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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撤回申请后二次申请执行权案解析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达成协议,张某新承诺只要李某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他便在一个月内支付全部借款,李某波向法院提出撤回申请,并经法院同意。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的申请执行权虽为除权期限,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在这一期限内不准许再次申请执行。

当事人撤回申请后二次申请执行权案解析

【案情简介】2011年7月,某律所接到一个代理申请执行的案件。张某新拖欠李某波借款10万元,经法院判决,张某新拒绝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期限还款,李某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达成协议,张某新承诺只要李某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他便在一个月内支付全部借款,李某波向法院提出撤回申请,并经法院同意。后张某新未按承诺归还借款。李某波又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对李某波的申请是否受理,当时法院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李某波在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后,视为放弃了自己的强制执行申请权,其债权不应再得到法律保护,不应受理此申请,故应裁定不予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的执行期限为除权期限,只要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请,当事人的权利就不再受司法途径保护,且该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条的规定与诉讼时效的规定意义相近。但对于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撤回执行申请后,并在执行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应否得到保护问题,法律没有规定,但根据法理精神,以及“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则,对于李某波的申请应立案受理,这也更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后来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的二次申请执行。

【案例点评】笔者认可第二种意见。在诉讼中,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的权益,往往在对方承诺同意履行义务后,采取撤诉来表示诚意,但并不由此丧失再次起诉的权益。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的申请执行权虽为除权期限,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在这一期限内不准许再次申请执行。如果剥夺当事人的再次执行权,是有失公平的,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故法院受理当事人的二次执行申请是正确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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