导致谬误。
推理者之“心理逻辑”与谬误出现有联系。但是知道一些逻辑原则是不够的,逻辑需要应用于实际。但很多逻辑理论对推理分析先于对推理者分析。在大多数情况下,很少有关于推理者实际上对哪些感兴趣及其能够做哪些独立的研究。事实在这样的研究推理中变为虚拟。推理者被定位为执行者,执行该理论规则存在装置或是物,不会考虑对他们适用的其他相关东西。这样顺序办事是错误的,人类推理理论要求对推理者进行独立和预先说明。推理者在对推理的概念上享有优先性,对于这种主体推理理论可以让理论家能够认识到推理者向往的是什么,也使得推理者关于推理所陈述东西能够见多识广,不理会推理者实际上向往什么,实际是固执地倡导过度理想化,也会容易导致谬误的产生。
论证是一种推论型的思考活动,但它又不只是逻辑思维的过程,其中包含了大量复杂的心理活动,表现出极大的主观性。如果从心理学家关注的角度来看,“推理的过程是由繁复的试探和谬误所组成的一个极为复杂和非常带感情色彩的行为,它为一些突然出现的——有时是明显不相干的——洞察力的闪光所装饰起来。”这是说,具体实现论证的过程包含了许多心理上的相干因素。同时,从论证存在的主观目的性来讲,论证者追求的是论证的可信性和可接受性,未必一定需要科学性。论证者为了达到可接受性,他可能诉诸事实和逻辑,也可能诉诸感情、情绪、态度、信念等主观心理因素,以增加其论证的可信性。这些主观心理因素,在心理学研究的范围内是有意义和相干的;而在逻辑学的研究范围,这些主观心理因素在逻辑上就可能是不相干的了,因为逻辑学只关心:推论的结论是否从所用前提中推出,前提是否足以推出这个结论。这样,论证的谬误就可能因此而产生。
(二)语言表达的多样性
谬误往往是在推理过程中的操作或解释因素中出现,要解决谬误不仅仅是推理形式上的结构问题,关键是语言。对于思想上的论证需要语言来表达,语言天然具有多义性和模糊性,这也给论证带来歧义和模糊等的问题。
此种语言表达多样性体现在:
第一,在本质上属多意。如“道”一字也有很多种含义。在使用时如不加以区分,不将其放在具体语境就容易出错。
第二,多义词的存在。说话者和听众如果对词意的理解不同,会出现歧义。此种情况常常因为说话人没能对该类词的多种词义加以区分,没有准确表达其所讲的属那一类词义。例如,王五借小明5000元钱,这句话就存在歧义,到底是王五借给小明5000元,还是王五借了小明5000元钱?这就很不明确,需要其他的证据来确定属于哪种情况。词语多意是自然语言随着历史发展而形成,最终为人们普遍认可并作为一种约定,这是语言所具有的天然性。而言说者只有准确地把握好词语的多义性,才有可能避免歧义,并准确清晰通过语言传递思想。
第三,附加含义不同。这所谓附加含义是指在一个词原意上附加了新的意义。而这种意义通常是因人而异的。如“医院”的理性含义是“病伤者得到医疗照顾的机构或场所”,对有些人来说这是上班的地方,是他或她实现救死扶伤梦想的地方,因此医院对这些人而言回复上“充满希望”意义;但对于一些人尤其是病人则会给“医院”附上“痛苦、悲伤”的意义。
第四,语言自身含混模糊。语言除了有多义外,其含混模糊性也会导致歧义的产生。所谓词语含混指的是语词表达出一个概念时,因其内涵的模糊性往往使被表达概念在外面适用上没有清晰概念。大、小、富有、贫穷等词语具有典型含混性。这类词在使用时,会使命题、论证中所想要表达的思想受影响。一个语词如果其内涵不确定,会导致人们对其外延有不同的理解。进而在表达中,会出现谬误或歧义的现象。[1](www.xing528.com)
歧义实质是一种对逻辑命题、论证的违反。有些语言学家将谬误、歧义归结于自然语言甚至有些人认为是源于语言本身的缺陷导致,会出现这种想法的原因是他们没有能够从歧义性语言的表面现象看到更深层的逻辑上的因素。依据逻辑的规律,其同一性要求,如果一种思想反映着客观的对象,那么它也反映着这个对象。人们思维有效是逻辑三大规律、命题、概念、推理、论证规则的前提。如果思维已经违背了这些规律,谬误的语言或歧义就会产生。在一个命题中一个语词如果出现两个以上词义,在命题中要达到仅有一个词义时,才可能消除歧义。歧义现象跟歧义相同,谬误也是通过自然语言表述,自然语言表述违背相关逻辑思维会导致谬误形成。谬误有狭义和广义之说,广义谬误指人们在语言表达和思维过程中所犯的一切错误。而狭义谬误指违反了思维的规则或逻辑的规律而导致的错误。语言表现中违反逻辑思维的错误是谬误。语言是表达思想工具,其本身与谬误不同。
现代语言的谬误研究不单单表现在对哲学的极大洞察力,其也使语言谬误研究从孤立静止语言的陈述范围的这种传统研究扩展到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包括了文化、语境和语义;由陈述句型扩大到所有可能的谬误语言;这样的研究加强实践性也促使了重要学说的发展。因此对语言谬误的非形式逻辑、修辞学和论辩学等探究学科也在进行中。
(三)道德和理智
穆勒在《逻辑体系》第五卷《论谬误》中提出造成谬误论证的原因主要来自于道德的和理智的两个方面。
1.道德
一个人的道德素养高低,会对谬误产生直接的影响。如人身攻击型谬误的产生多半就是说者道德修养不高。再有动机不纯谬误,如人家做点啥事,好事也说是作秀;名人说不得,批评名人就说你是要借名人出名;道德说不得,谈论道德问题,就说你自己摸摸良心,你就一点点阴暗面也没有吗?等等。谬误论证常常以一副似是而非的面孔混淆是非,为错误论证辩护,实际上是有意识地故意地违反逻辑规律和规则,是一种不正确的逻辑论证。从一般思维方式的角度说,谬误论证并不受人欢迎。
2.理智
个体智慧和理性对谬误产生有重大的影响。想象、知觉、思维、记忆、注意构成了认识的能力。人的认识能力随着社会发展而不得提高,但是人在认识上是有限的。人在对信息的加工、存储及提取上的能力有局限性。因此人类对客观事物在认识上很难做到每次都能全面、客观和正确,在认识的过程中会产生谬误。个人的情绪、喜好也都会影响认识的准确度,从而产生谬误。
(四)其他要素
除上诉原因,引发谬误产生的原因还有很多,例如实践原因、环境原因和认识客体自身原因等。认识的客体包含内容广泛,其超越人类能力之所及。例如宇宙年龄按现在的认识还是无法推算出来。在结构上,物质由何种微粒组成,而人类对这个认识也得到进一步发展。与此同时,客体也在不断变化,也许当下对客体认识是正确的,随着客体变化,如主体对客体认识还停留在之前的状态,就会产生谬误。物质本身的复杂性也就决定了人类只能是无限的接近世界,且不能完全准确地认识世界,谬误出现在所难免。此外,人的认识还依赖环境。如在当下人口锐减的背景下,一对夫妻可以生两个孩子,但是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如不具备特定条件,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就是违法的。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会影响着人们在认识上的深度和准确度,科技落后与谬误密切相关。例如月食在中国的古代被称为天狗吃月亮,随着科技发展,天文望远镜的发明证明了这一观点的谬误。在意识形态上,意识形态是与一定的政治和经济相关的概念和观点的总和。在每个社会形态下,统治阶级会编制出一套有利于其统治的意识形态,目的为了控制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在这个系统中,有和客观规律相符的,也有违背客观实际的。
认识是否正确需要通过实践来检验。列宁指出:“须把人的全部实践——作为真理的标准,也作为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联系的实际确定者——包括到事物的完整‘定义’中去。”[2]人类社会在不断发展,实践也随之发展。因受各种条件的影响,不论何哪个历史时期其实践只是达到一定水平,它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在一定时期被实践证明是真理的认识,也有可能是错误的。恩格斯指出:“当下被认为是合乎真理的认识有可能有它隐蔽着的、以后会显露出来的错误方面,也有可能存在今天已经被认为是错误的认识也有它合乎真理的方面,因而它从前才能被认为是合乎真理的。”[3]也许实践中验证了谬误,在这当中也有可能存在未被证实合理的因素存在,因此很难完全验证其为绝对谬误,在一定的情况下也有可能成为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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