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05年7月,丹东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达公司”)以66万元竞得北府花园地块。2013年8月,丹东市城乡规划局调整该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将总用地面积由40.48万平方米调整为32.24万平方米,规划容积率由1.24调整为1.96。因调整后实际建筑面积增加,经丹东市原国土资源局与俊达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需补缴土地出让金2884.4万元。2015年7月16日,丹东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同意俊达公司缓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内的各项费用。但直至2018年1月,俊达公司未依法缴纳出让金,丹东市原国土资源局也未依法收缴。
【督促履职】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17日向丹东市原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向俊达公司追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违约金。丹东市原国土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仅向俊达公司发出了《催缴通知书》,并以执行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为由,没有采取其他有效措施。2018年11月7日,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如何理解和适用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本案的会议纪要是在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后作出的,丹东市原国土资源局在期限届满前并未依规履职,属于违法。同时,根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缓缴的最长期限为一年,但本案在补充协议签订后一年内,丹东市原国土资源局既没有作出相应的履职行为,也没有另外与俊达公司签订变更、补充协议,针对缓缴问题作进一步约定。
【法院审理】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收到判决书后,丹东市原国土资源局积极表达对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解和支持,并表明会积极履行职责,争取早日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追缴到位。(www.xing528.com)
【指导意义】①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对政府会议纪要的理解和适用,直接影响对行政机关是否全面正当履职的判断。②本案检察监督与司法审判相结合,产生了很好的效果。③行政机关在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地方性文件作为履职依据时,应当从依法的角度落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在效力和层级上都不可突破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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