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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国际贸易中心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铜川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申报财产状况,并停止对外营业,规避执行。此时,被执行人才晓得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真的是一种犯罪行为。

铜川国际贸易中心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情简介】2017年1月3日,申请执行人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铜川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铜仲裁决字第50号仲裁裁决书向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 797 281.66元、赔偿金625 146.96元、违约金647 021.40元、仲裁费26 226.60元,以上合计3 095 676.62元,并承担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至裁决的全部给付义务完毕之日为止的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

【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铜川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铜川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全,该公司董事长;执行法院: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铜川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申报财产状况,并停止对外营业,规避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逾期报告、拒绝报告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对其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分别罚款60万元、6万元,罚款决定生效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未向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款;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将被执行人铜川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单位及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发出铜川市首份《悬赏执行公告》,并对公告悬赏取得的财产线索进行了落实且采取了冻结措施,因第三人不认可该债权,法院引导相关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与第三人的争议;在对被执行人铜川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财务室的搜查中,查实该公司以其会计常某某的名义在中国建设银行铜川市支行营业部开设公司账号,隐藏公司财产;其法定代表人李某全占用公司资金拒不归还。因被执行人铜川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在执行中隐藏公司财产,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8条第(一)项之规定,2018年8月1日,执行法院将该案移送铜川市公安局,2018年8月8日,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作出新公(刑)立字[2018]74号立案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铜川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全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立案侦查,迫于强大的执行威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全写出《承诺书》,承诺在2018年底前履行完毕,已履行36万余元。(www.xing528.com)

【典型意义】①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应自觉履行,任何无视法律权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最终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依法打击拒执犯罪已经成为法院系统“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重要法律手段之一。②社会上,很多被执行人存在着能拖一天是一天是的“老赖思维”,甚至认为自己有理,不服已经败诉的生效判决,认为自己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行为并不违法。2020年11月中旬,网络视频新闻中看到北京朝阳区某女士卖房毁约被判败诉,拒绝搬出房屋,面对强执的法警怒斥:“我一不偷,二不抢,违了什么法?犯了什么罪?”执行女法警严肃地告诉她:“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就是犯罪!”此时,被执行人才晓得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真的是一种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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