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语言表达为标准的谬误分类
在西方,亚里士多德在诡辩学派涉足谬误研究之后,对其作出系统研究。亚里士多德的谬误论以语言为标准对谬误进行分类。他的《辩谬篇》是西方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地探讨谬误的论著。在这一著作中,初步类型化和分析逐步开展,进而以若干解决方式告终。非常突出的是,亚里士多德将谬误置于一种“辩证法”语境,其中一个人攻击一个论点,另一个人则辩护该论点。[1]在这个过程中,会出现虚假的反驳——谬误。后来,这个辩证语境常常被研究者所忽略,结果造成了解释亚里士多德谬误论的诸多混淆。亚里士多德以谬误产生的原因为标准,将谬误分为两大类:属于语言表达方面的和不属于语言表达方面的。
语言表达方面包括六种谬误[2]:第一,语词歧义。其形成原因源于一词多义、一义多词、异义同音词的存在。比如根据善和恶都必然存在,而断定恶就是善,就是对“必然存在”有理解上的歧义。第二,语句歧义。这主要是在日常对话中经常存在对特定语句有多重解释的情形,不同主体采纳了不同的解释而引起。比如说“老王不在了”不但可以理解为老王出去了,也可说老王去世了。第三,合谬。这是指本来应该分开来才能说得通的事物被合起来说形成的谬误。比如把“一个人站着时,他是可以奔跑的。”表达为“他能在站着时奔跑”。第四,分谬。就是把应放在一起的事物分开说,从而引起语句理解的分歧。比如把“3是2和1’说成“3是2,并且,3是1”。第五,重音的错位。就是同一语句按照不同重音的读法就会引起意义理解的差异。第六,变形谬误。就是因为词语的语形变化而造成分类偏差造成的谬误。
不属于语言表达方面包括七种谬误[3]:第一,源于偶然性。亦即把偶然性归结为必然性。比如“鸡不是鸭,而鸭是家禽,所以鸡不是家禽”。第二,绝对和相对的混淆。也就是以偏概全,盲人摸象的情形。第三,对反驳的无知谬误,源于对反驳没有形成准确的概念性识别。第四,初始观点预设的谬误。比如循环论证。第五,误推结论的谬误。就是违背推论规则的谬误。比如说“鲸鱼是哺乳动物,所以,所有哺乳动物都是鲸鱼”。第六,原因误识。源于将并非理由和原因的要素加入前提之中。比如将月食作为灾难发生理由的说法。第七,将复杂问题绝对化和简单化。
亚氏还专门在《前分析篇》和《修辞学》分析了三段论的相关谬误,以及与修辞相关的九种谬误。《辩谬篇》有一半篇幅是讨论反驳谬误的方法。解决谬误之道就是应该点出谬误并提供什么出错了的说明。然而,这在论辩白热化的情况下可能是困难的。[4]他认为遵从反向论证原则可以解决一些语言性谬误。而对于非语言谬误,也提出一些方法。比如指出偶然性的不确定性针对源于偶然性谬误。总的来说,尽管强调经验性并且无法对谬误分类确立明晰界限,亚氏仍然是首次系统研究此问题的学者。他的诸多论述具有很大的发掘和剖析价值。
(二)以逻辑为标准的谬误分类
怀特莱坚持不同于经验主义的立场,认为他们误解了逻辑的目的与属性,[5]并据此展开谬误的探讨。在《逻辑要义》(《Elements of Logic》)一书中,他批判亚氏的分类方法没有建立清晰的依据和原则基础,而强调区分“逻辑的(Logical)和“非逻辑(Non-Logical)”的谬误,从而避免分类上的混乱。前者指违背推理规则而无法从前提推出结论的情形,其进一步分为纯粹逻辑谬误(Pure Logical-fallacy)和半逻辑谬误(Semi-Logical fallacy),关键是看是否考虑词项意义,或者中词意义是否确定从而导出结论。后者作为非逻辑谬误也可称为实质谬误(Material fallacy),此时前提为假(或者假设不恰当),也可能因为结论非所欲,从而进一步区分为前提不当被假定(premiss unduly assumed)与结论不相干(Conclusion irrelevant)。[6]下图简单直观地展示了怀特莱的谬误分类:
在断定现有逻辑著述中谬误都可以恰当纳入其分类系统的同时,怀特莱作为三段论核心地位的维护者,还用“形式方面的谬误”来判断纯粹逻辑谬误。通过增加“前提假则结论假、论证错误则结论假、推论倒置”等要件,他完善了三段论谬误的范围并坚信所有推理形式均可还原为三段论。[7]显然他的分类属于典型的传统逻辑。中词歧义谬误(半逻辑谬误)中的“疑问谬误”对对象是否为事实,以及肯定答复之后的假设问题展开推导。他将“偶然性谬误”纳入“源自语境”的歧义谬误,并就“不当假设”的谬误论述了“标志当作原因”“诉诸猜想经验”“原因与理由混淆”以及“间接预设”和“推论谬误”等。在将前四种归为归纳谬误基础上,他谈到应当将大小前提概率相乘可确认结论真假的概率计算问题,所以两项前提为真的可能性始终大于结论。相对应的,对亚氏“合谬”的讨论也涉及“高估的谬误”在不相干谬误的分析中,怀特莱基于传统讨论了“诉诸公众”“异议的谬误(根据存在异议而推断某种理论被驳倒)”“证明部分问题的谬误”等。就“主张严重危险”“隐藏结论”和“省略语言”的探讨是避免陷入谬误和应对诡辩的。[8]显然,怀特莱对谬误类型化的分析相当丰富和深入。(www.xing528.com)
(三)确立归纳谬误的分类
在《逻辑体系:归纳和演绎》中,约翰·穆勒首次通过奠定归纳谬误的意义,将演绎和归纳谬误统一到谬误体系。他根据命题可接受性之论据的提供方式,从而在命题之间关联属性基础上,将命题区分为公理性的(不证自明)和推论性的。显然,提供论据的过程可能出现错误,相应地就可以得出“起自简单考察的谬误”和推论谬误的划分。再进一步区分的基础上可以得出五种谬误,那就是:(1)简单考察谬误;(2)观察谬误;(3)概括谬误;(4)推理谬误;(5)混淆谬误。穆勒重视命题基于证据属性的可靠程度,并据此认定逻辑的本质,其分类在强烈的归纳主义倾向下要求关注相对弱的推理并展开实质分析。
(四)以推理形式为标准的谬误分类
20世纪50年代以来,全球闻名的导论逻辑教科书作者柯比(Copi)在《逻辑导论》中提出了具有独特学术影响的分类,甚至在一定层次上被奉为权威标准。[9]他以形式(Formal)和非形式的(Informal)划分确立了推理形式属性的基准性意义。柯比强调以逻辑作为谬误分类之标准,将谬误从根本上分为两大类,即:“形式谬误”和“非形式谬误”。事实上,这个分类本质上是怀特莱—耶方斯的谬误分类。[10]所谓形式谬误,是指“前提”与“结论”之间具有错误的蕴含关系以及不当的推理步骤的论证。换句话说,形式谬误是就特定的推理形式和规则来说的。该类谬误再划分为10种:“四名词谬误”“中词不周延谬误”“中词暧昧的谬误”“大词违规的谬误”“小词违规的谬误”“双否定前提谬误”“从否定前提得出肯定结论的谬误”“存在谬误”“肯定后件谬误”以及“否定前件谬误”。所谓非形式谬误,是指由于表意的含混和歧义或由论证的粗心大意以及对论证题材之性质的认识不当而导致在建构论证的过程中出现的错误。较之于形式谬误来说,非形式谬误实际上与推理的形式或规则无关,而是与论证的实质内容联系紧密。非形式谬误进一步细分为3小类,即“相干谬误”“预设谬误”“含混谬误”。在柯比看来,“当某个论证所依赖的前提与其结论毫无干系并因此无法证立该结论为真时,此时的错误便是一个相干谬误”。[11]相干谬误可进一步划分为:“诉诸无知”“诉诸不当权威”“诉诸情感”“诉诸人身攻击”“诉诸暴力”“诉诸同情”和“不相干结论”或称“对反驳的无知”。柯比认为,有些日常推理中的错误产生于不当的预设。不管是日常论证的表述者还是接收者,都无可避免地预设或默认毫无根据或未经证明的前提为真。这种不当预设有时出于疏忽大意,有时也出于刻意为之。而当论证中的这种关于前提的不当假设对得出某个结论非常重要时,该论证便是一种不良论证并足以使思维陷入混乱。柯比将此类错误称为预设谬误。它由5种具体的谬误类型构成:“复杂问题”“虚假原因”“乞题”“起自偶性”以及“起自逆偶然”。对于含混谬误,柯比指出,“之所以有时我们建构的论证会失败,乃是因为在它们的表意中出现了含混不清的字词或短语,这些字词或短语的意义会随着论证进程的推进而发生转移和变化,由此致使谬误得以产生。此类谬误即是所说的含混谬误,有时候它也被称为诡辩。含混谬误在大多数时候乃是粗制滥造的并且易于察觉,但偶尔也呈现出狡猾与诱人就范的危险一面”。[12]柯比列举了5种含混谬误:“一词多义”“语义双关”“重音谬误”“合成谬误”以及“分解谬误”。柯比的谬误分类在传统谬误的发展过程中占据着很重要的地位。
(五)按照论证满足条件程度为准的分类
在《逻辑原理》一书中,逻辑学家斯蒂芬·F.巴克尔在第五章基于满足论证的三项条件划分谬误类型。[13]论证结构的模式、属性和结论密切相关,后者很有可能受到鲜明的质疑、挑战、非难和反驳。证成结论的前提需要满足下述条件:(1)前提均为真。(2)论证参与者和其他听众都相信其为真,而对结论却无法保有此种信念。或者可以说对前提疑虑相对更大。(3)前提需要基于特定步骤支持结论。在演绎推论中,这种要求尤为严格,但巴克尔注意到三段论推理内在的一些局限性。除此之外,20世纪在日本有影响的教科书《论理学——传统的形式论理学》[14](专修大学教授藤野登著)的第八章中还就推理类型对谬误进行划分,即包含归纳、类推和演绎谬误的体系。由于推理种类的传统理解早已不能解释论证实践中的推理类型,因此这种分类几乎再无人主张,但它毕竟还是一种独特的分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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