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法律论证的谬误研究:辩证分析揭示的成果

法律论证的谬误研究:辩证分析揭示的成果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论证的语用—辩证分析凸显了论辩的两大特色:一是辩证观,二是语用观。依此,法律论证被视为是那种旨在解决争议的“批判性论辩”的一部分。法律过程中的解决程序可被认为是语用辩证的批判性论辩程序,其需要经过四个阶段:对抗阶段、开始阶段、证立阶段和结论阶段。在法律过程的最后阶段即结论阶段,法官必须决定一方针对对方的批判性论辩是否已经得到成功地辩护。[13]与批判性论辩中的争议相比,法律过程中的意见分歧更为复杂。

法律论证的谬误研究:辩证分析揭示的成果

法律论证的语用—辩证分析凸显了论辩的两大特色:一是辩证观,二是语用观。说它辩证,是因为整个论证过程是通过参与论辩的多方通过预先设定的一定程序,通过交换意见(证据)的方式获得主体间的共识。说它语用,是因为所有的讨论都是在特定的具体语言情境下进行的,论辩过程就是具体语境过程中的对话行为。语用—辩证法是一整套论证分析与评价的方法。它主要是围绕论辩形式、论辩结构、论辩可靠性评价、不同意见的识别、意思不明的认定以及违反论辩规则谬误的发现等内容形成的评价方法。它同时形成了一个意见异议的论证评价模型。该模型给出了批判性讨论的冲突、开始、辩论和结论四个不同阶段以及与之相结合的十个批判性讨论规则。[10]在语用—辩证方法中,法律论证被视为是一种具体的制度化的论证形式。依此,法律论证被视为是那种旨在解决争议的“批判性论辩”的一部分。参与各方被视为试图解决歧见。当事人各方及法官之间的法律过程(民事或者刑事法律过程)中,论证过程是明确的或隐含论辩的一部分,当事人各方以某种质疑的某种形式作出回应或者对其预先加以考虑并满足其要求。[11]

庭审过程的论辩,与一般的论辩有所区别。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出的主张要受到被告的批判性回应检验。与此同时,原被告之间除了相互论辩外,还要特别关注与法官之间的关系。即双方的论辩结果是否能被法官所采纳。作为法官而言,也必须对双方的主张和论辩理由进行必要的审查,根据制度预设的规则,从法律出发进行评价。一方的主张是否可以接受,法官在其评价中必须要回答的制度性问题可被视为是法官出于职责所在而提出的批判性质疑的制度形式。在为其立场进行辩护时,当事人会预料到对方和法官所作出的各种可能的批判性回应。法官作出判决后,其判决结果将面临受众的检验。具体包括当事人、律师、学者、上级法院的法官等。为了不至于在多主体的批判性检验中败下阵来,法官必须进行充分的法律论证以证立其裁决。[12]他必须阐明事实、法律规则以及支持裁决的深层考虑(诸如用于对某规则进行解释的解释方法、用于确定法律规则先后次序的优先规则等)。从语用辩证的视角看,证立构成了法官与潜在的反对者(即可能在上诉中对裁决的法官进行控诉的一方)之间论辩的一部分。在证立中,法官要预料到这些反对者可能提出的批判性回应的形式。

法律过程中的解决程序可被认为是语用辩证的批判性论辩程序,其需要经过四个阶段:对抗阶段、开始阶段、证立阶段和结论阶段。对这四个阶段的分析可以充分认识法律论证对话讨论模式的运行。

在法律过程的第一阶段,当事各方提出各自的论点(法律主张、诉求),这可被称作对抗阶段。此时法官扮演角色较为消极。所要做的只是保证各方依据程序规则提出各自的论点。

在第二阶段即开始阶段,参与各方就共同的出发点和论辩规则达成一致,这在很大程度上是隐含在法律过程中,开始阶段实质上就是各方当事人在认可的或者说国家既定的程序下进行举证、陈述事实阶段。通过既定的程序、制度化的系统,让当事人对法律后果具有预见性。从而保证出发点和论辩规则能够用于解决法律冲突。因此,为了法律的确定性,在论辩前的开始阶段,人们就规则和出发点达成一致意见。(www.xing528.com)

在第三阶段即论证阶段,或者说是法庭辩论阶段。要求法官作出裁决的一方必须为其观点作出论证。而另一方也获得同等的答辩或反驳机会。法官则在双方论辩中评价论证。在欧陆法国家中,决定证据的效力和重要性以及事实是否导致规定的法律后果,这些都是法官而非陪审团的责任,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是由法官来决定。

在法律过程的最后阶段即结论阶段,法官必须决定一方针对对方的批判性论辩是否已经得到成功地辩护。如果所提出的事实得到确证,并且法官判定有可适用于此事实的法律规则,他就会同意这种主张。反之,若事实是不确定的,或者没有可适用的法律规则,法官就可以拒绝这种主张。

可以说,语用辩证批判性论辩的各阶段都会在法律过程中出现。而且,操纵论辩的方式可被视为批判性检验某一观点的过程,这使得争议得到解决。[13]与批判性论辩中的争议相比,法律过程中的意见分歧更为复杂。这是因为法律过程通常包括了如下各种争议:参与各方之间的争议,以及挑起诉讼一方和法官之间的争议。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以及原告和法官之间通常存在分歧。从语用辩证的角度,参与各方对原告提出的主张采取了不同的立场。原告本人采取一种肯定的立场,而被告如果没有出庭,则是采取了中立的立场;如果反对原告的主张,则是采取了否定的立场。法官则有义务对各方的主张采取中立的立场(用语用辩证的术语表达,即采取中立的观点)。从语用辩证法争议的角度出发重构上述各种立场之间的关系,我们即能重构两种或者多种意见分歧:一种是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关系,一种是原告和法官之间的关系,而且如果被告提出反诉的话,还有一种是被告和法官之间的关系。对于其他形式的法律程序,各种争议可以做同样的重构,而这构成了论辩的出发点。

法律论证属于逻辑论证,不遵守论证逻辑就会导致论证上的谬误。谬误作为一种言语论辩形式,是法律论证过程中违反逻辑基本规律和批判性讨论对话基本原则的思维过程。法律论证包含有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三个基本要素,谬误在法律论证组成要素的逻辑关系中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加之由于法律论证不同于一般逻辑上或者日常生活中的特殊语境,因此谬误在法律论证中将会呈现出自己独有的特质。在研究法律论证中的谬误之前,我们需要对谬误的发展历史以及谬误的基本内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这也是接下来我们要讲述的内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