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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斌受贿案例:职权滥用揭秘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主要事实:耿某斌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注销职务中,于2004年11月至2005年1月先后3次收受重庆瑞奇物业×限公司经理游某的贿赂,共计人民币37万元。2005年12月,耿某斌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37万元予以追缴。

耿某斌受贿案例:职权滥用揭秘

【案情简介】耿某斌,1974年9月出生,高中文化,1991年参加工作,重庆市房地产交易所原受理员,负责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主要事实:耿某斌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注销职务中,于2004年11月至2005年1月先后3次收受重庆瑞奇物业×限公司经理游某的贿赂,共计人民币37万元。耿某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预售合同注销登记的规定,将渝中区校场口瑞奇大厦已经预售并做了预售登记的重庆万邦翰林×业有限公司、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房产注销商品房预售登记,然后重新出售,为瑞奇物业×限公司非法套取现金。造成产权人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10万元。

法院判决】2005年12月,耿某斌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37万元予以追缴。(www.xing528.com)

【案例点评】①在反腐败领域,有一种习惯性认定,那就是只有当官的才有腐败机会。殊不知,在一些有公权力的单位,个别关键岗位的普通职工也很容易腐败堕落。因为他们发现自己手里掌握的资源可以牟利,或者可以与外界给他们好处的人群进行交换。所以,反腐败不能忽视基层。②此案给我们最大的警示在于,普通岗位上的员工,一旦掌握了实权,做出违法的事情,便不容易被发现。其腐败行为照样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比如,本案中的耿某斌只是一个高中生毕业生,在一个城市房地产交易所不过是一个普通工作人员,因为他负责房屋权属登记工作,掌管着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注销业务大权。他受贿后为某物业公司弄虚作假,造成产权人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3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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