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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王商标权侵害及不正当竞争案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九牧王公司认为,两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权利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经审理在一审认定侵权事实的基础上,认为被告在服装挂件及合格证中使用“牧王”标识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结合九牧王公司涉案商标的高知名度,一审判决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偏低,并不足以弥补商标权利人因侵权所受的损失,亦未能对被告所实施的恶意侵权行为给予足够的制裁。

九牧王商标权侵害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介绍】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王公司”)系“九牧王”系列商标的权利人。该系列商标经九牧王公司长期使用及推广,在服装行业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上海凯撒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撒皇公司”)在其生产的被诉侵权的服装产品及包装袋上标注了“MUWANG牧王”标识,在塑料挂件上使用了“牧王”文字标识,在被诉侵权产品合格证上标注了“品牌:牧王”字样。上海紫敬贸易有限公司则在其天猫商城的“牧王旗舰店”的网页页面中使用了“牧王(MU WANG):一家主打性价比好货的男装”等标识。九牧王公司认为,两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权利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构成不正当竞争。池某隆作为凯撒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一并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两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商标高度近似,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遂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在一审认定侵权事实的基础上,认为被告在服装挂件及合格证中使用“牧王”标识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另外,鉴于被告的侵权收益较大,且存在恶意模仿他人知名商标进行大量不当注册的情节,二审判决将赔偿额改判为200万元。(www.xing528.com)

【案例评析】①本案原告的商标为“九牧王”,主要使用商品范围是服装、纺织品,被告在服装产品上也拥有“牧王”图文商标,并且刻意突出与“九牧王”商标近似的“牧王”文字。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审核时,近似图案和文字相同的均不可注册。“九牧王”采用3个字的文字和拼音商标,侵权者采用“牧王”2个字,根据《商标法》相关审核规定,根本无法核准注册。②侵权者采用“牧王”2个汉字和拼音,足以构成近似商标,让消费者混同互认,明显有搭便车的目的,客观上也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从而达到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的目的。本案二审在依法纠正一审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赔偿额进行大幅提高,主要是考虑到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金额较大。被告还存在恶意模仿他人商标进行不当注册或者在生产销售过程中直接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情况,攀附他人商誉,进行恶意侵权的主观故意较为明显。结合九牧王公司涉案商标的高知名度,一审判决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偏低,并不足以弥补商标权利人因侵权所受的损失,亦未能对被告所实施的恶意侵权行为给予足够的制裁。故将赔偿额提高到200万元。该案的处理对依法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品牌建设,引导正确的竞争观念起到了示范作用。巨额赔偿对恶意侵权行为予以有力惩戒,彰显了国家对知识产权实行严格保护的态度,为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作用。该案同时被评为2019年度“福建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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