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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明涉黑案,法律咨询师案例分析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至2014年初,被告人王某明在办理王某、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的过程中,接受王某朋友马某某的请托,案发当晚未对王某进行询问便同意马某某将王某带走。被告人王某明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明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明对指控的涉嫌徇私枉法罪的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对指控的涉嫌滥用职权罪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王某明涉黑案,法律咨询师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2019年6月12日上午,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广德县公安局桃州派出所社区一中队原副队长王某明涉嫌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一案,该案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该院受理的首起涉黑“保护伞”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至2014年初,被告人王某明在办理王某、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的过程中,接受王某朋友马某某的请托,案发当晚未对王某进行询问便同意马某某将王某带走。被告人王某明在对王某转刑事拘留体检后接受马某某的吃请,让王某与其妻子见面。2014年1月,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批准逮捕王某,次日王某明未经任何侦查补证即呈请对王某终止侦查,后王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2017年,王某明在办理一起案件时明知该案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应对嫌疑人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但他以该案繁琐为由,故意篡改该案接处警情况和受案登记表,将案情由重改轻。同时,被告人王某明在明知该案中有人受伤的情况下,仍将该案存档待查,使得吴某某未被及时立案查处。

【法院审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明徇私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而不使其受追诉,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明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明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王某明对指控的涉嫌徇私枉法罪的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对指控的涉嫌滥用职权罪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www.xing528.com)

【案例点评】①本案的涉案人身为国家执法人员,却知法犯法,滥用职权,为犯罪行为开脱,收取好处。②执法与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对社会的危害极大,因为他们污染的是“水源”,看到这种情况,老百姓会对司法会产生不信任感甚至怀疑我国司法制度的公正性。③《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涉案人的犯罪事实,应该予以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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