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用辩证理论指出,论辩的特征是多主体的、交流的、互动的商谈行为,商谈行为目的是使得纠纷或分歧能够得到有效解决。只有当我们首先明确论辩或其他言语行为在语境中所派的用场以后,才能作出合适的决定。在这种批判性讨论语境中,交际和交往的因素起重要作用。在分析中,我们必须运用这种语用知识,以正确对待作为言语交往有机成分的论辩:在两个人的言语行为中,论辩具有“修理”作用,它帮助消除对方对某种观点的怀疑。要全面观察论辩话语的各部分,我们必须进行下列几项分析程序:
(1)确定问题的焦点;
(2)确定论辩双方各自的立场;
(3)确定明确的和含蓄的论据;
(4)分析论辩的结构。
这也就是说,分析框架显示出意见分歧、辩证的角色的分配、组成论据的明确的和不明确的前提以及论辩结论。我们认为谬误分析由三个步骤构成:第一步,解释话语的行为性;第二步,判断其是否违反一般规范;第三步,检查该规范是否适宜于话语的场合。批判性讨论中理性话语的共同规范并非自动吻合于检查违反规范的共同标准,也不自动吻合于判断话语遵守规范的解释程序。这里,我们讨论的是如何识别或分析谬误,问题在于谬误总是产生在论辩过程之中,那么我们又该如何面对论辩过程中识别与评价呢?
(一)对峙阶段中的谬论
在对峙阶段,分歧被外在化。语用论辩规则规定了如何通过无条件声明:原则上,论断可以指任何事物,任何论点都可以被质疑,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论断,任何人都可以对论断提出质疑而使分歧尽可能外在化。这个规则的结果是讨论中的参与者不能以任何(言语的或非言语的)方式妨碍对方使用这种无限定的权力。
违反这条规则的结果是意见分歧不能充分外在化。无论是通过宣布某个论断为禁语而禁止其表达的结果,还是通过宣布某个论断为神圣不可侵犯的而禁止对其质疑的结果而把某个讨论者排除讨论之外,任何一种情况使意见分歧都没有得到充分外在化。违反这条规则,意味着实施批评性讨论的必要条件不能得到满足。所有这种违反应该被认为严重违背辩证程序。
冲突阶段也是可以实施用法声明的讨论的第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如果不清楚正方,比如,通过肯定的方式提出了某个论断,或者如果不完全清楚该论点的确切含义,虽然讨论有可能进行,但是参与者讨论的目的很可能会南辕北辙。他们甚至会声称他们已经解决了意见分歧,而实际上却不是这么回事。也可能因为反方没有意识到正方所提出的论断是可以批评的而根本不会发生讨论。这样,参与者声称他们已经达成协议,而这只是表面现象。
当然,任何时候都不能完全保证意见分歧是真正的分歧而不是表面的分歧,也不能保证分歧真正得到解决。于是语用论辩又设立一条规则,试图创造必要条件以明确这一点。但是,仅此而已。这些必要条件是任何一方(自行开始或在另一方的要求下开始)可能详尽说明或解释他的话语,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对方详尽说明或解释他的话语。被要求详尽说明的讨论一方常常必须满足这个要求。因为违反这条规则而引起的不清楚或误解可以通过借助交际行为的交际意图,不过,也可以借助命题内容来解决。为了使交际行为的交际意图清楚,讨论者可能利用先前认可的标准解释。澄清命题内容没有具体的手段。这意味着很难防止讨论中出现各种各样的模棱两可的谬误。
也不排除这种可能性,反方认为正方具有较强的交际意图,而实际上没有;或认为正方所实施的交际行为的命题内容较广,而正方的意图却没有那么广。当正方把某一具体的论点表达为在某些实施基础上的可行的结论,而反方(无论是否有意)把这种结论当作必要的结论,那么,上述前一种情形的例子就会产生。换言之,正方提出某种归纳可能性论证而反方却表现为似乎正方提出了演绎有效论证。如果正方在讨论结束时论证了可能性的说法,但不是(声称的)有效性说法,尽管从其自身的观点出发,他赢得了辩论,他还是输给了反方。
当反方认为正方所实施的交际行为的命题内容较广,而正方的意图却没有那么广时,情况类似。假设正方想要防守这样的论断,一般来讲,女人的逻辑同男人的逻辑不一样。而假设反方却以这样的方式释义他的话。根据反方,正方必须防守其观点“所有的女人都有不同的逻辑(例如,如果正方说‘我认为女人的逻辑同男人不一样’,这种情形就很容易发生)。如果在讨论的过程中所提到的女人在反方和正方双方看来具有同男人一样的逻辑,这不一定意味着正方必须放弃其论断。但是,反方的理解是正方已经输掉了讨论。
(二)开始阶段中的谬论
在开篇阶段,正方受到反方的挑战(根据双方协议的规则)在论辩阶段防守论断。我们必须保证在意见分歧被外在化以后,讨论双方争取共同找到解决意见分歧的答案。在此讨论阶段,对规则的违反可能导致的结果是因为正方没有受到反方的挑战,或者因为正方没有接受挑战,正方和反方没能进入到讨论阶段。也有必要使讨论者的辩论意愿外在化,并且有必要使可以为双方接受的讨论规则被认同。在前三个情形中举证责任的规定至关重要,而在后一种情形中,认同适当的决定性攻击和防守论点的规则则十分重要。没有意识到针对其所自愿提出(并且受到反方质疑)的论点负有举证负荷的正方,常常从其论点受到批评性检验的讨论中逃避责任。试图把举证责任推卸给反方进而逃避该义务的正方负有转移举证负荷谬误的罪责。约翰·洛克称这种现象为无知论据(argumentum ad ignorantiam)并且做了如下的描述:
人们通常用来驱使他人,或迫使他们屈服于他们的意见,并且接受辩论中的观点的另一种方式是要求对手承认他们的陈述为证据,要么,提供更好的证据。我们称这种做法为无知论据。如果讨论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拒绝接受防守和攻击最初论点的规则体系,某种受调控的讨论顾名思义是不可能的。如果讨论一方不希望接受某种讨论规则,那么,另一方也无法求助于这些规则。确实想依据规则的人可能进入到论辩阶段,但是,没有哪个讨论者能够被迫同这样一个“无拘无束”的讨论者开始讨论。在论辩阶段就讨论双方可以接受的规则达成协议是批评性讨论的必要条件。当某个讨论者准备接受某些规则,但是,在论辩阶段又对这些规则提出质疑时(可能因为仔细观察,有关的规则对自己不利),情况就有所不同。这样的讨论者会干扰对最初论点的讨论。(www.xing528.com)
(三)论辩阶段中的谬论
与论辩阶段相关的规则调控攻击和防守最初论点的方式,以及在此情形下攻击和防守是决定性的。这里,主观间识别程序和主观间检验程序(涉及论证和反驳的有效性)发挥重要的作用。程序对于论辩阶段的顺利进展都是至关重要的。在讨论涉及违反论辩的论证和驳论的有效性方面的规则之前,我们首先讨论与违反论辩的复合示意言行的命题内容相关的规则。
对于正方所提出的论辩的命题内容,他可能错误地表达了能够接受的表达命题的清单中不全部存在的命题。并且这些命题在经仔细观察后也不能自然为反方所接受(主观间识别程序的否定结果),而正方却仍然坚持论辩。规则七的结果是如果主观间识别程序的结果是否定的,那么,正方必须收回他的论点。如果他拒绝收回其论点,按照他与反方所达成的协议,他没有遵循他必须遵守的规则。尽管主观间识别程序的结果是积极的,反方可能由于拒绝接受相关的命题内容而犯相反的错误。在这种情况下,按照他与正方所达成的协议,他也没有遵循他必须遵守的规则。
无论是正方还是反方,在两种情况下,继续讨论都没有多大意义。因为只有讨论双方遵循确定什么算作是成功的防守以及什么算作是成功的攻击这个规则时,联合解决意见分歧才有可能。有时,甚至在没有规则的情况下也能争取另外一方(或包括旁观者的第三方)接受正方论点,但是,在批评性讨论中这种劝说的成功始终不能看做是借助论辩的方式成功地说服了对方。
关于论辩的交际行为复合的论证或反驳的有效性,无论是正方还是反方都可能违反规则有关命题内容的相关规则。有关谬误的文献始终最为关注的是可能出现在论证或反驳的有效性上的错误。这些错误明显地被认为如此重要,以至于关于谬误的定义毫无例外地以这类错误为依据。不仅如此,一般人们只关注主观间推理程序的结果,而主观间检验程序的结果通常不予考虑。此外,人们仅仅关注主观间推理程序的否定结果,致使防守者一方对所有的谬误负责。实施主观间说明程序的重要性也被完全忽视了。
可以区分哪些类型的违反成功防守和进攻论证和反驳的有效性的规则呢?我们将按照以下顺序讨论有关实施主观间说明程序、主观间推理程序,和主观间检验程序。
如果正方没有充分表达论据,而是把论据中许多部分的某一个省略掉,就应该实施主观间说明程序。这个程序的意图在于促成对论据中未表达的部分进行重建。这里,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是重建必须是为正方和反方双方所共同接受的。共同协议的条件容易受到两种违犯:一方面来自正方,另一方面来自反方。如果反方的干预意味着所进行的重建超出了受正方的陈述制约的未表达论据,那么,就属于第一种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反方负有歪曲未表达前提谬误的罪责。如果正方的干预意味着重建不足以体现受正方所制约的未表达论据,这是种不同类型的违反,那么,正方负有否认未表达前提谬误的罪责。
继主观上说明程序之后是主观上的推理程序。只有正方表达了充分的论据,运用后一个程序实际上才是唯一相关的。如果出现下面的情形,那么,反方则成功地攻击了正方论辩的论证或驳斥的有效性,而且正方必须收回其论点:如果应用这个程序表明因为正方,例如,颠倒了(有效的)论证型式——肯定条件模式(所以负有分化或合成谬误的罪责),正方(表达的)论证不能满足有效性的要求。如果应用主观间推理程序表明正方的论据是有效的,那么,反方对论点的进攻就没有成功。但是,这并不自然意味着正方成功地防守了他的论点:那也要求主观间检验程序的肯定结果。只有是这种情形,正方对其论点的论证或反驳的有效性的防守才是决定性的。如果正方无论如何仅仅依靠主观间推理程序的肯定结果宣布他成功地防守了其论点的论证或驳论的有效性,他犯了把逻辑有效性当作正确论辩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的错误。
运用主观检验程序必须弄清论辩是否运用了讨论双方所接受的,并且在双方的意见中正确应用的论辩图式。只有使用论辩图式满足这两个条件,正方(预设主观间说明程序和主观间推理程序都产生肯定的结果)才决定性地防守了其论点的论证或驳斥的有效性,(预设主观间识别程序也产生了肯定的结果)他才有权维护遭受攻击的论点。如果对所选择的论辩图式的可接受性或对图式应用的正确性的检验产生否定的结果,反方成功地攻击了正方论点的论证或驳斥的有效性,正方必须收回其论点。正方可能因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违反与选择论辩图式相关的规则。正方可能在为反方所不能接受的图式的基础上提出论辩。他还可能提出不允许重建的论辩图式。而要重建的论辩图式又恰恰连接所提出的论辩的命题内容和论点中所表达的命题。后者属于下列两种情形之一:非论辩(不存在论辩,但是,正方炫耀其才华或试图利用反方的情感)或者不相关论辩(存在论辩,但是,不是赞同或反对被质疑的论点,所以正方犯了诉诸无知的谬误。
正方和反方都可能违反与所选择的论辩图式应用相关的规则。如果正方以现实中不相连或甚至不能相连的事物相连接的方式来把他在论辩中的命题同论点中所表达的命题连接起来,他错误地应用了所选择的论辩图式。例如,正方在论辩中可能提出涉及某个事件的命题,然后按照因果关系从这个命题中得出另一个命题。这个命题涉及较近发生的某个事件,但是,这个事件不一定是论辩的命题内容中所涉及的事件引起的。考虑到讨论双方就因果论辩图式的应用许可达成的协议,通过把暂时序列当作因果关系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这样应用论辩图式的正方违反了规则八。所以,他犯了叫做在此之“后因为此”的谬误。类似的规则违反还有草率命题(根据说明假设事实结果的某个命题的结果理想或不理想而认为假定事实属实还是不属实)。
正方可能违反论辩图式的另外一种方式是拒绝对他所使用的论辩图式的批判性质疑作出反应,或者甚至阻碍提出质疑。阻碍提出质疑的例子是“滑坡谬误”。如果正方就采取或不采取某种措施的理想或不理想结果没有经过深入思考就表达了得出预测的命题,并且从该命题中得出认为有评价性命题必要采取或不采取某种措施的,正方就犯了滑坡谬误。通过把预测表达为无可争议的,正方使得反方因为缺少深入的考虑而很难提出要求他提出的批评性质疑。
反方也可能妨碍正确应用双方认为可以接受的论辩图式。他可能通过错误地操纵与目前的论辩图式相关的批判性质疑,或提出根本与论辩图式无关而与另外的图式相关的批评性质疑而阻碍正确应用论辩图式。例如,如果正方利用症状论辩图式,反方可能要求他说明在论辩的命题内容中所表达的事物和论点中所表达的事物确实存在着因果关系。而正方只想争辩论辩的命题内容强烈表明论点的命题内容是正确的。不当批评谬误是违反这种规则的例子。
(四)结束阶段中的谬论
适合结论阶段的唯一规则为正方规定了反方对最初论点进行决定性攻击的结果,为反方规定了正方决定性防守最初论点的结果。在第一种情况下,对于正方来说结果是他必须收回最初的论点;而在第二种情况下,对于反方来说,结果是他注定要收回对最初论点的质疑。拒绝收回论点的正方,或拒绝收回质疑的反方可能完全按照目前的规则完成讨论,但是,他们的态度妨碍了讨论最后阶段意见分歧的解决。所以,这种态度是另外一方拒绝同这个讨论者进行新的讨论的确凿原因。
除了收回最初的论点或收回对最初论点的质疑,任何一方都不能对赢得讨论或输掉讨论附加其他结果。如果正方输掉了讨论,他注定收回最初的论点。然而,他不必承认相反的论点已经被证实,也就是得到了决定性防守。对于正方的失败附加这种结果的反方错误地认为讨论是混合的并且总是可能存在两种(相反)的论点。所以,他犯了现今(在不同于洛克用法中)叫做无知论据的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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