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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传播作品版权案例分析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众传播他人影视作品,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情节严重,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最后,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小王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罚金2万元;判处小张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金2万元。

互联网平台传播作品版权案例分析

【案件背景】2011年,小王在某社区论坛上担任版主,因为管理经营出色,论坛管理人向她提供了有偿视频网站更新工作。自2012年4月份开始,小王开始为该电影网进行视频更新,主要内容是通过使用名为“昼夜采集的”软件每天从奇热网上采集更新视频复制到该电影网后台;而后该电影网免费向公众提供更新影视作品的点播观看服务,并在网站网页上提供收费广告服务,通过刊登收费广告获利;她每个月的工资为3000元左右。后来,她在QQ群看到了类似的网站更新招聘信息,因为同学小张毕业后没有找到工作,她和招聘人联系后与小张一起应聘了这份工作,两人开始为7273电影网和tv1999网做类似的视频更新工作,每个月工资1500元左右。后经查证,一年多的时间里,两人为三网站更新共计500多部影视作品,均未经相关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了搜狐互联网信息、腾讯科技、乐视网信息技术等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13年8月,两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众传播他人影视作品,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情节严重,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考虑到两人是受雇于他人,不是涉案侵权网站的实际经营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而且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具有悔罪表现,法院对两人依法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最后,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小王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罚金2万元;判处小张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金2万元。(www.xing528.com)

【案例分析】①庭审中,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问及犯罪动机,两人均表示是因为刚毕业工作不好找,想赚钱养活自己,只知道涉及违法,可能会被罚款,完全没有想到会构成犯罪。这说明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识淡薄。②法院对小张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说明想给案犯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③本案例对很多职场年轻人有警示意义,工作中的创新或者想利用自己的技术特长多挣钱,这种想法无可厚非,但是一定要先查询一下,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万一构成违法犯罪,其法律后果非常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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