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某工贸公司与某实业公司欠付货款纠纷抗诉案。某工贸公司因某科技公司欠付货款提起诉讼,法院于2006年9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某科技公司给付货款9万余元。2007年10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某科技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某实业公司作为某科技公司的股东之一,未对某科技公司进行清算。某科技公司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2008年7月,某工贸公司以某科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某实业公司作为股东未依法组织清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由,请求判令某实业公司赔偿货款、诉讼费及利息。一审法院认为,某实业公司作为某科技公司的股东,应当在某科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虽然某实业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但某工贸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某实业公司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造成了公司财产的贬值、流失、损毁或者灭失,故判决驳回某工贸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经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均以同样理由未予支持某工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监督过程】某工贸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经审查后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理由主要为:第一,某实业公司存在怠于履行法律规定的清算义务的行为。某实业公司作为占公司出资额60%的股东,在某科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第二,某实业公司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导致已无法进行清算,某科技公司的所有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均下落不明。第三,由于某科技公司下落不明,致使某工贸公司对某科技公司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综上,债权人某工贸公司依法要求某实业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进行再审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决某实业公司对某科技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该案通过检察机关的抗诉,进一步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偿责任的性质及构成要件的认定标准,对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股东清偿责任的法律条文具有指导意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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