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康某某,某县法院执行局原局长。2008年1月15日,安徽省某县人贺某因桂某某欠其9万元现金一事向安徽省某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在贺某的财产保全申请下,某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6日依法作出了裁定,对桂某某的一套房产进行查封保全,并于2008年5月7日作出判决,由桂某某给付贺某本息98 68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3337元。贺某在2008年7月7日向法院提出了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2 022元。某县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桂某某在2008年7月14日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并指派时任执行局局长的康某某负责办理此案,2008年10月20日,康某某以被执行人桂某某的儿子李某系其执行局的同事为由,将此案报送安徽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但因李某找到康某某,让其想办法解除被查封的房产,康某某徇情枉法,自己制作了解除查封的合议庭记录,并让合议庭其他两名成员在笔录上签名。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某区人民法院执行该案前,康某某用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制定的裁定书解除了某县人民法院对桂某某房产的查封,最终导致此案无法执行。
【案件审理】检察机关查证,2007年8月至2008年11月期间,在担任法院执行局局长期间,康某某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先后三次滥用职权,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诉讼保全的财产,致使这些财产至今仍无法追回,当事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康某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决康某某有期徒刑3年。(www.xing528.com)
【案例点评】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局长康某某以权谋私,自己制作解除查封的合议庭记录,并让合议庭其他两名成员在笔录上签名。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某区法院执行该案前,康某某用他采取违法程序制定的裁定书解除了某县人民法院对桂某某房产的查封,最终导致此案标的物无法被执行。此行为显然已经构成徇私枉法罪,应该得到法律的惩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