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好运公司物流运输企业,因上海有一批散货需要运到贵阳,委托居间人介绍其他运输公司回程空车代运。居间人找到×立达物流公司经理戴某,将×好运公司传真号码告知(但未告知×好运公司是真正委托人),要求×立达物流公司传送一份空白运输协议到该传真号码,不久戴某辞职,未经过×好运公司同意,私下传送了一份盖有×立达物流公司公章的空白协议。×好运公司遂认为×立达物流公司为受托单位,填写了货物名称、运输费用、目的地、货到日期及其他事项后将传真传送给了戴某。戴某为了和承运人私分运费,私下找了货运车主易某;易某又借用另外一家物流公司的货车承运,前往×好运公司指定的地点装货。×好运公司根据戴某电话告知的车牌号,经核对无误,遂将货物发出,未与来车办理其他手续。经过月余,货物仍未送到目的地。×好运公司以戴某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调查询问,认为本案不属于刑事案件,不予立案。×好运公司遂起诉×立达物流公司违约,×立达物流公司告知,戴某已经辞职,戴某私下找人承运业务与公司无关,并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应诉。
【办案经过】律师首先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向公安机关调阅了调查笔录,同时,律师建议委托人×好运公司向戴某致电了解情况,并保留电话录音。戴某称货物送达目的地后收货方因运费太高未及时付款,因此承运方又将货物运回上海,现在承运人因行使留置权,拒绝向×好运公司返还货物,并要求×好运公司赔偿往返运费损失。×立达物流公司则称其并未参与签订合同,只是根据戴某要求发出空白合同传真件作为样本供参考,因此本案与其无关,而且此项承运业务发生在戴某辞职之后,他们之间的货运纠纷与公司无关。律师认为,本案实际上是由戴某和承运司机共同行为导致×好运公司没有实现运输合同目的;但是签约方并不是戴某和承运司机,而是×立达物流公司。×立达物流公司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好运公司损失。律师建议×好运公司将×立达物流公司和两名自然人戴某和承运司机同时追加为本案第三人。该追加申请得到了法院的许可。经过漫长的审理,并经法院将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后,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要求戴某和承运司机立即将货物返还给×好运公司。×好运公司按照原来合同约定的运输价款折价50%支付运费。其他损失费由×立达物流公司和戴某、承运司机各承担50%。×立达物流公司表示,将保留进一步向戴某和承运司机追偿损失的权利。(www.xing528.com)
【案件点评】此案中各方均有教训:①×好运公司经办人员应该核实承运车辆是否由签约的物流公司派出,并且完善手续后再允许装货。②当发现承运人并非签约公司派来并且超出合同约定运费后,应该暂扣车辆,与签约的×立达物流公司电话协商结算,不至于承运司机再把货物拉走留置。③×立达物流公司业务经理戴某离职,应第一时间告诉×好运公司,因为此人原来经办的业务很可能出现变故或脱节、违约等风险,或者继续以公司名义对外承揽运输业务,构成“表见代理”(越权代理业务)。④承运司机没有任何公司挂靠,自己借车跑货运,途中不确定因素和风险极大,所以这单业务非但没有挣钱,反而赔钱,白白忙活一场。这就是合同司机执行主体与签约主体不一致埋下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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