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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人员失职案例分析:张某韬被判3年徒刑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诉机关以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起诉张某韬,张某韬委托韦荣奎律师为其辩护人。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张某韬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前,已经把该犯罪事实向主管部门汇报并已接受处理,属于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张某韬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韬犯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

国有企业人员失职案例分析:张某韬被判3年徒刑

【案情简介】国有企业负责人轻率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导致企业资产严重受损,经律师成功辩护获得缓刑——张某韬国有企业人员失职案。被告人张某韬是南宁市某厂(国有企业)的老总,1997年初,当时租用该厂厂房的南宁市某能源公司老板曾某某找到张某韬,称该公司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请求被告人张某韬以该厂的生产综合大楼为该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张某韬在既没有考察某能源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信状况,且没有经某厂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情况下,擅自答应曾某某的请求,并于1997年上半年在曾某某提供的空白抵押合同上签字。1997年6月23日,曾某某以某厂生产综合大楼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获得150万元。2000年12月,因某能源公司无法归还到期贷款,被银行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某厂负连带担保责任,需偿付银行本息共230余万元。2002年3月,法院强制执行,委托拍卖了某厂生产综合大楼,并于2003年3月将该大楼按份额抵给两家银行共同占有。公诉机关以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起诉张某韬,张某韬委托韦荣奎律师为其辩护人

【律师辩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韬身为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国有企业直接经济损失236.961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68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张某韬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前,已经把该犯罪事实向主管部门汇报并已接受处理,属于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张某韬予以从轻处罚。(www.xing528.com)

【判决结果】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观点,根据被告人张某韬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韬犯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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