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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未经授权签订合同,公司责任承担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案被告某公司承担责任的主要原因即为印章管理不规范,公司应从本案中吸取教训。被告唐某、某公司均未能按约定向原告谢某交付车辆,故被告某公司应向原告谢某退还购车款以及赔偿损失并与被告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员工未经授权签订合同,公司责任承担

【基本案情】被告唐某聘用赵某等人以某某点汽车平台名义从事汽车销售业务,2019年3月17日,被告赵某与原告谢某签订《某某点汽车销售合同》一份,并加盖某某点汽车平台印章,约定向原告谢某出售马自达牌2019款云控自动两驱智尚型汽车一辆,全车价160 920元,并口头约定了车辆交付时间。同月19日,原告谢某通过转账向被告唐某支付定金3000元,同年4月2日通过刷卡向被告唐某支付购车款13万元,被告唐某聘用人员唐某某向原告出具了《收据》两份,分别载明收到定金3000元及购车款13万元,均加盖了某某点汽车平台印章。2019年4月30日,唐某某向被告某公司转款3000元,并附言“安居谢某马自达定金”。因被告唐某未在双方约定期限内向原告谢某交付车辆,2019年5月22日,被告某公司员工方某以某公司(乙方)名义在该公司安居区的门店内与原告谢某(甲方)签订了《承诺协议书》一份,载明“一,因甲方在乙方购买了车(马自达CX-5)一辆,已支付购车定金133 000元。甲方实际提车不超过2019年6月6日。二,乙方应赔偿甲方人民币18 000元和该车全险……”后被告某公司及唐某未在承诺期间向原告谢某交付车辆,原告于2019年7月11日诉至法院,并请求:①依法判令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某某点汽车销售合同》;②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购车定金133 000元,并支付赔偿金27 000元;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某某点汽车平台未进行工商登记,其经营者系被告唐某;被告某公司于2019年3月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从事汽车新车销售、保养服务等,公司印章由方某负责保管,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方某系该公司监事。

【裁判结果】①解除原告谢某与被告赵某于2019年3月17日签订的《某某点汽车销售合同》;②由被告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谢某购车款及定金133 000元,并从2019年4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③由被告某公司与被告唐某对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www.xing528.com)

【案例分析】公司应当加强对能够代表公司的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章等的管理。本案被告某公司承担责任的主要原因即为印章管理不规范,公司应从本案中吸取教训。本案被告某公司员工在其公司门店内与原告谢某签订《承诺协议书》,并加盖了该公司印章,即使该协议书未经其法定代表人同意,也足以让原告谢某相信该承诺系某公司向其作出,被告某公司相关人员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该承诺对被告某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向原告谢某承担协议约定的义务。另外,本案被告某公司虽不是直接向原告谢某出售车辆的出售人,但其自愿与原告谢某签订《承诺协议书》,承诺由公司在2019年6月6日前向原告谢某交付所购车辆,其行为系为自己设定义务,属于债的加入。被告唐某、某公司均未能按约定向原告谢某交付车辆,故被告某公司应向原告谢某退还购车款以及赔偿损失并与被告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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