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2007年7月2日下午3时,江苏沭阳县地面水厂发现,短时间内,大流量的污水侵入位于淮沭河的自来水厂取水口。经检测,取水口的水氨氮含量为每升28毫克左右,远远超出国家取水口水质标准。江苏沭阳遭遇水污染事件后,因为受到水污染,沭阳县城区自来水质发生恶变,一时间,居民纷纷打电话到自来水厂、当地政府及媒体咨询、救助,20万人口被迫停止供应自来水40小时。
【查处措施】沭阳县遭受污染后,原国家环保总局华东督查中心会同江苏省原环保厅进行调查初步分析后,认定污染原因为汛期洪水所带来的面源污染所致,污染主要来自农业化肥、生活污水以及部分企业排放的污水。在沭阳水污染事件中,农业化肥、生活污水固然是一个因素,但最主要的污染恐怕还是来自企业排放的污水。同年7月3日,针对中国当前严峻的水污染形势,原国家环保总局开始对长江、黄河、淮河、海河四大流域水污染严重、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6市2县5个工业园区实行“流域限批”——对部分同处一个流域内污染严重的县市或工业园区同时“限批”;对流域内32家重污染企业及6家污水处理厂实行挂牌督办。(www.xing528.com)
【案例启示】①地方查处环保违法案件普遍存在地方保护问题。因为处罚力度大,环保执法部门必须勒令生产企业关门整改,整改不到位不能生产,而地方工业不景气,可以开工生产的企业并不多,所以,一些地区就进行象征性环保执法,甚至拉闸限电,导致企业临时停工几天,处罚后过几天开工,一切如故。这样看上去检察院的监督起了作用,环保部门完成了关停污染企业的任务,实际上过几天又恢复原状,治标不治本。环境污染成为“老大难”。②涉及河水污染容易出现不同行政区域推诿扯皮现象。③一些处罚和判决的案例出现执行难。主要是污染的责任单位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先拖一阵子,或者象征性交一部分罚款,然后再重新恢复生产或者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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