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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样性带来法律论证中的谬误识别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论证型式可以构建成一个规则或型式系统,检验自然语言论辩转换为形式语言后的有效性。论证型式在语境中的使用是判断使用论证中谬误的具体方法和路径。因此,一个论证的批评者必须考虑为了证实论点需多强的论证。对谬误的充分理解要求将谬误视为一种涉及“辩证转移”的诡辩手段。再次,谬误是被错误使用的论证型式中的严重的个案,是根本性的、有代表性的错误或诡辩手段。

多样性带来法律论证中的谬误识别

论证型式可以构建成一个规则或型式系统,检验自然语言论辩转换为形式语言后的有效性。论证型式在语境中的使用是判断使用论证中谬误的具体方法和路径。评判论证型式最好将个案中的对话语境考虑进来。爱默伦与荷罗顿道斯特都提出,论证型式是评价日常对话中的许多论证的关键方法,并且论证型式确实起到某种与评价准则相一致的作用。论证型式的规范约束力的含义是,如果听者接受说话者的论证的前提,并且这个论证属于那种真实和适当的论证型式的情况(相对于他们所参与的对话类型),那么听者必须或应当接受这个结论。当然这和在演绎甚至归纳中的有效性是有区别的。但这又确实表达了一种规范的或广义的逻辑有效性、约束力或有条件的“可接受性”。

论证型式的分析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将实践推理作为与理论推理相区别的一种独特的推理。实践推理是一种目标导向的,以知识为基础的推理,它被用以指导知晓自己现实境况的当事人去选择一个审慎的行为。在实践推论中,结论是指引当事人采取一个审慎行为的必要的事物。前提描述了当事人在一给定境况下的目标和知识基础,特别是关于方式和方法的实践知识。

当a是当事人,A是一个行为,G是目的(或目标),有两种基本的实践推论类型——必要条件型式和充分条件型式。

G是a的目的

做A对于a实现G是必要的

因此,a应当做A

G是a的目的(www.xing528.com)

做A对于a实现G是充分的

因此,a应当做A

在上述两种类型的推论中,根据当事人(即a)对这个给定情况的把握,第二个前提应当被理解为相对于当事人所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这些情况是可以变化的,因此,实践推理就应当被理解为一个动态类型的推理,当新的信息出现时,这种推理应当或可以修正或更新。

适合于谬误研究和其他批判的概念是什么?我们需要正确评价在应用新辩证法于论证个案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任务和技术种类。最好首先从论证批判的概念开始。这意味着结论并未得到前提足够强的支持。是否有足够强的支持,则依靠的是举证责任。因此,一个论证的批评者必须考虑为了证实论点需多强的论证。这依靠的是对话的目标和对话的特殊语境。论证需多强依靠的是对话的目标,这反过来又蕴涵着举证责任、论证成功所需的支持水平。

鉴于形式逻辑之通常假定是:任何弱论证都是谬误。首先,论证并非演绎有效;论证型式本身并非是谬误的。在一些个案中,某个论证可以被正确地使用,在另一些个案中,它也可以被不正确地或不充分地使用。其次,当这种使用是谬误时,它是一个“语用-辩证”的谬误,这与使用该论证的对话语境有关,并且应当与理性对话的规范模式相比较才能作出判断。对谬误的充分理解要求将谬误视为一种涉及“辩证转移”的诡辩手段。再次,谬误是被错误使用的论证型式中的严重的个案,是根本性的、有代表性的错误或诡辩手段。最后,要注意谬误和弱的、未被证明为正当的论证或者那些并非谬误的错误之间的区别。此外,还要对每个个案要求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判断,要涉及在话语文本中对话的规范模式的使用。当然,做了这些工作并不能解决谬误评价的所有问题,但这可以为评价特殊个案提供实际的帮助,可以为进一步研究提供坚实和广阔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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