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1年11月至2012年6月间,被告人李某军、汤某生、万某革、白某泉利用为康明矿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运输矿粉的便利,多次侵占铜矿粉,并将侵占来的铜矿粉以每公斤5元的价格卖给满洲里市顺兴收购站曹某铸,其中被告人李某军共侵占矿粉6余吨(每吨价值10 128元);被告人汤某生侵占矿粉3余吨(每吨价值10 128元);被告人万某革侵占矿粉2.6吨(每吨价值10 128元);被告人白某泉侵占矿粉1.2吨(每吨价值10 128元)。被告人曹某铸在明知矿粉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以上矿粉。被告人汤某生到案后检举、揭发了李某军、万某革、白某泉、曹某铸的犯罪行为,并退还赃款1.5万元,同时,被告人李某军退还赃款3万元,被告人万某革退还赃款1.3万元,被告人白某泉退还赃款0.6万元,被告人曹某铸退还赃款4万元。
被告人李某军、汤某生、万某革、白某泉作为矿粉承运人满洲里康明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的驾驶人员,在运输矿粉途中,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承运的矿粉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四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曹某铸明知矿粉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www.xing528.com)
【案例点评】①本案是普通职工设计的职务侵占行为,法院依法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但是,在各类性质的企业中,职务侵占犯罪多发,但是很少被追究。一个是此类案件很少被暴露,同事发现也司空见惯,因为没有触及本人的切身利益。②此类案件还有一个普遍性问题,那就是民营企业发生此类案件,报案后公安局很难立案,因为民警普遍有一种对民企的认知,反正钱装谁的口袋里没有多大区别,只要不涉及国家资产就不算事儿,甚至有的认为是民企老板和经理人“分赃不均”,互相攻击的行为,并不认为其是违法犯罪的行为。③目前,一些地方的民企经理人“拿好处”已经被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希望未来民企举报经理人或者员工“职务侵占”能够得到更多的执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支持。司法机关不能因为企业性质的不同,对非法行为的认定采取两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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