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法律论证中的谬误研究结果

法律论证中的谬误研究结果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非形式逻辑的一个关键问题是使用什么样的评价或批判理论。在非形式逻辑学家眼中,发生于自然语言论证或论辩中的谬误是非形式的谬误。非形式逻辑领域的学者越来越倾向于接受假设性推理,尽管承认在某些情况下它潜在的出错和滥用为谬误的可能,仍将其视为原则上是合法的推理类别。

法律论证中的谬误研究结果

形式逻辑的一个关键问题是使用什么样的评价或批判理论。当我们已经排列好论证的结构,提供了与宽容原则一致的、不依赖于逻辑形式的、尽可能合理的重建后,我们面临的问题就是,该论证如何地好?作为非形式逻辑学家,它们必须能在不依赖于可靠性(真前提,演绎有效地推论)的情况下回答这个问题。怎么回答?在传统逻辑中,谬误研究主要是论证研究的一种补充或替代,本质上是应用或实践的逻辑,其最重要的应用领域是应对自然语言中的论证。在非形式逻辑学家眼中,发生于自然语言论证或论辩中的谬误是非形式的谬误。若单纯采用形式逻辑标准来评价自然语言中的论证,这种标准可能要求太高。因为,如果用现有的演绎与归纳逻辑的标准评价自然语言论证,那么,演绎无效或归纳弱的论证,都是谬误的论证。但实际上,演绎标准在判定自然语言论证中的谬误时,既非充分条件,也非必要条件。像乞题是演绎有效的,但在论证中,它不是好的论证,甚至是谬误的论证。同时,很多演绎无效的论证,却不一定是坏的论证,甚至可能是很好的论证。归纳(概率意义上)逻辑在面对自然语言论证时,也不能很好地处理其中的许多谬误。在实际论证中,很多论证(如下文所提到假设或似真论证)尽管既非演绎有效,亦非归纳强的,但却很难说它就是谬误的,它们可能是弱的但不是谬误的论证。如诉诸无知的论证,它既非演绎有效,也非归纳强的,但我们如果简单的将其归入谬误的论证,就可能将一部分并非谬误的论证错误地划入了谬误范畴。因为在诸多实践领域,这种论证在一定的背景中(即语境)是很好的论证,起码不能称其为谬误。例如,在刑事诉讼中,若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有罪的,就必须认定他无罪,这是典型的诉诸无知的论证,它在刑事诉讼中是有效的论证。又如,当握有一把枪时,在未检查弹夹之前,不清楚其中是否装有子弹。出于安全考虑,不应贸然举枪瞄准别人并扣动扳机,因为我们此时会假定其中很可能装有子弹。当然如果是为完成某项紧急任务,此时,在未检查弹夹之前,我们最好假定弹夹是空的,这样可能会更可靠。再如,在一毒蛇出没的地带,在昏暗的房间里,看到面前有一绳状物体,不能确定它是一条蛇还是一卷绳子,这时,最好的选择还是跳过去或者绕过去,而不选择去触碰它。这些例子都是诉诸无知的例子,它们不但不是谬误,而且还是合理的论证。这样,问题就出现了,同样的论证形式在这个论证中是合理的,而在另外一个论证中却又是谬误的。尽管我们可以给具有相应论证形式的谬误命名为某某谬误,但以这种命名方式来识别某一类谬误,可能会把很多并非谬误的论证也不合适的划入其中。怎样才能在实际论证中将一个谬误论证从非谬误论证(可能是有效的演绎论证,可能是归纳的强的论证,也可能是一个弱的论证,甚至可能是一个有瑕疵、有疏忽的但却不是谬误的论证)中识别出来?毕竟,认定一个论证为谬误论证,这是一个对该论证的总体否定,有强烈的谴责意味,标志着该论证要么犯了根本的、有代表性的逻辑错误,要么是一个诡辩。由此,不少逻辑学家开始思考这个问题,并取得了一定成就,其中提出并列于演绎与归纳的第三种论证——假设性论证,就是一个解决以上困境的较为成功的方案。

(一)假设性推理的定义

假设性推理的含义主要集中在假设性的定义上。假设性可以定义如下:“前缀pre表明假设是一种言语行为,假定在与论辩过程中后来的其他事物相比某事物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假设是在向前进行中被暂时性接受的事物,除非在交换中将来的一些点表明该假设是不可接受。假设由讨论的一方提出双方均接受的命题,其受另一方在将来某个点可能撤回支配。假设性的推理是能够在双方没有反驳某个论点的情况下,从前提得到暂时的结论,后来每一方均可加以反驳。”[24]

(二)假设推理的非单调特征

假设性推理的本质为非形式逻辑下的推理,其所依据的常识推理也有因素变动下的不确定性,存在一定的例外情形,尚无充分验证或无理论依据的经验性的知识。环境对常识的影响是决定性的,因为,常识的取得依附于环境,非逻辑性也是在这种环境下产生。演绎逻辑在传统环境下,呈现单调性,也就是说,如果论证是有效的,无论前提增加多少,结论的效力依然不会变。但实践推理(假设性推理属实践推理)倾向非单调性,情况改变,信息随着改变,产生的新信息可能会在理性的驱使下,被纳入到结论中。在不同语境下,相同前提可能会得出不同结论。所以,假设性推理可以被视为可废止推理。由于新信息加入而使假设性推理可以被修正或废止,这意味着非单调推理由于新信息的加入经常提供反馈而常是循环的,使建立在假设性推理基础上的结论可以被改正或强化。这种推理的循环性并不必然是谬误的循环。由假设性推理所得到的只是一个暂时的、条件式的结论。在对话式论证(两个团体为了某个目标,例如解决意见分歧,一起进行推理)中,首先提出假设性推理方可将举证责任转移到另外一方,而另外一方可通过提出批判性问题而将举证责任又返回对方。尽管双方在这种辩论下并不一定得出决定性的结论,但总会有某个主张得到一些的支持(可能是暂时的、尝试性的),进而使对话得以进行下去。

非单调推理是人工智能领域中一个有极大热情的课题。布莱尔(J Anthony Blair)指出,“假设性推理的模式是在计算机科学中所讨论的缺省或非单调推理”。[25]假设性推理在性质上既非演绎又非归纳,本质上是尝试性的,在特殊境况下(非归纳或统计的境况)常遭失败的推理。

非形式逻辑领域的学者越来越倾向于接受假设性推理,尽管承认在某些情况下它潜在的出错和滥用为谬误的可能,仍将其视为原则上是合法的推理类别。他们倾向性的理由是,可以发现在日常对话中那么多的实践推理在性质上属于假设性的,对此置之不理仅仅延续我们对实践推理在各种日常对话中如何使用的无知,这包括政治争论,伦理争议,法律论辩,甚至哲学论辩。“最重要的是,承认和分析假设性推理已经表明,这是通向理性评价各种传统上被划为非形式谬误的论证所需的一个步骤。”[26]对假设性推理的适当评价要求一定的灵活性,要求勇于承认和改造错误与偏见,最后是对论辩中意义的细微的差别和假设转移的正确评价。实证主义者的观点更加绝对化和黑白分明,他们倾向于将假设性推理视为凌乱、模糊和主观的,并尽可能试图消除这个障碍。不幸的是,在日常生活事务中过于依赖实证观点将倾向于严格、成见和武断,因而在现实世界不断变化的特定个案的境况中不能很好处理在实践推理中常见的例外和不规则情况。这种严格性就是对话中的武断的态度,这种态度和谬误紧密相关。“与假设性推理共同生活是困难的,但如果没有它生活将变得更困难”。[27]在法律论证中,假设性推理的运用自然就显得尤为重要。(www.xing528.com)

(三)假设性推理的实践本质

假设概念其在本质上为一个语用的概念。它使一个行为或是讨论在即使是短暂的理性基础上进行下去,但此时能够解决该问题的证据还是缺乏的。因为在特定的语境中,证据不充分但仍可显现这一暂时行为的智慧。如果举证责任可以将解决问题的方向倾斜向这个或那个方向,这个过程根据实践的但又是好的理由可理性地得到说明。在日常生活中,假设性推理非常常见。它有许多用处,有实践的正当性。一个常见应用,在缺乏坚实证据时,但又需要及时解决问题,在此种情况下,要运用到假设性推理。假设性推理经常是建立在做一件事情的习惯方式的假定基础上。如习俗、普遍接受的处事方式、专家意见甚至惯例和礼貌行为等,都是重要基础和来源。

例如在“泸州二奶继承案”中,裁判者就需要在明确事实认定的基础上,判定该案情是否涉及“遗嘱自由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之间的弥合与冲突”这一抽象性论题予以评价,进而才能就这两项原则本身的权衡予以分析。易言之,指涉特定案件的,有针对性的论题确认本身,也是需要予以评估的对象。[28]法律论证评价的思路,通常也需要遵循从事实到规范进路的评估,从规范性走向特定法律论题进路的评估,进而对在最终确认的论题付诸的论辩言说进行评估。所以,对假设性推理的评价本质上是语用的。因为这依赖的是在推理的某个点,我们所知的给定个案中的特殊境况。这种语境敏感性和易于改正正是实践推理的普遍特征。

假设性推理有许多不同种类的基础,并且判断假设性推理成功与否在本质上是语用的,这与某种对话语境相适应[29]。第一,这依赖的是所涉及的对话类型,例如,批判性讨论。第二,这依赖言语行为。假设是一类言语行为,假设会在问题中、论证中和其他种类的言语行为中提出。第三,这依赖于言语行为所发生的对话阶段——主要集中于论辩阶段。第四,这依赖于举证责任,而举证责任又建立在假设这种言语行为所处的对话语境的状况上、建立在正反双方的义务上。第五,这依赖在对话交谈中所提供的明确的信息,或者依赖于能通过礼貌惯例和交谈中的隐含所推出的信息。因此,判断假设性推理常依赖交谈中所未明确表述的期待和礼貌惯例。

例如,受到广泛关注的李天一案在2013年11月19日开始二审程序。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方律师提出了一个新的视频证据,其内容主要是律师根据证人证言重新将案发现场演绎了一遍,进而通过该实践驳斥李天一有罪的证言;此外被告方还提出了专家意见和鉴定意见。视频证据作为证明特定结论的通过动态画面展现的指示性依据,通常应当具备说明案件特定事实真实性的特征。证据和论辩理由的可接受性需要接受不同程度的检验。在本案中,该视频本质上应当属于辩护意见,即辩护律师试图证明某件特定结论提出的说明性依据,其可接受性应当通过可批判性反思的考察,以及法庭论辩的质疑来确立其论证效力。而新证据的可接受性标准,在于推翻此前一审当中已经证明的事实与规范性结论,从而使听众理解并信服该新证据试图证明的事实。如果新证据无法做到这一点,公诉机关就有权拒绝质证。

假设性推理的主要功能是在对话中转移举证或证明责任,语用论上的论证的谬误在于论证的错误使用,这种错误使用阻碍了对话目标的实现,论证是否谬误,不能从论证形式本身得出。“言说者和听众之间的联系超出了他们共享的论证模式的内涵。如果言说者也将自身置于听众的地位,这种公共的联系就得以强化,尤其是对于共享的价值观念和信条来说。”[30]显然,自我指涉的合理性论证,如果不能突破第一人称,走向第二甚至第三人称的理解与认同,就无法实现效果层面上的可接受性谬误的语用论,将谬误的定义置于谬误推理和诡辩这两个极端定义之间,从而解决了在谬误定义中长期存在的困境。谬误的语用论对论证的评价形成一个轨迹:合理论证、弱论证或未获充分支持的论证和谬误论证。谬误的语用论将辩证相关作为论证评价适当的相关概念,如果论证对对话目标有所贡献,那它就是辩证相关的。非形式谬误一般都与不相关有关,因而辩证相关在谬误理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谬误评价的一个重要工具。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