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9年2月20日,因自来水水源受到酚类化合物污染,江苏省盐城市大面积断水近67小时,20万市民生活受到影响,占盐城市市区人口的2/5。据调查,盐城市标新化工厂为减少治污成本,居然趁大雨天偷排了30吨化工废水,最终污染了水源地。
【法院审理】2009年8月,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对盐城“2·20”特大水污染事件主犯、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某标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标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时撤销2005年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判刑2年、缓刑3年的决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期间,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某标、生产厂长兼车间主任丁某生,在明知标新化工有限公司为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明知在生产氯代醚酮过程中所产生的钾盐废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下,仍然将大量钾盐废水排放到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进盐城市区水源蟒蛇河,污染市区城西、越河两个自来水厂取水口。因水源污染导致市区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止供水达66小时40分,造成了巨大损失。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115条之规定,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www.xing528.com)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胡某标,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且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0年。另外,2005年胡某标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执行。法院决定撤销缓刑判决,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丁某生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因其为从犯,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盐城市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其他责任人、原盐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监察支队二大队大队长崔某国等3人也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案例点评】①这是我国首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罪名对环境污染事件作出刑事处罚。这家工厂两名负责人因“投放危险物质罪”分别被判处10年和6年有期徒刑。②涉案企业家要么属于法盲,要么抱着侥幸心理,要么是对环境危害的后果不完全明晰,不管什么原因,只要违法犯罪的事实存在,就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③此案例对其他企业负责人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法律红线不能碰,谁碰谁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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