谬误识别标准不仅具有多样性,而且具有相对性。这种相对性首先是因为其发生的论证的情境、型式、类型是不同且多样;其次是受制于法律语境——在法律体系或者法庭情境当中受到严格的认定程序约束标准。“谬误在论辩中是一种坏程序,其违反解决争议之论辩或者说违反批判性的讨论和其他对话应遵守的规则。”[2]基于此,需要在认同日常语用论辩谬误和法庭论辩谬误存在差别的情况下,注意到其共同性和连贯性。其三是语境的变化以及价值评价的相对性。法律论证有效性的评价有积极和消极要素的辨识和区分,以及对效力评估通过积极成分的加分和消极成分,即谬误对论证效力的减分这些过程,并伴随着对谬误本身的语境依赖性的识别,灵活地认定论证效力中对于某种谬误的识别有可能产生不同甚至相反效果的部分。
谬误识别的相对性问题不容忽视,这涉及逻辑悖论由自我指涉走向逻辑思维意图的认同中可能面临的问题,更涉及言语本身的含混性以及情境要素的复杂性,还有谬误本身的认知与界定。“一种情境下具有谬误性的论证在另一种情境下可能是稳固的。我们因而很难识别具有持久稳定性的谬误论证形式。”[3]尽管对于建构完整、融贯的谬误类型系统具有阻碍作用,但谬误本身的相对性却使论辩过程中对对方谬误识别的选择空间得以扩大,使论证效力诉诸的可能性的增强目的不断消减,因而对于指涉“可能”或者“似乎”存在或者需要证明的逻辑性、情境性以及对话程序上的论辩效果能够被置于更开放的理性反思当中,并且论证结论的效力可能基于这些谬误的“揭穿”而得到增强。基于上述讨论,谬误相对性的认同并不等于相信谬误是不存在的,而是要求论证策略的理性择取以及论证视域的转换、论证形式的调整和论证框架的重构,从而避免、协调或者有效利用谬误带来的“模棱两可”的结果。(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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