谬误的认定具有相对性,这是因为谬误往往都是隐藏在论证及其修辞表达之中的,表面上看似合理——即貌似正确的论证。但实际上,是对论证型式或论证规则的违反,因此有效地辨识和评价法律论证中的谬误,首先就要善于“去伪存真”——善于识别貌似正确的谬误,这对于谬误的识别和评价至关重要。
谬误的隐蔽性问题不但包含对不同谬误在特定情境中的识别问题,也要对同一谬误在不同论证当中的效果进行认定,亦即同一论证类型在不同语境当中可能既有谬误性,又有合理性。法律规范在法律论证当中的剖析、结构以及对应需要借助这种类似于相关性标准的考察来实现规范与事实之间脱节情形的辨识,进而从中提取出谬误性见解。因而,法律论证的谬误形式往往需要从事实与规范之间、基于规范要件的事实与事实之间、基于程序要件的论辩思维和策略性中发掘出来,这个过程并不是为了绝对避免谬误的发生,而是在认同其不可避免性的同时,有效地发挥言说内在的以及基于诉讼目的的话语效力,与语用逻辑标准之间的协调性和良性互动,从而使其为论证意图得到听众有效理解与认同奠定基础。比如,言说者如果借助具有虚假相似性的例证转移听者的注意力,就无法获得合法的效力基础,这种具有蒙蔽与诱导效果的策略性“掩饰”,加上情感影响力的渲染和虚构,就有可能误导听众,并回避其论证谬误的彰显出来的不合理性。“考虑到识别这种隐含于多数非形式谬误中的合理性例证的难度,好的论证往往比坏的论证的特点的考究更加容易。”[1]而从方法论层面,通过这种策略性分析可以将谬误问题转换为合理性边界如何确定或者识别的问题,而这个边界本身的不清晰性又将谬误的相对性认知推进到更深的层次,从而将言说目的与交往进程中的实体与程序要件结合起来。(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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