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铜川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铜川市健良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齐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某反担保合同纠纷一案,铜川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铜裁字第5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 046 756元。
【执行情况】铜川市齐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转破产案;申请执行人:铜川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铜川市健良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齐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某;执行法院: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2016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铜川市健良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向铜川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 046 756元,铜川市齐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某负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经查,铜川市健良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杨某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信息。执行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铜川市齐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土地使用权以及机器设备和其他附属设施,并对查封的财产依法进行了评估。经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了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7年7月12日,铜川市齐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该公司破产,执行法院审查后决定该案移送破产程序,并裁定中止对铜川市齐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2017年8月8日,法院裁定受理铜川市齐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申请。(www.xing528.com)
【典型意义】经调查,本案被执行人无经营资金、无营业场所和企业管理机构、人员下落不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有关当事人申请移送破产审查,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执行转破产移送审查条件,及时启动移送工作。执行中充分运用破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转破产,依法保护各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的重要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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